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5日 星期二

從機場快速報到服務談人權的保障

壹、【前言】:
最近因為航空公司未針對身心障礙人士提供「對等服務」,所引發的索賠案件(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Blind et al. –v.- United Airlines Inc.) ,在美國聯邦地區法院(Federal District Courts)有一連串的討論:是否「1986年航空器可及法案」(the Air Carrier Access Act, 以下簡稱ACAA) 與「1978年航空解除管制法案」(the Airline Deregulation Act, 以下簡稱ADA) 等聯邦法案,針對前開性質的案件,具有優先於「州法」(state statutes)與「普通法」(common law)適用的效力?

美國加州地區法院(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要求美國運輸部(the U.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以下簡稱DOT)針對以下問題提示意見:航空公司對於視覺有障礙的乘客在美國機場,從票務櫃檯check-in開始一直到登機門口,究竟可以提供什麼樣的「替代性服務設施」(alternative facilities)?

由於此一意見若經提示,將會牽涉到:(一)、航空公司使用Kiosk快速報到機,是否有違反加州當地的「反歧視法令」(anti-discrimination statutes)?(二)、依ADA的規定,前開加州州法是否應明示地(expressly)被排除適用?或依ACAA的規定,前開加州州法是否應默示地(impliedly)被排除適用?等若干敏感性議題,是可能對於目前仍在審理的案件具有「決定性」的影響,爰頗受大家的關注。

貳、【事實】:
「美國盲人聯盟」(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Blind)與3位盲人,因為在加州的機場無法使用自動化的快速報到系統(Kiosks),而認為美國聯合航空公司(United Airlines)係違反了加州當地的「民權法」(Unruh Civil Rights Act)與「殘障人士法」(Disabled Persons Act),爰提起了「集體訴訟」(a class action)。原告之所以認為其權益遭受損害的原因乃係:這些自動化快速報到機(Kiosks),係使用電腦螢幕的視覺輔助,與觸控式的導引系統,卻沒有提供可以將系統轉換成讓盲人可以使用的裝置(譬如說:聲控導覽等),導致盲人乘客完全無法使用此一快速報到機制,因此自覺權益遭受損害,遂提告請求賠償。

據原告指稱,此一Kiosks快速報到機允許乘客可以藉由使用此一系統,而取得航班資訊、完成報到手續、列印機票與登機證、選位服務、艙位升等,與行李後送等多項功能。但就是因為聯合航空並未在此一Kiosks機器上,裝設任何可以輔助盲人乘客使用的工具(譬如說:聲控導覽介面、點字鍵盤,或互動式觸控螢幕閱讀技術等),導致盲人完全無法使用。

對於前開指控,被告的聯合航空公司在西元2010年12月間則提出了以下辯解:(一)、ACAA與DOT所頒布的施行細則,若依所謂的「範圍優先」(field preemption) 或「衝突優先」(conflict preemption) 等兩項機制,則對於殘障人士攸關票務、登機,與行李索賠等案件,係隱然有優先於其他地方法令適用的效力;(二)、至於ADA則係明白地表示,其針對乘客因為航空公司所提供服務而發生的索賠案件(解釋上應包括本案所涉及的Kiosks報到服務),係有優先於州法適用的效力;與(三)、本案原告的狀紙中,並未表示被告有違反加州「民權法」或「殘障人士法」的指控。

參、【範圍優先的問題】:
聯合航空主張身心障礙的乘客因為搭乘飛機所引發的歧視問題,悉應該依ACAA的相關規定來辦理。除此之外,DOT所頒行的14 CFR §382.57條規則,更是明白地揭示:對於無法使用Kiosks快速報到機服務的乘客,航空公司必須提供相同等級的(替代性)服務(equivalent service):「假設機場的自動化Kiosks報到機,未能提供殘障乘客,與其他乘客相同的票務與登機證取得等服務的話,則航空公司亦必須提供同等級的替代性服務(譬如說:提供助理人員協助殘障乘客使用Kiosks,或允許殘障乘客可以直接到報到櫃檯辦理相關手續而毋庸排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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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衝突優先的問題】:
至於有關「衝突優先」此一議題,被告的聯合航空仍再次強調如果「地方法令」的施行,將危及當初聯邦法令設立的目的時,則「衝突優先」成立,聯邦法令係有優先適用的效力。另,聯航再次指出DOT之所以選擇未強行立法要求Kiosks自動報到機必需要讓所有人(包括殘障人士在內)均得使用的原因,乃係考量成本與技術上的問題,爰強制加州法令的適用,勢必會違背DOT的「初衷」。祇是原告相當不以為然,其再次強調DOT並沒有反對Kiosks必需要讓所有人均得使用的決定,其祇是宣告要尋求更多的建議罷了(就成本與技術的部分)。原告更進一步指出所謂的「中間性措施」,便是證明了「此一規定尚未達到適用所謂「衝突優先」的地步」。

伍、【ADA攸關優先適用的問題】:
另,被告聯航指稱「1978年的航空解除管制法」(ADA)針對航空公司所提供服務,是有優先於其他地方法令適用的效力,蓋美國最高法院(the U.S. Supreme Court)在西元2008年的Rowe –v.- New Hampshire Motor Transport Ass’n案件中 ,即已經明白地指出:航空公司所提供的服務範圍相當廣泛,其不限於「運送的頻率與時刻表」或「航線的選擇與安排」等,而本案的Kiosk自動報到系統,亦應該係屬於聯合航空提供予乘客的勞務範圍之一,且係登機作業程序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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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結論】:
西元2011年的2月7日,承審盲人聯盟控訴聯航案的加州北區地區法院,正式向美國政府與美國運輸部(DOT)提交聲請,企圖尋求其對於以下議題的看法:(一)、針對機場的Kiosks自動報到機,是否一定要設有可以讓視覺功能障礙者亦可以使用的裝置?及(二)、ADA是否優先於州法攸關禁止歧視法令的適用?

對於前開兩大議題,承審法官要求美國政府在文到45天之內(或其他延長期間)表達意見,以瞭解DOT針對有視覺功能障礙的乘客,在美國機場所受的待遇,有無任何特殊的規定與要求。惟截稿前,筆者尚未見任何DOT的正式復文。反觀台灣地區,無論在桃園的中正國際機場,亦或是台北機場,均設置有Kiosks自動報到機。祇是這些設施均與本案所描述的情況相同,亦即均沒有設置任何輔助身心障礙者的機制,而這樣的情況是否符合西元2011年2月1日台灣地區甫修正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頗值得相關業者注意,蓋違反者的罰責,依同法第86條規定,係會被處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的,爰不可謂不重矣(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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