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日 星期日

修船契約應行注意事項 (Responsibilities Issues during the Dry Docking)

壹、【前言】:
不可諱言的,一般的船舶定期或不定期均會有進塢維修、保養的需求,此乃係無可避免的事情。然如果在進塢維修保養期間發生船舶損害或人員傷亡的意外事故時,其所涉及的責任問題,就當初施工授權的範圍、契約規範等等,均會是釐清議題、找出解決答案的關鍵所在。當然找出誰應該為損害的發生負責,與誰應該為損害所衍生出來的維修費用做補償,預料將會是最重要的一項討論議題。究竟是船舶的所有權人呢?亦或是負責維修保養的船廠呢?如果答案是後者的話,則船舶所有權人應該要注意的乃是:當初雙方所簽署的修船契約中,是否有任何的「特約」約定,得以限制修船廠所應該負的責任範圍呢?還是修船廠即應該為損害的全部(甚至是發生船舶「全損」(Total Loss)或「推定全損」(the Constructive Total Loss)的狀況),負起完全的責任?對此,建議所有的船舶所有權人(或經營權人),應該在船舶送修進塢之前,審慎地查核修船契約的內容,以控管未來可能會發生的風險。

而撰寫本文的最主要目的,無非係要提醒船東或船舶經營業者,在船舶送修或保養的時候,必須要注意「修船契約」的內容,務必要把修船廠的責任清楚地敘明在契約當中,以防未來船舶在維修保養期間發生損害情事的時候,對於責任釐清的部分發生無所依循的現象。準此,奉勸各位船東或負責經營的業者,在船舶送修保養的時候,切莫僅依照修船廠單方面所提供的所謂「制式」修船契約,而不明究理地即簽署委託。等到事情發生時,才知道一切都已經來不及了,爰建請船東們(包括所有租傭船舶而實際參與操作經營的業者們),務必要以謹慎的態度來審核修船契約,詳細地瞭解雙方當事人個自所應該盡的所有責任與義務。蓋惟有如是做,始能夠保障自身的權益不被侵害。切莫持鬆懈的態度,認為船舶進塢維修乃係「家常便飯」,遂草率地依所謂的「制式」契約即行簽署了事。若未來發生事故,恐怕責任的釐清與歸屬,會變得更加複雜矣。

貳、【案例事實】:
在最近的一個案例中,一艘船舶準備進船塢執行一項重大的維修、重組,與改造工程。然就在初期進行船塢的先期檢修過程當中,船廠發現在船艙的底部,有一「箱型龍骨板」(Duct Keel Plating)呈現手動定位過的凹痕,且變形過的範圍幾乎係整塊長的距離。最後經證實,如是船舶龍骨結構的「超載」(過長)問題,乃係歸咎於以下兩項不同的原因糾結而成:一為船東當初所提出來的進塢計劃係一未經更新的「過時」計劃(an outdated docking plan);再者,乃前次維修船廠在發現沒有可以供該船使用的「適當」船塢位置時,竟然在沒有重新計算與沒有再次與船東確認的情況之下,即進行了重新安置龍骨區塊的工程。然就是因為如是狀況,卻導致船東現在要花費更高的成本來維修這條被「錯置」龍骨的倒楣船舶。對於這樣的遭遇與對待,船東自是不服,爰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當初負責改裝維修的修船廠負擔起所有的損害賠償責任,這其中尚包括船舶因此被延滯而無法營運的時間(經濟上的損失)。

而從前開案例所涉糾紛之中,我們得到一個教訓,那就是:適當的進船塢過程與時間規劃,與雙方簽署一清楚且合乎常理的公平「修船契約」,會是非常重要的一項關鍵點。蓋如果船東與修船廠均能夠確切地履行前開提醒,則應該可以免除未來可能產生的爭議風波,與保障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假設不幸發生責任問題的時候)。

參、【進塢前的計劃與準備措施】:
前開案例所引起的眾多爭議,假設能夠在事前針對進塢程序的所有步驟與工作項目,有一良好的規劃與準備的話,或許應該可以避免,而這其中包括以下幾項重點工作:

 所有為完成進塢作業與預期工項的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更新的進塢計劃書(an updated docking plan),均應該於維修保養工作開始之前,即由船東提供予船廠知悉。蓋能夠讓船廠事先取得一適當與詳細的維修保養明細清單,將對於船東與船廠兩者在時間與費用節省上有很大的助益。
 船廠依照最新且經過核可后的進塢計劃,來騰出船塢位置(塢位),與約定前開進塢維修位置的確認乃係船廠應盡的責任。凡諸種種,均應該於正式的修船契約中清楚地予以載明。
 在船舶進塢之前,船東代表與船廠的主事者應該開會討論攸關事項,以確認未來作業進行的順暢。而船東在開會之前,即應該對於船舶進塢維修期間所可能會發生的意外情事預做演練,並提出風險評估計劃(Risk Assessment)供參考與討論。在會議進行當中,所有控管作業過程的方式,均應該經過雙方充分溝通與討論之后而賦予其定義。另,所有作業的相關文件,均應該與所有與會者討論,以澄清所有不確定與不明白的地方。
 在修船契約中,應該清楚地定位船廠與船東之間彼此相對應的溝通對話對象。一般而言,船廠的「維修經理」(the Repair Manager)與船東派駐的「監工代表」(the Superintendent)會是彼此間相互溝通的被授權管道。在如是主軸定調之后,未來船舶在船塢維修保養期間,雙方彼此間的主要溝通與對話,暨(或)作業當中有任何脫序而與原先作業計劃違誤的地方,即應該透過此一溝通橋樑,研擬出雙方均能夠接受的解決之道,並將之形之於文字,記載於契約附件之中以為信守。
 船東與修船廠一般在作業的執行與要求上,均會個別依照其心目中所謂的「一般性條款」為之(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然他們彼此間對於此一「一般性條款」通常事先均沒有相互的溝通,結果往往直到事情發生之后,彼此間對於究竟哪一個「條款」應該適用在本案爭而有所爭執。因此為求謹慎與事情的順遂,船東應該在維修保養工作開始之前,事先審視修船廠所訂定的「一般性(作業)條款」,以確定是否與自己心目中的瞭解有所牴觸,並針對修船廠自訂的責任限額(the limitation liability amount)暨遲延交船的懲罰性條款(the delayed delivery penalty clause)等,進行磋商,以達到彼此間均能夠接受的程度。
 另,值得注意的一項重點,乃係如何在船舶進塢的時候,能夠讓整體維修保養環境維持在某種程度的危險控制範圍之內(a level of hazard control)。修船廠對此當然責無旁貸,其理應該對所有可能直接或間接會曝露在隱藏性風險下的人,提供風險控管的資訊與建議。蓋船東在送船進塢維修保養之時,總是會期待委託的船廠有能力提供一值得信賴的「安全管理制度」(an accredite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而前開制度理應該與維修計劃結合,以保障修船廠的客戶、船上人員,與承包商等的權益。

肆、【次承攬人的衍生責任問題】:
在本議題中另外一項值得注意的趨勢乃:不僅僅是修船廠,亦或是船東,委託「外部的次承攬人」(an external subcontractors)來執行工作計劃的傾向愈來愈多。但如是一來,將導致責任承擔與釐清的問題,會越來越為混淆與複雜。蓋損害的發生究竟係歸責於修船廠,亦或是次承攬人,屆時勢必會經過一番爭執(如果契約之中,對於兩者間的責任區分,並未規範妥當的話)。

如果此一「外部次承攬人」係由船東直接委託的話,則很重要的一件事,即為確保他們能夠完全瞭解船東所需要的標準(特別係對於「安全上」的需求)、維修保養的所有詳細規格,及船東與修船廠之間已經同意的契約條款。然當此一「外部次承攬人」係由「修船廠」所委託的時候,則因次承攬人執行職務所衍生出來的責任,修船廠自應該概括承受。換句話說,船東與修船廠之前所簽署的契約內容,自應該適用在次承攬人發生責任問題的時候。

就如同前所述及,在船舶進船塢維修保養的過程當中,無可避免的是將會有許多船廠的員工(包括其所指定的次承攬人),與船東所指定的次承攬人共同執行若干工作項目,因此在船舶進塢之前,針對所有可能會發生的契約責任問題,最好是當事人間均能夠有一充分的溝通與瞭解。避免直到問題發生的時候,才返過來釐清人員歸屬與責任的問題。總而言之,「講清楚,說明白」在所有合作關係進行之前,會是一重要且必須遵守的原則。

伍、【結語】:
船舶進船塢維修保養,乃是船舶生命周期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就如同人難免要進醫院維修一般。如何確保進塢安全,圓滿成功地「出廠(院)」,則有賴事前的格局、佈局,與步局。綜言之,在選定修船廠之前或之后,建議為避免事故暨損害的發生,與未來爭訟的提出,應該在進塢維修的過程當中,針對特別嚴苛的步驟與工作項目,予以適當的規劃與準備。另,為避免當事故發生時,不必要的爭執隨之而來,船東與修船廠之間對於雙方間所瞭解與同意的契約條款應該要有一清楚的認識。而如果想要有更佳有利的責任補償條款者,則船東應該主動積極地向船廠爭取。如果船東在船舶進塢的過程當中,有委託次承攬人從事任何工項時,則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亦應該事先聲明清楚。

如果在船舶進塢期間,船東增加人手以追蹤進程的話,將可以被視為係為防止沒有預期的損失發生、避免額外修理費用的產生,與阻止遲延的現象發生,而這些努力均可以被歸納在「損害防阻」的範疇之內,因而產生的額外人事成本增加,或可以在船東所購置的「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當中獲得補償(需視實際的保單條款內容而定)。

在船舶進塢維修保養工程完成之后,船東代表通常會督導或視親自執行合格驗收程序。然值得注意的是,在驗收合格之后所發生的責任或損害,其可能已經不再是修船廠所承擔的範圍了,是船東在執行驗收程序時不可不慎矣(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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