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5日 星期三

談購機合約的字字珠璣

壹、【前言】:
西元2010年10月22日,英國商業法庭(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Queen’s Bench Division, Commercial Court)針對GESNER INVESTMENTS LIMITED(籍設英屬維京群島)請求終止與BOMBARDIER INC.(籍設加拿大)航空器買賣契約一案,作出了駁回原告請求的判決(註一) 。

本案涉及買方(即原告GESNER公司)(註二) 於西元2006年的10月19日向賣方(即被告BOMARDIER公司)購買乙架總價美金4千4百萬元的Bombardier Global Express商務客機,最後因賣方未依指定期日備妥飛機以供驗收爰取消訂單,而買方不甘自己之前已經繳交的「購機預付款」被賣方扣留當作是「損害賠償預定性的違約金」(the Liquidated Damages)(約美金8百50萬元),遂提告請求賣方返還的一樁商業糾紛。

貳、【案件事實】:
在Gesner與Bombardier的航空器買賣契約中,雙方間約定飛機應該在西元2009年9月15日的30天之內(即西元2009年10月15日前),備妥並供買方驗收。如果Bombardier未能在前開期間前,將飛機備妥以供買方做接收檢查,且該遲延係屬於所謂「可歸責遲延」(the non-excusable delay)的時候,則賣方Bombardier即須每日支付「損害賠償預定性的違約金」,累計最高日數到90天,最高金額則可以達美金675,000元(註三) 。所謂的「可歸責遲延」依約係指「任何非屬於以下原因的遲延:(一)「非可歸責遲延」,(二)第7.1條所列原因,或(三)因可歸責於買方所生的遲延」,然本案中當事人對於發生遲延的原因,係屬於前所定義的「可歸責遲延」,則並無任何爭執。

買賣契約中,亦要求Bombardier應該於適當期間通知買方「飛機已經準備妥適,隨時可供買方檢驗與接收」,前開通知內所指定的驗收期日,即俗稱的「the readiness date」(準備就緒日)。而買方於收到前開通知時,即應該於「指定驗收期日」的10天之內,完成「正式接收」的動作(the accept delivery)。另,買賣契約中第5條第2項的約定:除非Gesner在驗收進行中,發現航空器的缺失或有不符合規範的地方,否則Gesner在指定驗收期日滿10天之後,即使未簽收交機清單,亦將會被推定業已經完成交機驗收的動作(擬制接收)。而這時所謂「接收的時刻」(the time of acceptance)即被定義係為航空器「正式交機的時刻」(the delivery time)。同時在此時刻,飛機買賣價金在扣除之前已繳預付款後的餘額,買方即應該於此時支付。

另,購機契約第8條第4項亦規定:「在前開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的累計期間內,買方無權依第9條的規定終止本買賣契約。假設在「可歸責遲延」的90天之後,飛機仍舊無法備妥供買方檢驗以進行接收動作的話,則買方此時即有權依第9條的規定終止本買賣契約。如果買方選擇終止契約時,… … …則買方即無法取得前開損害賠償預定性的違約金」(註四) 。

至於前面所提到的購機契約第9條規定,則係攸關買賣雙方的終止權議題(the rights of termination),其中第2項規定如下:「依第8條第4項的規定,如果賣方違反契約重大條款,而未能在收到買方違約通知的10天之內補正,且未竭盡所能地補正前開違約情事使其不再繼續者,則買方即得於預定交機前終止買賣契約」。

另,買賣契約第9條第5項亦相對地允許當買方未能在收到賣方未繳款通知的3天之內補繳購機款時,則賣方即得保留購機款項的10%以作為損害賠償預定性的違約金。

西元2010年的1月11日,賣方Bombardier出具飛機「準備妥適通知書」予買方Gesner,表明買賣標的物(即Bombardier Global Express XRS model BD-700-1A 10型飛機)已經在西元2010年1月18日準備妥適以作為買方最後驗收接機之用。而之前已經啟動的90天期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的計算期間,則算到西元2010年1月14日為止。詎料,買方Gesner卻於1月14日當天,即通知終止買賣契約,而其依據的理由為:飛機未能於1月14日備妥以供買方驗收交機,此即構成買賣契約的違約事由,買方據此即得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賣方返還之前已經繳交的預付款項(並連同利息)。

西元2010年1月28日,賣方Bombardier發函予買方Gesner陳明:依買賣契約第5條第2項的規定,Gesner被推定已經完成正式接機的動作。函中並檢附購機款的尾款帳單,祇是其中給予買方美金675,000元的折價(即前段所提及因可歸責於賣方遲延的「損害賠償預定性的違約金」)。信函中並向買方下了「最後通牒」:如果買方未能於文到後3日內繳清尾款的話,則依第9條第5項的規定,其可能導致買賣契約自動終止的效果。

最後Bombardier依購機買賣契約第9條第5項的規定,在扣除買賣價金10%之後(當成係買方違約的損害賠償預定性的違約金),返還買方之前已經繳交的預付款,雙方正式終止買賣契約。

參、【爭執點】:
一、 買方是否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賣方所扣留的違約金(即買賣價金的10%,約美金4百40萬元),外加利息?
二、 買方是否有權於西元2010年1月14日終止買賣契約?而本項議題攸關買賣契約第8條第4項中「依第9條規定(買方)有權終止買賣契約」的解釋(「right to terminate this Agreement pursuant to Article 9」)。

肆、【判決結果】:
本案承審法官在聽完兩造的主張,並仔細地考慮了包括買賣契約的商業條款等諸多因素之後,作成了買方敗訴的結論(即買方無權於西元2010年的1月14日終止買賣契約)。蓋其認為法院應該對於「依第9條規定(買方)有權終止買賣契約」賦予其應有的意義。其認為依買賣契約第9條的規定,其明白地表示了如果賣方違約或違反契約中的重要條款,而未能在10日內補正,且未能繼續以謹慎的態度來更正或補正違約情事的話,買方始得終止買賣契約,即買方的終止權僅存在賣方收到通知後10日內未能補正瑕疵的情況,始得為之。買方不得在賣方「可歸責遲延」的90天之後,即自動享有終止契約的權利,其仍必須踐行通知的義務,且賣方仍得享有10天的「寬限期間」。

由於本案原告聲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因此承審法官必須事先在形式上審查原告是否有足夠的理由提起本案訴訟。就因為本案係採所謂的「簡易訴訟程序」,所以若干議題並未列入全面性審視的範圍之內。然由於Bombardier在航空製造業界頗富盛名,而本案牽涉的航空器買賣契約又多為業界所慣為使用的版本,爰本案的探討對於業者而言,仍有其共通的價值與利益。

從本案所揭露的事實,與承審法官最後的判決結果看來,我們不得不提醒所有的買家,在簽署契約時,尤其是針對所謂的「制式契約」(或稱為「定型化契約」)(the Boiler Plate Form Contract),更應該留意契約中的每一字眼,仔細地推敲其中可能的涵義,暨可能產生的效果,以免落入陷阱而不自覺,最後變成「賠了夫人又折兵」。在本案中,買方應特別注意飛機製造廠商如果未能依約如期將飛機備妥,以供買方做最後接收檢驗之用時,則其在買賣契約中應得行使的權利範圍,這其中應該包括了契約的終止權(買方的最後行使手段)。如果買方在當初議約之際,能夠訂定一明確的最後交機期日,將買方所能夠接受的底限訂明的話(包括賣方修正買方在驗收之際所發現的瑕疵補正期間),即不會發生類似本案的糾紛矣(全文完)。

(註釋):
(註一): Case No.: 2010 FOLIO 371, Neutral Citation No.: [2010] EWHC 2643 (Comm)。
(註二): 本案原告的委任律師事務所係:Allen & Overy;被告的委任律師事務所則為:Jones Day(眾達律師事務所)。
(註三): 前30天每天美金6,500元,第31天到第60天美金7,500元,第61天到第90天8,500元計。
(註四): 買賣契約第8.4條約定內容如下:「… During the period that such liquidated damages are accruing, Buyer shall not have the right to terminate this Agreement pursuant to Article 9. In the event the Aircraft has not been offered for Buyer’s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after 90days of Non-Excusable Delay, then Buy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terminate this Agreement pursuant to Article 9. In the event Buyer terminates this Agreement, then no liquidated damages shall be credited to or owed to Buyer. This Article is provided for the sole benefit of Buyer and is not assignable or transferable and constitutes Buyer’s sole right, remedy and recourse, and Seller’s sole obligation and liability to Buyer for a Non-Excusable Dela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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