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對使用者不利益解釋原則 (The Contra Proferentem Rule)


壹、【前言】

如果大家有機會參與商務契約談判的話,應該不難瞭解,如果談判內容觸及某一方的責任免除條款時an exclusion clause,則常常是過程中最難商議與妥協的部分,蓋其中牽涉到此一條款在未來履約時的可行性,與是否能夠帶來原先所預期的效益。本文擬就英國的兩起新、舊判例,來說明何謂「對使用者不利益解釋原則」(the Contra Proferentem Rule[1]與契約約定排除所謂的結果性損害負擔Exclusion of Consequential Losses,應具備什麼樣的條件始為適當。

 

貳、【對使用者不利益解釋原則】

傳統上,當法院在審理案件遇到必需解釋涉案契約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時,則大多會採比較「保守」的「嚴格性解釋」方法。因此在解釋前開責任免除條款時,其較會採所謂的「對使用者不利益解釋原則」,即契約條款規定不明時,應採不利於引用方的解釋。換句話說,如果契約的一方,亟欲免除因其「過失」(negligence)所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者,則契約條款就必須預先規定的非常詳細,而不能讓人有「左顧右盼」的模糊感出現,譬如說:在契約中的用字,就直接使用「過失」或與其同義的字眼。

 

另外,諸如在契約中如果有任何尋求限制貨損或遲延責任的字眼,譬如說「無論如何」(whatsoever無論其係如何發生的」(howsoever caused)等,即不適宜將其擴張適用在試圖尋求依賴以求免責的過失當事人身上。

 

當在草擬一份契約時,或許預先思考或模擬損害可能會發生的諸多類型,將有助於責任免除條款的實用性與適切性。在Hadley –vs.- Baxendale的案例中[2],其明顯地區別出兩個不同種類的損害類別,雖然其共通點為這兩類損害均係可以回復的(recoverable:這裡面的其中一種損害,即為損害發生的原因,係來自於自然地本然地的耗損naturally,或係因為契約當事人的一方違反契約,所產生的一種自然性的損害」(usual course of things;而另外一種損害,則係發生的原因雖非係出自於自然性,但雙方當事人在草擬契約的時候,即已經合理地預期如是損害可能會發生的情況。

 

Markerstudy Insurance Co. Ltd. –vs.- Endsleigh Insurance Services Ltd.的案件中[3],法院檢視了雙方簽署契約中的兩條責任免除約定,並引用Hadley –vs.- Baxendale案所立下的標準[4],暨不利益解釋原則

 

前開責任免除約定的其中一條為:「雙方均無須對於因履行本約,而發生的間接性損害(indirect loss),或結果性損害(consequential loss)負責,包括但不限於:商譽[5]、商機,與期待利益或收入的喪失」(Neither party shall be liable to the other for any indirect or consequential los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loss or goodwill, loss of business, loss of anticipated profits or savings and all other pure economic loss)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Agreement)。對此,承審法官以為「間接」與「結果」這兩個字眼為「同義字」,且符合Hadley –vs.- Baxendale案所立下可預期性的審查標準。至於條款括弧內所敘述的字眼,僅係針對間接損害」所為的例示,並非係對於「損害的種類」所為的區隔。此一見解對照條款內所用字眼「including,似乎可得驗證,蓋一般在including字眼后,大多是所謂的示例illustration

 

至於案件中的另一責任免除約定條款則為:Endsleigh毋庸針對其資料輸入錯誤,所引發的間接或結果性損害、利潤,或商機損失,而對Markerstudy負起補償責任」(Endsleigh will not be liable to Markerstudy for any indirect or consequential loss or loss of profit or loss of business arising out of data input errors by Endsleigh。此一條款與前一條款,在字眼上可以發現沒有了including」的字眼,括弧也不見了。對此,法院則必須審酌「loss of profit or loss of business」(利潤,或商機損失,是否即為前面所提的indirect or consequential loss」(間接或結果性損害?換句話說,在這一條款中,所欲排除的利潤或商機損失,是否即不論係直接間接所造成的?亦或是僅限於間接性的利潤或商機損失,始在責任排除的範圍內?最后承審法官決定,條款中的間接或結果性損害應該係針對所有種類的損害而為之的定義,因此在這裡的利潤,或商機損失的責任排除,亦僅限於間接性質。祇是此一見解既出,似乎得不到多數的認同,蓋這兩項條款並列比較,后一條款既沒有including」(包括的字眼,且條款的標題似乎看起來更像個別獨立的損害清單或許其本來的意思就是如此

 

參、結論

Markerstudy Insurance Co. Ltd. –vs.- Endsleigh Insurance Services Ltd.的案件裡,對於想要簽署物流服務契約的雙方當事人或其保險人而言,其給予的啟發或許太過於抽象,蓋要訴諸於類似前開責任免除條款,係必須透過雙方不斷的溝通與瞭解始能夠奏效。然無論如何,從前開案例中,至少我們可以瞭解,如果契約當事人想要免除利潤損失的話,則妥適與謹慎地預先草擬相關責任免除條款」,以規避風險係有其必要的,否則「對使用者不利益解釋原則」的引用,以釐清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勢必會一而再地發生全文完

 



[1] 依據歐洲契約法原則」(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5解釋」(Interpretation5.103條規定:所謂的對使用者不利益規則乃指對未經個別商議的合同條款存有疑義時,應作不利於使用該條款之當事人的解釋」Where there is doubt about the meaning of a contract term not individually negotiated,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term against the party who supplied it is to be preferred
[2] [1854] EWHC J70
[3] [2010] EWHC 281 (Comm)
[4] Hadley –vs.- Baxendale案係英國契約法Englidh Contract Law一著名的案例,廣為多數人所引用,其定義了何謂結果性損害1984年,美國最高法院將Hadley案所豎立的原則,正式納入美國法所接受的體系之內。
[5] 商譽」(goodwill是一個會計術語,用作反一個商業實體資產和負債以外的賬面價值,通常只運用於收購安排上。它反映了商業實體比較來自出售有形資產上,作出更高的利潤價值,而事實上,商譽是一種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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