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9日 星期五

航線規劃與船舶適航 (Passage Planning and Vessel Seaworthy)

 

壹、【前言】

英國海事法院最近在Alize 1954 and CMA CGM –vs.- Alliance Elementar Versicherungs AG and others (CMA CGM Libra)的案件裡[1],針對船東宣告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簡稱GA[2],其於船舶開航前所為的航線規劃」(Passage Planning是否與船舶的適航性」(或稱適航能力堪航能力the seaworthiness會有所關連,提出了見解,足為觀摩。

 

在本案的事實裡,承審法官認為縱使船東素來保有優良的安全管理紀錄a good safety management practices),但在船東未能妥善規劃航線的情況下,就讓船舶出航,即不得視該船東已盡謹慎的注意義務(a due diligence,是該船舶在開航時即不具適航性能力)」(unseaworthy

 

貳、【案情事實】

話說西元2011517CMA CGM所屬的Libra於中國廈門港外水域擱淺grounded。當時這艘船在浮標航道以西約4條電纜距離的位置,而附近區域海圖顯示的深度都超過30米以上。祇是擱淺前此一航道在海圖上即已經被標示為之前的雷區」(formed mined areas,在注意事項航行指令the admiralty sailing directions亦被禁止進行水文調查,是其暗指該區有未知的殘骸暨孤立的淺灘,對於吃水較深的船隻恐會造成危險。再者,船舶擱淺前的5個月,一項海事通報」(a Notice to Mariners告知所有的航行海員:在接近廈門港的時候,存在著若干比海圖顯示更淺的區域」(numerous depths less than the charted exist within, and in the approaches to Xiamen Gang,然而航道深度至少有14米,亦為大家所認知。西元20114月間,一項更新給予海員的通知發布:已有若干案例顯示航道外的水深並未如海圖上所標示的深度換句話說,實際上的航道水深較淺

 

就在CMA CGM Libra離港前,船上大副依照船東所設置的安全管理系統」(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簡稱SMS提交了該航次的航線規劃供船長審閱核可,雖然理論上其上可以容有若干非致命性的錯誤」(some non-causative defects,但本案的承審法官認為之前給予海員的警示通知即海圖上航道附近水域的深度,實際上比海圖上所標示的為淺,並未包括在這次的航線規劃內,則該規劃即應被判定有疏失所謂危險的根源並未清楚地被標示在其應該出現的地方」(a source of danger was not clearly marked as it ought to have been))。另,船東雖然在船上布告欄上有特別提示在中國廈門的附近水域潛藏有導航上的盲點,還希望大家注意等警示字眼,但航線規劃上在浮標航道外並無任何禁航區域」(any “no-go” areas)則是事實。而本案中,船長決定偏離既定的航線規劃,而航行至浮標航道外的這一舉動,在責任認定上即應被判定為有過失」(to be negligent

 

船東因此一事故宣告美金13百萬元的共同海損金額」。對此,約有92%的貨主同意分擔此一數額,但仍有8%的貨主拒絕分擔,是約有美金80萬元的GA未獲得圓滿的解決。面對如是窘境,船東仍堅持船舶擱淺的主要原因,乃航圖上未標示的淺灘」(an uncharted shoal)所造成,惟這些未同意分攤GA的貨主們卻持有不同的見解,蓋其以為船舶之所以擱淺的主要原因乃:船東負責規劃航線的人員未為謹慎的注意義務,導致航線規劃失當,進而造成船舶的不適航,加上船長的導航navigation有疏失,接二連三可被歸咎於船東本身事由的行為,遂造成了此一事故的發生。

 

【判決的基礎】

英國海事法院the Admiralty Court對於本案的判決基礎,主要係基於以下3個論點:Œ舉證責任的基礎;不適航性暨因果關係;與Ž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首先,就舉證責任的部分,承審法官參考了最近英國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Volcafe Ltd. –vs.- Cia Sud Americana de Vapores SA [2018]案件[3],針對此一相關議題所為的見解,即船東必須為其並無違反海牙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運送人應適當並注意地裝載、搬移、保管、看守暨卸載所承運的貨物)[4]或貨物的毀損、滅失係公約所定的免責事由之一負起舉證的責任。縱使在最高法院的Volcafe案例中,被判別僅與海牙規則第3條第2項的舉證責任有關,然本案的貨主則更進一步地主張:船東尚應為船舶的適航性(即海牙規則的第3條第1[5]),或船舶未適航但已執行謹慎的注意義務等負舉證的責任

 

承審法官更舉the Cape Bonny [2018]來說明一般測試船舶適航性的標準[6]:即一謹慎的船東是否已盡相當注意」(due diligence合理注意」(diligence reasonable知悉船舶的瑕疵,並在船舶發航前使其具有安全航行的相對能力,能抗拒預定航程所可預見的危險。海牙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此一使船舶具有安全航行能力的要求時點係在發航前暨發航時」(before and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voyage

 

本案船東的辯護律師諉稱航線計畫並非前開船舶適航性的一部,蓋其祇係實際航程」(actual passage)前的「導航」階段(navigation而已,因此一次性的導航計畫」(a one-off passage plan若具有瑕疵,並不應被視為船舶不具適航能力,蓋船東在船舶發航前配置適當的設備,得讓船長暨其所屬船員能準備一適當的航行計畫即為已足。然承審法官對此一說詞表示斷難接受,蓋其以為船舶在航程開始時的航程計畫若具有瑕疵,則應該被判定該船舶不備有適航能力。另,若僅集中注意力在船東上而忽略其他受僱人舉止的話,恐讓Œ船舶適航性;與相當注意不隨附義務」(the non-delegate duty of due diligence)等2項關聯議題更加難理解

 

承審法官的最后結論為:航線規劃中的瑕疵(the defect in the passage plan誤導船長駛離航道,兩者間存有所謂的因果關係」(causation),而其結果導致事故的發生。

 

另,貨主主張船長與大副在規劃航線時的「疏忽」(negligence即等於船長在讓船舶具有適航性時未為必要的注意暨措置般。這時候究竟船長暨大副能否為相當的注意而合理地規劃一適合的航線,即為承審法官的考量焦點。由於船東的安全管理系統」(SMS本身對於航線規劃即列有指導方針,爰被認為船東即已盡必要的注意暨措置。再者,承審法官認為行使相當注意的義務僅存在船東身上,而船員的航線規劃屬於導航的性質,與前開注意義務應予分離。

 

另,承審法官以為船東的SMS對於所謂的必要注意暨措置是否已配置妥適,必須有判讀的能力,而事實上一良好的SMS對於船舶適航性的認定,亦被公認係一重要的訴訟攻防利器。縱然如此,其仍不足以讓船東拿來證明其已行使必要的注意暨措置。此一相當注意的不隨附本質,即意味著船東所倚賴在開航時其受僱人暨代理人讓船舶具適航能力的這檔事,其自己本身亦必須行使必要的注意暨措置相當注意」(due diligence合理注意」(diligence reasonable))[7]

 

【結論】

由本案的判決結果可以推知英國海事法院認為船舶的適航性應與行業的發展與時俱進,蓋Teare J法官認同在航線規劃需求前:所有航行國際航線的船隻均應遵從IMO 1999航次規劃指南的規定,或許一謹慎的船東在轉換泊位時from berth to berth,並不會堅持要事先準備一適當的航線規劃。但自2011年以后,相信這樣的情況將會改變。縱然如此,此一觀點是否會被維持,仍有待后續的觀察。

 

本案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乃為適航性設立了一新的標竿:船舶的適航性必須配置有一完善的航線規劃,同時亦提醒了船東的注意義務並不隨附移轉。再者,此一判決亦告訴我們:縱使船東設置有完善的安全管理系統,但前開不隨附移轉的注意義務會越過前開系統的防線。換句話說,此一系統的設置並不會即可免除或減輕船東原來所應該負擔的責任蓋船員有可能未能遵從此一系統的指示或船員因過失而未能於開航前啟動此一系統)。

 

針對本案,我們臚列了以下幾點發現,用供未來處理類似案件的參考:

 

一、無可厚非地,在本案判決后,預期未來的航線規劃作業將會變得更為嚴謹。有鑑於航線規劃若提升至標準化、規格化、文書化時,則可能導致船舶的不適航性增加,爰建議加註若干檢查項目或陳送予實際作業部門事先核定。預期前開系統化提議在可行性或行政資源運用上或許會遇到若干阻礙。

 

二、假設瑕疵並非關鍵的話,則一具前開瑕疵的航線規劃並不會導致責任的產生。至於瑕疵是否關鍵,是否與責任的生成具有因果關係的連結,其舉證責任的分擔仍係落在貨主或傭船人的身上,且因果關係的認定仍應視個案而定。另,善用導航專家在操船暨電子海圖的豐富經驗,會減輕許多工作上的負擔。

 

三、至於泊位轉換的航線規劃是否實用?或每一次均須採用航線規劃?則專家建議仍應持續評估,蓋在本案中航線規劃的瑕疵其實與裝載港的立即駛離最終卸貨港的尚未抵達係有所關聯的。按船舶的派遣經常係依照實際的情況而變動的,攸關卸載的泊位亦常常在航行途中進行變換。準此,則若有一航線計畫在本段航程中業已完成,但其中卻藏有一足以造成擱淺的瑕疵在內,則海牙規則第4條第2項第a款的運送人免責事由仍可被船東主張適用,在此併予敘明[8]

 

四、本案發生在海圖由傳統的紙本轉換成電子格式的期間,而該輪被發現其當時是有機會可以準備一不具瑕疵的航線規劃的。至於未來則可預見電子海圖將有助於航線規劃的精確性提升。

 

五、貨主在本案中針對艦橋管理的指摘,包括船長的不適任暨疲勞服勤的諸多問題並未被接受,蓋在船東備有一適切管理系統的前提下,要針對前開議題下手,恐需要再下點功夫。

 

六、由於本案的證人證言係在事故發生后多年才進行,其可信度業遭質疑,爰建議無論係專家或一般證人的證詞均應在事故發生后的最短時間內取得,這樣一來也較容易獲得法官的青睞全文終

 



[1] [2019] EWHC 481 (Admlty)

[2] 共同海損是指為了使船舶或船上貨物避免共同危險,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犧牲或支付的特殊費用。共同海損損失應由船、貨(包括不同的貨主)各方共同負擔。

[3] 3WLR 2087

[4] 海牙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IV, the carrier shall properly and carefully load, handle, stow, carry, keep, care for, and discharge the goods carried

[5] 海牙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The carrier shall be bound before and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voyage to exercise due diligence to: (a) Make the ship seaworthy; (b) Properly man, equip and supply the ship; (c) Make the holds, refrigerating and cool chambers, and all other parts of the ship in which goods are carried, fit and safe for their reception, carriage and preservation」(運送人於發航前暨發航時,應就下列事項為必要的注意:(a)使船舶具有適航性;(b)適當配置船舶的海員、設備暨供應;(c)使貨艙、冷藏室暨所有供載運貨物的船舶其他部分,適合貨物的受載、運送暨保存

[6] 1 Lloyds Rep. 256

[7] 以台灣的法律用語,即稱之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亦即依交易上的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暨誠意的人所用的注意。

[8] 海牙規則第4條第2項第a款:Neither the carrier nor the ship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loss or damage arising or resulting from: (a) Act, neglect, or default of the master, mariner, pilot, or the servants of the carrier in the navigation or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ship (下列事由所生或所致的滅失或毀損,運送人或船舶不負責任:(a)船長、海員、引水人或運送人的受僱人於航行或船舶管理上的行為、疏忽或過失)

2021年9月9日 星期四

航運與環保 (2) (Shipping and the Environment)

 

六、空汙

20081010IMO正式採用修正過后的附錄VI,其對於船舶的排放氣體諸如: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進行了排放限制的規範。此一規範針對排放管制的加強區域、排放管制區ECAsEmission Control Areas等均有著墨,而執行的手段自2012年起亦有相當幅度地提升。

 

本項規定要求船東降低硫氧化物的逸散,特別是在管制區內,必須降至0.10% mm,其他地區則為3.5% mm。然自2020年元旦開始,管制區以外的地區則要求必須降至0.5%。凡諸種種,已獲20161027IMO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ittee的首肯MEPC70

 

為遵循前開排放的規定emission compliance,則有2種解決方案一自燃油的本身著手,另一則有科技的支持。事實上,市場上有所謂的超低餾出燃料油Low and ultra-low distillates可符合排放的要求。祇是在價格上,其較傳統的重質燃料油重油)(heavy fuel oil為高,再加上其可靠性較差reliability暨對燃油系統的折損較大,所以較為人所詬病。至於其他燃油的選擇,則包括有液態天然氣liquid natural gas生物燃料biofuels等。操作面上亦持續投資金錢與時間在研究調查減排技術」(emission abatement technology暨加裝淨氣器」(scrubbers的可能性,蓋如是一來則船舶即可維持燃燒傳統燃油而不會製造氣體排放汙染了。

 

歐盟針對的排放指令the EU Sulphur Directive先前即自行設定在西元2020年前的限標為0.5%。對此,若干沿海國家亦紛紛依循而制定其排放標準。20153月間,香港政府為了降低使用高硫燃油船舶停泊在港所造成的空氣汙染,於是訂定了香港空污管制條例海上航行船舶)(靠泊燃油)」(the Hong Kong Air Pollution Control (Ocean Going Vessels)(Fuel at BerthRegulation供業者遵循。違反之者,可處20萬港幣的罰金暨6個月拘役使用不合規的燃油5萬港幣暨3個月拘役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製作燃油使用紀錄簿

 

MARPOL附錄IV中對於柴油引擎的氮氧化物亦設置排放限制,其依照引擎的運轉速度極限來設置排放標準。另依船齡或引擎安裝期日,將前開標準區分為3個等級:分別於2000年、2011年、2016年逐一施行[1]201411月,一反其原先擬延后5年實施的立場,IMOMEPC 66確認了第3階段於2016年的生效期日,而該階段適用於北美的排放管制區、美國加勒比海的排放管制區暨后續為氮氧化物專門設計的排放管制區。

 

至於2016年以后出廠的船舶,已經被要求必須符合更嚴苛的第3階段標準營運區域在北美暨美國加勒比海氮氧化物排放管制區[2]。另,依Regulation 12, MARPOL Annex VI的規定,其係禁止船舶排放臭氧層破壞物質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 簡稱ODS,然若裝有氫氯氟烴」(hydro-chlorofluorocarbons設施者,則可延長至2020年始有此一標準的適用,併此敘明。

 

七、船舶效率

MARPOL 附錄IV為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包括二氧化碳盡一分力,亦引進業界所廣泛接受的效率衡量標準efficiency standards。其實自2013年起,操船者the vessel operators即已被要求應該遵守能效設計指標」(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Index,簡稱EEDI船舶能源效率管理計畫」(Ship Energy Efficient Management Plan,簡稱SEEMP等原則。EEDI要求所有新船建造均必須超越業界所設定的5年期一般效率標準。至於SEEMP則需要所有船舶自備乙套船上的能源效率計畫」(an on-board energy efficiency plan。對於符合效率的要求,不僅對於船舶的設計暨技術的創新有著正面的提升效果,其對於法令的遵循暨操船費用的節約亦頗有助益。

 

然而IMO的終極目標則係建立一放諸四海皆準且可供交易tradable碳信用」(又稱「碳權」,carbon credits市場機制market-based mechanism,攸關執行此一策略的可行性評估調查業已在進行中。歐盟則預期在今年推出屬於自己的碳政策觀察、報告、澄清,MonitorReportVerify

 

雖有前開多項規範約束,然港埠本身在改良能源效率暨降低污染方面,業已表現出其積極參與的態度,譬如說:設置多項稅賦暨費用的獎勵措施、離岸發電的興起俗稱的cold ironing,即中壓岸電系統,主要係在解決船舶靠港的廢氣排放問題

 

邇來燃油價格持續攀升,船舶營運業者必須有能力藉由減速航行」(slow steaming等措施來降低燃油的使用暨污染的排放。蓋經由減速或採用更為環保經濟的速率,則可觀的燃油節省係可以預期的[3]

 

參、【油汙染責任體系】

一、民事責任公約

國際間針對油汙染所規範的責任架構,最早可溯及1969年的民事責任公約the Civil Liability Convention 1969)(該公約於1992年修正為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Protocol,簡稱為1992 ProtocolCLC 1992。該公約係於1967Torrey Canyou油輪事故發生后所擬定,其針對油輪所有人在領海或專屬經濟海域內發生油汙染事故時,科以嚴格的責任」(strict liability[4]。截至目前為止,除美國外全球大部分有海岸線的國家均已簽署此一公約。

 

依照CLC 1992,船舶登記的所有權人得依照船舶的噸位數,主張其對油汙染事故的責任限制th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CLC 1992要求船東必須為每一事故所可能產生的最大責任範圍購置足額的保險,以涵蓋其可能產生的風險。

 

CLC 19922000年間的修訂版2003111日正式生效對於前開船東所得主張的責任限制,則有下列規範:

Œ 船舶總噸位數未超過5千噸者,其最高責任限額為451萬個特別提款權SDRs

 船舶總噸位數在5千到14萬噸者,限額仍為451萬特別提款權,但每超過5千噸者累計631個特別提款權

Ž 船舶總噸位數在14萬噸者,最高限額為8977萬個特別提款權。

待續



[1] Regulation 13, MARPOL Annex VI

[2] 同上。

[3] Brodie, “Congestion”, Commercial Shipping Handbook (Third Edition, 13 August, 2014)

[4] Article II, CLC 1992。所謂的嚴格責任,乃侵權法中關於責任標準的一個術語,其標準常由制定法規定,無論當事人盡到怎樣的注意或採取任何的預防措施,祇要損害發生,則其必須承擔責任。對嚴格責任的抗辯非常有限,且不能以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為抗辯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