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3日 星期二

談新加坡政府的海運獎勵措施

壹、【前言】:
新加坡政府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進駐,以活絡整體經濟,其對於設籍在當地且將船舶亦登記在星國的海運公司,提供諸多優惠措施。本文擬蒐集整理星國目前的海運獎勵措施(註一) ,暨相對應的融資保障計劃,以供台海兩岸在制定海運政策上的參考。

貳、【船舶登記費的優惠】:
新加坡政府為鼓勵業者將船舶改登記在星國旗下,針對所謂的「大批轉籍計劃」(the Block Transfer Scheme)提供登記費的特別優惠:2條船的總噸位超過4萬淨噸(net tonnage)、3條船的總噸位超過3萬淨噸、4條船的總噸位超過2萬淨噸,或5條船以上則不限噸位數,可以享有每一淨噸位數以5毛星幣計算的優惠登記費用(一般則需支付每一淨噸位數2.5元星幣),且每條船的登記費最多為星幣2萬元(一般則為5萬元)。

船東如欲取得前開優惠,祇須向新加坡的海事局(the Maritime & Port Authority of Singapore)(簡稱MPA)提出聲請,且在獲得核准後的合理期間內完成登記程序即可。

參、【所得稅賦的優惠措施】:
星國所得稅法(the Income Tax Act)的第13A條,針對「定期傭船」(time charter)與「光船租賃」(bareboat charter)的租金所得(Charter Hire)提供「免稅」優惠。另外,對於船公司運送乘客、郵件、貨物的收入所得,亦提供同樣的優惠。

為取得前開免稅優惠的資格,聲請人則必須事先符合以下條件:
 所得係來自於登記在新加坡船舶的營運成果;
 前開船舶的營運航線必須係屬於所謂的「國際航線」(即航行在新加坡與其他國家間,或在新加坡境外的航點間);
 享受優惠的船公司必須是前開船舶的所有權人(the Owner)或經營者(the Operator),惟是否係屬於星國稅法所定義的「居民」(resident)則非所問;或船公司係以登記星國船籍所有人為目的而在當地所設立的公司。

另,前開設籍於新加坡的船公司,其股利分配(dividends distribution)亦得享有同樣的免稅優惠。

肆、【特許國際船務企業計畫(AISE)】:
新加坡政府為了鼓勵船東在新加坡成立營運中心,以達成國際海運中心的宏大目標,爰在西元1991年即推行所謂的「特許國際船務企業計畫」(the Approved International Shipping Enterprise)(簡稱AISE)(註二) 。凡通過認證取得資格的海運公司,則無論船舶是否有掛旗新加坡,其船隊收益均得免繳當地的所得稅。該計畫自成立至今,業已爭取到若干主要的國際航運業者前往投資設立營運中心。

而聲請前開計畫的船公司,必須符合以下資格:其已經是一組織健全的國際性船公司、其擁有一詳盡規劃的營運計畫書,且承諾會在星國當地繼續發展其海運經營業務。凡經過認證過的航商即得享有10年的免稅優惠,惟MPA仍得於每年一小檢、每五年一大檢,來查驗前開公司是否仍有符合AISE所訂定的條件與規範。

伍、【特許船運物流計畫(ASL)】:
新加坡政府另外針對在新加坡當地提供貨物運送及物流服務的公司,給予所得增加收入不少於10%的優惠稅率(a concessionary tax rate)。前開優惠稅率的期間最長可達10年(以5年為一期,期滿且符合若干標準後可再延長5年)。

凡保有優良記錄、擁有一詳盡規劃的營運計畫書,且承諾將其貨運及物流業務的營運中心設於新加坡當地的公司,均得向新加坡政府聲請適用「特許船運物流計畫」(Approved Shipping Logistics Scheme)(簡稱ASL)。

陸、【海運融資獎勵計畫(MFI)】:
新加坡政府針對資產取得的資金需求,亦提供一稱之為「海運融資獎勵計畫」的配套措施(Maritime Finance Incentive Scheme)(簡稱MFI)。凡保有一優良記錄、擁有詳盡規劃的營運計畫書,且承諾擴張其在新加坡有關海運及貨櫃融資操作規模的公司,均得在西元2011年2月28日前向新加坡政府提出聲請。

凡聲請後獲得許可的船公司或貨櫃租賃公司、資金、受託基金或以合夥型態經營的公司,均可以獲得最長10年的稅賦優惠(優惠的對象主要係針對其符合規定的「租賃所得」(leasing income))。另,針對因管理前開公司、基金所擁有資產而獲取的管理費收入,新加坡政府亦提供一不少於10%的優惠稅率。為使租賃資產的所有權取得更具彈性,「海運融資獎勵計畫」涵蓋的範圍亦包括所謂的「營業性租賃」與「融資性租賃」等兩種不一樣的租賃型態。

柒、【海運群聚基金(MCF)】:
新加坡海事局為提高及集中海運產業在新加坡的發展聚落,爰設立一特別基金(稱之為「海運群聚基金」)(Maritime Cluster Fund,簡稱MCF)。舉凡對於海運產業的人力開發、訓練設施的投資,與整體能力的提昇,均有其適用。而且其適用的對象不僅限於公司行號,甚至於一般個人祇要符合標準的話,亦得聲請運用該筆基金。

捌、【國際化融資計畫(IF)】:
所謂的「國際化融資計畫」(Internationalization Finance Scheme)(簡稱IF),係一由新加坡「貿易及工業部」(the 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轄下的「國際企業發展局」(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IE Singapore)(簡稱「企發局」)所主導的計畫,而其主要的任務即為協助以新加坡為基地的企業發展國際化,及促進新加坡的國際貿易發展。

由於進行海外的投資計畫,所涉及的風險較高,一般銀行較不願意提供類似的資金需求。而新加坡「企發局」面對前開企業所可能面對的資金窘局,遂與一般的金融機構合作,共同分擔提供企業國際化所須資金而可能發生的風險(前開參與的金融機構稱之為「參與融資機構」(the Participa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簡稱PFIs))。

前開「國際化融資計畫」的適用期間延長到西元2011年的1月31日為止,其持續提供以新加坡為基地的船東國際化的資金奧援。舉凡海外的投資:固定性資產融資(Asset-based financing)(註三) 、投資性融資(Structured loans)(註四) ,或是需要銀行提供擔保的融資型態等(Banker’s guarantee)(註五) 均係在前開融資計畫的核可範圍內,而其針對單一集團(註六) 的融資金額可達星幣5仟萬元整。

要聲請適用「國際化融資計畫」,則其主體本身必須先具備以下資格:
 設籍於新加坡當地,且正式在新加坡「會計與公司管理局」有公司登錄資料(the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簡稱ACRA)。該公司本身必須具備至少3項的「商業性決策」功能(strategic business functions)(註七) ,而非祇是個傀儡公司。新加坡政府所提供的融資計畫,即為協助前開公司的海外擴展計畫。
 以集團為計算基礎,其營業額(turnover)不得超過:[非商業公司(Non-Trading Companies)]:星幣3億元整(不論公司是否有上市、上櫃);[商業公司(Trading Companies)]:星幣3億元整(上市、上櫃公司)、星幣5億元整(非上市、上櫃公司)(註八) 。
 海外投資業務的核心控管中心應該留在新加坡當地,且應確保前開投資所得的經濟性利益能夠回流到新加坡。

依「國際化融資計畫」所提供的融資,其貸放流程與管理,殆與「參與融資機構」在承作一般核貸業務並無二致。其在接獲聲請案件後,會先作「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與「信用調查」(Credit Assessment)後,再呈送「企發局」作最後的審核。

玖、【星國2010年度總預算案(Singapore Budget 2010)】:
新加坡政府在日前所通過的2010年度總預算案,其中針對海運業者提供諸項利多措施:
 在目前的稅制下,從事船舶買賣的居間業者(ship brokers)、與貨運承攬業者(Forward Freight Agreement traders),所適用的營業稅率與一般公司並無差異。然在新的年度總預算規劃下,前開業者在符合若干條件的情況下,均得享有10%的優惠稅率。凡有興趣的業者,均得自西元2010年4月1日開始,到西元2015年的3月31日為止,檢附攸關資料直接向新加坡海事局提出聲請。凡經核可者,即可獲得長達5年的優惠期。
 自西元2010年2月22日開始,凡提供「船舶管理服務」(the ship management services)予特定船舶的業者,其管理費收入均得被視為符合星國所得稅法(the Income Tax Act)的第13條與「特許國際船務企業計畫」的免稅優惠範圍內(Tax Exemption)。
 前開「海運融資獎勵計畫」(MFI)的到期日,自原來的西元2011年2月28日,延長到西元2016年的3月31日。凡聲請人祇要係在延長期間內提出且獲得核准的話,即可取得最多5年的稅賦優惠。

拾、【結語】:
從前開諸多優惠措施看來,我們不難看出新加坡政府積極營造「海運大國」的雄心與壯志,尤其是其「特許國際船務企業計畫」(AISE)與所得稅法(the Income Tax Act)第13A條的免稅措施,更是對於國際間的船東與經營者們,造成極大的「誘惑」。

新加坡政府憑著其現有的商業運作模式,與現代化的港埠設施,事實上早已在全球的運籌帷幄中心佔有一席地位,然其鍥而不捨追求卓越的拼命精神,相繼提出多項稅賦與融資上的優惠措施,企圖鞏固其在海運融資樞紐的地位,更是令人敬佩!(全文完)

(註一):係指西元2010年3月底前,所有星國攸關海運業的優惠措施。
(註二):詳情可參閱航貿週刊第20099A期,筆者所著「新加坡特許國際船務企業計畫介紹」一文。
(註三):所謂的「固定性資產融資」,係指對於:為海外使用而購置固定資產的投資、或在海外購置/建造工廠所為投資而提供的融資業務。
(註四):所謂的「投資性融資」,係指:對於具擔保的海外投資計畫所需營業費用而提供的融資業務。
(註五):所謂的「銀行擔保融資」,係指:為海外投資計畫而需提供的保證,包括預付款的保證、履約保證金、投標時所需繳交的保證金。
(註六): 所謂的「單一集團」,係指包括旗下子公司、分公司在內的公司組織。
(註七):所謂的「商業性決策」功能,係指具有:銀行及融資、行銷及企劃、採購及物流、訓練及人力資源管理、投資規劃及聯繫、研發及設計、技術支援、製造,及其他具有附加價值(Value-added)等功能的決策。
(註八):所謂的「商業公司」或「非商業公司」的區別,乃視其營業所得的來源是否來自「商業活動」(trading activities)。凡前開「商業活動」的所得超過全部所得的百分之50者,則將其歸類在「商業公司」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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