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5日 星期一

「Hell and High Water」的但書

壹、【前言】:
在ACG Acquisition XX LLC –v.- Olympic Airlines S.A.的案件中 ,負責承審的英國高院(the English High Court)對於一位運氣不好的承租人租到一架毛病百出的飛機時,承租人是否有權拒繳月租金並請求損害賠償的這個問題,被迫必須做出決定。然如果依照租約中的約定(即所謂的Hell and High Water條款),承租人可是無論在任何情況之下,均有準時支付租金的義務,而不得有任何的藉口。更何況在租約正式開始的時候,承租人業已經親自履行過租約上所訂定的「交機檢查程序與條件」後,才正式接收這架飛機的。祇是這位「倒楣」的承租人,難道真的沒有機會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嗎?

事實上,本案涉及兩項「重要」的議題有待討論,那就是:在「實證法」中(the substantive law),究竟要達到什麼樣的情況,才會導致原來契約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會被溯及性地宣告失其效力呢 ?再者,在飛機租賃契約中,未來應該要如何的約定,才可以避免類似的情況再度發生呢?

貳、【案情事實】:
在西元2008年,本案的被告(即承租人)Olympic Airlines S.A.向原告(即出租人) ACG Acquisition XX LLC以「營業性租賃」的方式(Operating Lease)承租了乙架波音737型的航空器,租期長達5年。在租約中,出租人承諾並保證這一架飛機在交付的當時,會維持其「適航性」(airworthy),且承諾承租人在交機之後馬上就可以進行所謂的「商業性運轉」。除此之外,出租人同時承諾其會依照租約上的詳細規定,讓飛機達到可以交機的狀態。

該機在同年的8月19日正式交機。交機的同時,承租人依約簽署了一張「接收證明書」(Certificate of Acceptance),而此一證書的最重要涵義即代表了雙方已經完成了交機的動作,租約正式啟動,承租人的給付租金義務亦同時開始。該機在交機後的第4天(即8月23日),正式對外提供載運服務。當時該機係受希臘的Hellenic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民用航空局)管轄,而前開管轄機關則負責該機「適航證書」的簽發(Certificate of Airworthiness)。

然就在飛機正式營運後的第15天(即西元2008年的9月6日),大家所不願意見到的事情發生了,該機機翼負責控制spoilers的纜線發現破損,導致飛機必須暫停飛航任務。然就在承租人進行維修的過程中,卻意外地發現有14處額外的瑕疵,這其中包括了控制飛機水平機制的副翼(ailerons)亦有若干問題尚待解決。然就是因為這些瑕疵的發現,導致了希臘民航局最後在9月11日撤銷了這架飛機的「適航許可」。換句話說,這架飛機即無法再繼續進行商業運轉了,承租人可謂是「損失慘重」矣!縱使該架飛機被送到了出租人所指定的維修廠商(Europe Aviation),進行了好幾個月的維修,但最後希臘民航局仍不願意對這架飛機再次出具「適航證」,對此無異宣告了這架飛機的「死刑」。對於如此重大的「損害」,承租人表示無法接受,蓋據承租人估算,如果要讓這架飛機「起死回生」(指再次取得民航局同意簽發「適航證」),其所付出的必要維修費用,預計將遠遠超過這架飛機的現值。對於此一指控,出租人並不表示反對。換句話說,承租人的指證歷歷,可是其來有自的,並非無的放矢。

承租人主張本案因為有所謂的「failure of consideration」狀況,爰沒有依約支付租金的義務,甚至進一步地要求出租人應該為此一航空器瑕疵所造成其在營運上所發生的結果性損害,負起補償的責任。而此一補償金額,承租人相信將遠遠超過其原本應該支付的租金義務。祇是出租人並不為然,蓋其認為承租人當初在接收飛機的時候,已經依照租約進行了所有的接收測試項目與作業,最後並簽署了「接收證明書」,爰承租人並沒有理由再指責飛機當初接收時的狀況,甚至藉此主張與應該支付的租金進行「抵銷」(set-off)的動作。對此,出租人信心滿滿,認為其在法律上絕對站得住腳,遂向法院要求速審速結(Summary Judgment)。

參、【判決結果】:
事實上,英國的高等法院對於此一案件,尚未有最後的結果出爐,其祇是針對出租人的速審要求予以回絕而已,蓋承審法官以為本案爭執點尚多,爰需要更進一步的調查以釐清事實。

英國高院主張以下幾點需要重新思考:

一、 飛機如果未能依約符合所謂的「交機的條件」(the Delivery Conditions),則是否即應該認為係屬於出租人違約?雖然「接收證明書」中,早已經有約定接機時應該依照飛機的「現況」接收(as is, where is),而不得有任何的異議等類似的責任免除條款的記載;
二、 飛機在如是狀況不佳的情況下進行交機,是否即謂契約上的全然failure of consideration?仍待進一步的澄清與確認;與
三、 租約中所謂的「Hell and High Water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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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此,法院認為本案仍有多項議題尚待澄清,爰在程序上先予駁回出租人速審判決的聲請。而實際上的庭審將會延至西元2011年年底始進行,不過從法官的言詞中,似乎亦透露出其較傾向承租人毋庸支付租金的立場。

相信在接下來的庭審中,承租人如果想要免除其租金的給付義務,並進一步地主張損害應獲得補償的話,則其必須成功地舉證證明這一架飛機在當初接收時的狀況究竟有多糟糕,其與當初所訂定的「交機條件」差距有多遠,是足以構成契約上的「total failure of consideration」。除此之外,承租人亦必須證明若要完全地修復飛機的瑕疵,以便順利地取得「適航證」復飛的話,其所需要付出的代價,將遠遠超過這一架飛機目前的市場行情(market value)。

肆、【租機契約應該如何約定】:
為了避免類似的情節再次發生,我們建議在租約的談判過程當中,對於以下條款應該予以特別的審視:

接收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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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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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論】:
從本案中,我們可以發現原來出租人所欲免除其責任的條款,譬如說:以「現況交機」(as is, where is)與「Hell and High Water」等條款,竟然在契約中與出租人應該交付一符合交機條件(the Delivery Conditions)的義務發生齟齬,造成法官在審理時,不得不注意此一契約上的「記載衝突」,而更進一步地探究此一符合交機條件義務的效力問題,是契約當事人在訂定與磋商契約的當時,必須常思契約文義與記載,是否有發生衝突的可能。若有(縱使祇是一絲絲的小懷疑),則應該事先防範並思考解決的途徑,切莫等待契約簽署之後,發生了衝突再來思考解決之道,畢竟諸事若能夠防範於未然,始為維護契約當事人最佳權益的方式(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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