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8日 星期五

貨損理賠在美國(上)(Cargo Claims under US Laws: Ep.1)


壹、【前言】

目前針對貨物進出美國」(to and from US ports所衍生的貨損理賠案件,基本上大家均係依照西元1936年的美國海上貨物運送法條例)」(全稱為the US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簡稱COGSA處理之,而前開法令可以被視為係美國政府將1924年屬於國際公約性質的海牙規則」(the Hague Rules納入國內法範疇的認可作為,惟兩者之間仍有若干重要的歧異點存在,是值得注意將於文中提出討論供參

 

除此之外,若干美國當地的法令,譬如說:目前已經很少適用到的哈特法案」(the Harter Act,與內陸運輸攸關的Carmack Amendment聯邦載貨證券法」(the Federal Bills of Lading Act,暨各州州法亦均與本文所要討論的美國線海上貨損理賠案件多所關聯。

 

貳、COGSA的適用範圍】

依據美國當地法令的規定,舉凡所有與進出美國海上貨物運輸航線所簽發的載貨證券」(或稱提單」)或其他類似性質的「物權憑證」(Document of Title)有關的法律關係[1],均應該適用COGSA來解決。換句話說,如果美國線運送人與貨主間所簽署的貨物運送契約」(Contract of Carriage),係所謂的「提單」或其他性質類似的單證時,即由COGSA來負責規範運送人所應該負擔的運送義務與責任。

 

然在COGSA定義下,所謂的運送人」(the Carrier)則係包括了與委託運送的貨主簽署貨物運送契約的船東」(the Owners船人」(the Charterers)等兩種可能。特別是如果涉及此票貨物運送的船東或租船人不祇係單獨一人時,則全部負責「相繼運送」(the successive carriage)的船東或租船人均有其適用的餘地。

 

另,適用COGSA的運送區段,係與海牙規則、海牙威士比規則the Hague-Visby Rules相同,即自貨物裝船后開始On Board,直到貨物自船上卸載后為止the discharge from the Vessel。祇是貨物運送契約的雙方當事人,為了避免適用其他令人分心的法令譬如說:陸運段本應適用Carmack Amendment,常會直接就約定擴展COGSA的適用範圍,譬如說:擴張原本祇有海上運送人所得主張的責任限制條款特權the Privileges of Limitation of Liability)至該運送段攸關的「陸上運送人」(the Inland Carriers、碼頭工人the Stevedores、櫃場the Terminals或其他運送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身上,是可謂係所謂喜馬拉雅條款的擴充適用the Himalaya Clause[2]。除此之外,通常我們亦會瞧見有所謂的派拉蒙至上條款約定Clause Paramount)的伴隨[3],其將包含COGSA在內的美國法令,擴張適用在貨物上、下船舶以外的時間點,甚至在傭船契約等客製化的運送場合下,亦可藉由雙方的合意而適用COGSA的規定,或於直交提單」(the Straight B/L[4]、標示「不可轉讓」(non-negotiable字眼的提單,暨貨運單」(Waybill等運送單證或船舶租傭船契約」(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5],加註派拉蒙條款」或其他類似的「準據法選擇條款」(a choice-of-law provision),亦可達擴張適用COGSA的目的與效果。

 

參、【運送人的單位責任限制】

誠如前述,COGSA可說是美國政府將海牙規則海牙威士比規則」「國內法化而已,所以原來國際公約規範運送人責任的部分,在這裡可說是如出一轍,甚至針對貨損,運送人可以主張免除或限制責任的這個部分亦比附援引。唯一不同的地方,乃損害賠償限制的額度:在COGSA管領的範圍下,運送人所得主張的貨損責任限額為每件」(每一常用的運送單位」)(per package/per customary freight unit美金500元整,然適用前開責任限額的前提要件」乃(the Condition Precedent):託運人已經被充分地告知此一限額(being given sufficient notice of the limitation,或給予申告貨物實際價值並支付額外運費的機會。

 

攸關此一運送人責任限制議題,COGSA所定義貨物的每件常用運送單位不意外地業已經成為在美國貨損訴訟案件中常見的爭議焦點。而COGSA所謂的貨物件數,依據美國司法實務的見解乃:不論貨物的大小、形狀,或重量,舉凡為貨物裝載運送所準備的包裝單位者,均可稱之無論其中是否有無實際裝載貨物。準此,則一個盒子box、一個板條箱crate、一個托盤pallet、一個滑木箱skid[6],甚至大到一整只貨櫃,均得被視為係一件貨物的包裝單位,甚至譬如說大到整組的發電廠power plant、消防車fire engine,或是一艘遊艇yacht等超長、超寬的項目貨物Project Cargo),亦有可能被視為僅係「一件」貨物而已(祇要該等貨物係被裝載在一貨架rack、吊架cradle或其他形式的裝載架上運送即可)。

 

而美國法院通常係看提單上「件數/貨櫃數量」欄位(Number of Package/Containers’ Column)暨「貨物明細」(Description of Goods)等欄位上所記載的單位型態(type of unit在性質上足堪裝載貨物的話,則可成為計算貨物包裝單位的數量。但如果前開欄位上的記載,並無法確認裝貨單位的數量,或其僅標示貨櫃的數量者,則司法實務的見解業已經轉傾向:端視貨物欄上的記載,以決定何種包裝單位最符合COGSA的定義。

 

若依照前開方式均無法確認貨物的包裝件數的話,則法院才會向外尋找除開提單外的其他可資證明文件,譬如說:發票invoice、包裝明細packing lists、涉案當事人的對話紀錄、公證報告survey reports,或貨物係如何被併裝運送等細節等。在這裡擬提醒的是,依照目前美國法院針對此一議題的處理態度看來,其對於提單上的文義記載,並未採100%全盤接受的立場,是運送人亟思如何加強在提單上註記更為詳細的裝載件數,以取信於承辦法官,乃為重點思考項目。

 

至於未裝載於包裝單位的散裝貨物,美國法院則多傾向將其計算運費的單位」(the unit by which freight was calculated)(通常為重量或者是數量視為所謂的包裝單位」(the applicable customary freight unit,但如果提單上業已經清楚地載明運費係一總價」(lump sum「(依照每一)項目per-item計價者,則不論實際上是否係按此收費,則均被視為係此一運送貨物的「包裝單位」(即「總價計費」者,視為「一件」;「每項計價」者,則依項目數量計算件數)(待續)。



[1] 物權憑證係始於英美法的概念,意指凡持有該憑證者,即得占有或控制該憑證上所記載的貨物,並得透過背書」(endorsement交付delivery憑證的方式,以轉讓該貨物的所有權」(the Ownership
[2] 之所以稱之「喜馬拉雅條款」,乃源於西元1955年英國Adler女士在搭乘一艘名為Himalaya的客輪時,不慎自甲板扶梯跌落的意外事故。當時Adler女士先向船東,即P&O Liner,請求損害賠償。詎料卻遭船東以「船票條款」為由,主張責任的免除,迫使Adler女士轉向客輪的船長暨水手長請求,而當時判決的結果亦要求船長Dickson必須為此負責。然法官亦表示:若船東當時在船票條款中,將船員加入免責的適用範圍內,則Dickson船長即可毋庸負責矣。
[3] 所謂的「派拉蒙條款」,係指運送人the Carrier為確定其與託運人the Shipper貨人the Consignee間權利與義務的法律依據,大抵會在載貨證券(提單,Bill of Lading)、傭船契約the Charter Party,或其他類似的海上運送契約上the contract of shipment,載列規定船貨雙方合意以「何種法律為管轄依據」的條款,此種條款即稱之為「至上條款」,或稱「最高條款」、「準據法條款」或「派拉蒙條款」Paramount Clause
[4] 所謂「直交提單」係指在提單上的「受貨人」欄,記載特定人姓名與名稱者而言。此方式的提單,第一次見諸於西元1916年的美國「聯邦載貨證券法」(或稱之為「伯美崙法」Pomerene Act,其第2條規定:「記名式載貨證券,係指載明貨物交付或指定給特定人的憑證」a bill in which it is stated that the goods are consignee or destined to a specified person is a straight bill
[5] 又稱「包運契約租船」:船東在約定的期限內,派遣若干條船,按照同樣的租船條件將一大批貨物由一個港口運到另一個港口,航程次數不作具體規定,契約祇特別針對待運的貨物。這種租船方式可以減輕租船壓力,對船東來說,營運上比較靈活,可以用自有船舶來承運,也可以再租用其他的船舶來完成規定的貨運任務。可以用一條船多次往返運輸,也可以用幾條船同時運輸。包運契約運輸的貨物通常是大宗低價值的散貨。
[6]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4122,木容器型式術語的解釋,滑木箱是指:Œ採用滑木結構的底盤側面與端面採用箱板、箱檔製成的Ž木製的箱子。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