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日 星期四

電子式載貨證券 (Electronic Bills of Lading)

壹、【前言】
處身在高科技的電子化世代裡,目前海上貨物運送的「載貨證券」(簡稱「提單」)似乎係維護「紙本交易」(a paper-based trading)的最後一座堡壘。或許我們可以說這正足以反映出海運提單的獨特法律性格(the unique legal characteristics),其空運客票」(airline tickets或一般貨幣而言更不容易被去實質化」(dematerialization)。然如果之前業者所擔心的一些疑點或困難,皆已經被一一克服的話,則「電子式載貨證券」的普及化是否即應該好好地被考慮呢?

數十年來使用電子提單的優點已被討論地沸沸揚揚,茲僅臚列最顯著的幾項如下,用供參考
l   可以減少紙張的耗損、遲延傳遞的可能性,與避免重覆使用;
l   可以減少被詐騙的機率最近有好幾件案例,歹徒藉由偽造的海運提單forged bill of lading,已經成功地盜領走數筆貨物);
l   在不影響運送人P&I責任險保單的情況下降低出具擔保提貨書的機率Letter of Indemnity)(而前開擔保書的最常見出具狀況即為:貨物早已經抵達目的地港,但正本提單卻遲遲未出現,導致受貨人無法按照正常程序來提貨,然使用「電子提單」即可以免除此一尷尬場景);暨
l   「電子化文件」(Electronic Documentation)提供自貨物賣方到客戶間,建立供應鏈系統整合(the integration of system across the whole supply chain)的絕佳可能性。

貳、【英國的現況】
假設不僅僅祇是提單「電子化」而已,尚且包括其他國際貿易與貿易融資所需要的相關文件者(譬如說:裝箱單(packing lists)、帳單invoices),與產地證明certificates of origin),則前開列舉的優點即可以完全地被實現。

以英國法為例(English law),事實上其對於所謂的電子商務目前僅存在少數的障礙有待克服而已換句話說其已經提供一非常友善的電子商務交易環境,譬如說:一個簡單的契約並不一定需要以「書面」或其他型式為之,甚至於並不需要被正式簽署,即可以被付諸強制執行。另外,譬如說:傭船契約(Charter Party)等運輸文件,僅要求雙方往來的電子郵件,即可以被認定簽署。因此在這樣的條件下,似乎海運提單沒有特殊的例外,一定需要書面才可以成立、生效,並予以強制執行(盡管仍有少數人認為這樣的方式並不妥適)。

參、【提單的功能】
一般而言,提單具有以下三項基本功能:(一)貨物裝船的收據;(二)運送契約的證明文件;(三)貨物的物權憑證(Document of Title)。針對前面二項功能,電子化」(electronically很容易地即可以將其轉換譬如說:收據可以藉由電子郵件做簽發的動作。另外,運送契約的條款亦可以藉由電子郵件通知託運人與受貨人等。雖然攸關「運送契約證明文件」的這項功能,會比較複雜些,蓋無論係提單所牽涉到關係人的期待,亦或是當初立法的目的,其均要求凡是「提單」上(或「海運單」上(Sea Waybill))所有的利益,均要轉讓給提單的實際「收受人」(the receiver)。為達到前開目的,英國1992年的海上貨物運送法」(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簡稱COGSA明文規定運送契約上的所有權利將全部移轉給提單的實際持有人」(the Holder)身上。祇是依照目前所謂的「通說」,此一COGSA 1992仍僅僅只能適用在紙本文件」之上而已paper documents)。

同樣地,「物權證券的這項功能,亦僅存在於實際上擁有紙本提單之人的身上,運送人亦僅認此一紙本文件,才願意將貨物交付。在普通法」(the Common Law體系下,依照貨主的習慣,將提單視為所謂的物權證券的情況,僅限於所謂的紙本提單」。

為解決前開問題,遂有人提出何不讓所有可能參與此一特別交易的主體,事先簽署一「多方協議」(a multilateral contract,而在此一契約中除承認電子提單的存在與使用外,原紙本提單的的法律效力亦一律援用。如是契約上的架構,再結合電子提單的資訊基礎建設與其他功能,似乎可以形成一種可供遵循的模式。

肆、【保險人的反應】
面對趨勢的演進,2010辦公室設在英國倫敦的「船東責任險互保國際集團」(the International Group of P&I Clubs,簡稱IG[1],利用修改會員規則的機會,將使用電子提單所可能產生的風險納入責任險保單承保的範圍之內。其之所以同意將電子提單」納入的主要原因,乃係經過縝密的法律文件與攸關系統運作審查過程。直至今日,已經有2個電子提單運作系統為IG所承認,一為所謂的「波麗露BOLERO系統,其係使用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信協會」(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簡稱SWIFT[2]所提供的資訊平台來進行電子提單的交換作業。另一個電子提單操作系統,則係一稱為電子航運服務公司」(Electronic Shipping Solutions,簡稱ESS所提供以網際網路為基礎的作業平台其稱之為ESS-DatabridgeESS操作系統在西元20101月正式上線后,其不僅為油輪業者率先採用,更已經成為該業界最廣泛使用的系統。然ESS並不以此為滿,其目前更進一步將服務的觸角延伸到定期班輪的身上the Liner Industry)。CargoDocsESS為班輪營運所特別設計的操作平台,其可以將交易整段過程包括金融的部分所需要的文件全部電子化,這其中涵蓋提單、運單,與小提單或稱提貨單等部分。目前CargoDocs已經提供定期班輪攸關電子提單與其他交易所需文件,在託運人、運送人、銀行,與受貨人間,進行數據傳輸的服務,然而此項操作模式在2013年前仍係與書面交易並行為之,藉以確保運行的順遂與改善的空間[3]

伍、【結論
攸關電子化(無紙化)貿易系統,「船東責任險互保國際集團」在審核過好幾種系統后,終於在西元2010220日起,針對使用ESS系統BOLERO系統運送貨物所產生的責任同意予以承保。若任何一個機構修改與使用、操作這兩種系統有關的法律文件,則IG會審閱期修改文件,以確保這些機構所做的任何修正內容符合該集團的要求。該集團承保規章內關於貨物運送的傳統除外不保事項,如同紙本系統一般,也同樣繼續適用於ESSBOLERO系統身上,譬如說在運送契約所約定的其他港口卸貨、簽發/製作預填或倒填期日的電子化文件/紀錄,與在未出示可轉讓式電子文件/紀錄的情況下交付貨物。

然加入電子化貿易系統可能會使加入者自己必須要承擔若干責任,而這些責任原不屬於P&I傳統上承保的範圍,因此加入者必須自行安排其他保險予以承保,譬如說因為加入ESS系統」或「BOLERO系統」的船東或傭船人必須成為特定契約協議的當事人,因此可能必須承擔包括違反保密承諾或違反維持電腦連結的義務。

依據報導顯示[4],美國嘉吉公司(CargillESS合作,聯合推廣其電子提單的解決方案,到從南美阿根廷與巴西駛往歐洲間的新貿易航線上。嘉吉公司指出其率先挺進散貨貿易電子提單技術的主要原因乃:「我們對此項目取得的發展表示相當滿意,它是一項雙贏的新技術,因此業界各個參與方現在都應該意識到施行它的重要性了。它能夠減少各參與方供應鏈中每一個環節的行政費用並提高效率,從而節約時間與成本。使用者可以輕鬆應對流程中的任何變化與缺口,並保證提單不會被丟失或誤用。我們認為它就是未來航運業的正確選擇」(全文完)。




[1] 船東責任險互保國際集團」,乃國際間主要從事防護與補償相互保險業務的數十家船東互保協會所組成
[2] 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信協會」,總部設在比利時的拉於爾普是一個協作組織,它運營著世界級的金融電文網路,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通過它與同業交換電文,從而完成金融交易。除此之外,SWIFT還向金融機構銷售軟體和服務,其中大部分的用戶都在使用SWIFT網路。
[3] 2013年起CargoDocs已經開始正式運作,並廣為業者推廣使用中。
[4] 2013619日國際海員服務中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