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8日 星期四

嚴格遵守合約特別規定的重要性

壹、【前言】:
英國上訴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在最近AET Inc. Limited –v.- Arcadia Petroleum Limited(the Eagle Valencia)的案件中(註一) ,點出了當「船東」(the Owner)想要依照「傭船契約」(the Charter Party)裡面的規定,向「傭船人」(the Charterer)要求支付「延滯費用」(the demurrage)的時候,則無論在程序議題上,或舉證過程中均存在有某種程度的困難性需要克服。尤其是在目前油輪(the tanker)租金低迷的時刻,船東與傭船人莫不卯足全力,想要在交易上取得更多的利益,而本件案例亦適時地提醒大家:當雙方在傭船契約的談判過程中,針對若干情況而有特別的規範時(譬如說本案攸關「延滯費用」的索賠程序),則未來雙方在履約的時候即應該嚴謹地遵守規範。蓋當初為什麼特別針對此一議題雙方還「闢室密談」,肯定其來有自,故態度上即應該謹慎處理有關於此一部分條款的履行,以免誤蹈「陷阱」而仍不自覺。

貳、【案情概要】:
本案租賃油輪Eagle Valencia號,所使用的傭船契約版本係「Shellvoy 5」的格式範本,而攸關「延滯費用」的規定則註明為「60,000 USD PDPR」(即按天計算美金6萬元,Per Day or Per Rata不足一天者按比例計算)。

茲臚列傭船契約若干重要條款如下:

第13.1.a.1條:「當船舶就裝載或卸載的準備皆已經就緒,再加上船長或船東代理人發給傭船人或其代理人的書面通知皆已經出具,或船舶在既定裝載或卸載港口皆已經繫攬靠泊妥當者(視何者為先),則船舶在裝載或卸貨港的時間自此開始起算6小時」(Time at each loading or discharging port shall commence to run six hours after the vessel is in all respects ready to load or discharge and written notice thereof has been tendered by the master or Owners’ agents to Charterers or their agents or the vessel is securely moored at the specified loading or discharging berth whichever first occurs)。

第15.3條:「假設延滯費用已經產生,船東應於卸貨完成後60天內通知傭船人,且應於卸貨完成後90天內以完整且正確的書面方式寄交傭船人收執。如果船東未能依前開規定在時限之內通知或提出書面索賠者,則傭船人支付延滯費用的責任即行解除」(Owners shall notify Charterers within 6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if demurrage has been incurred and any demurrage claim shall be fully and correctly documented, and received by Charterers, within 9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If Owners fail to give notice of or to submit any such claim with documentation, as required herein, within the limits aforesaid Charterers’ liability for such demurrage shall be extinguished)。

第22.1條:「如果船東未能夠取得:清關證明;及/或無疫通行證;及/或為履行本約所需要的所有文件/證書(無論係在原「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出具,亦或在本約所規定的一般起算時間開始後6小時內),則原「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不生效力」(If Owners fail: to obtain Customs clearance; and/or free pratique; and/or to have onboard all papers/certificates required to perform this Charter, either within the six hours after Notice of Readiness originally tendered or when time would otherwise normally commence under this Charter, then the original Notice of Readiness shall not be valid)。

第22.2條:「「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僅有在清關證明,及(或)無疫通行證已取得,及(或)攸關機構所需文件/證書均已經就緒的情況下,始得提示」(A Notice of Readiness may only be tendered when Customs clearance and/or free pratique has been granted and/or all papers/certificates required are in order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authorities requirements)。

第22.5條:「雖主管機關未在船舶定泊處或其他靠泊地點,給予無疫通行證或清關證明,但「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的提示,與裝卸時間的起算並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The presentation of the notice of readiness and the commencement of laytime shall not be invalid where the authorities do not grant free pratique or customs clearance at the anchorage or other place but clear the vessel when she berths)。

Eagle Valencia在抵達第二裝載港Escravos時,即於西元2007年的1月15日11點48分發出「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NOR)。隔天早上8點30分,港務局即已經簽發「無疫通行證」。是日中午船長即以電子郵件向傭船人報告,在不影響「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已於1月15日提具的情況下,Eagle Valencia輪就裝、卸載作業均已經準備就緒妥當,且「無疫通行證」業已取得。3天之後,即西元2007年的1月19日Eagle Valencia即離開定泊地點,而前往碼頭開始貨物裝卸作業。裝卸作業於1月21日完成後,Eagle Valencia即行離港。

船東依照傭船契約第22.5條的規定,主張「裝卸時間」自最初的「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提示後6小時開始起算。然在開庭之前,船東亦聲稱在「無疫通行證」頒行之後,是日中午船長所寄送的電子郵件,得視為「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的「更新通知」。祇是依照之前主張的「延滯費」請求,連同所有的證明文件,船東已經於60天的請求時限之內寄送予傭船人收執,至於依「更新通知」所得請求較少的「延滯費」,則被船東擱置而未通知。

對於前開主張,傭船人則抗辯依傭船契約第22.1條規定,因為「無疫通行證」未在6小時之內取得,所以最初的「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並未生效,因此裝卸時間需等到船舶靠岸停妥之後始得開始計算。同時,傭船人亦主張船東不得主張依「更新通知」來主張「延滯費」的支付,蓋船東並未在傭船契約第15.3條所規定90天的時效期間內,依此一主張來向傭船人請求延滯費的支付。

參、【特別規定的適用】:
英國上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傭船契約第22條攸關「無疫通行證」的原始設計架構,在第13條的適用下應該要有不一樣的結果。否則在第22條的內容之中,理論上應該要有一特別的補充條款。簡言之,在傭船契約第13條的內容中,並未排除「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在尚未取得「無疫通行證」之前,亦得出具的情況,而此一情況與普通法系的適用原則並無不同。雖然如此,第22條提供「無疫通行證」如果在「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發給的6個小時之內取得的話,則第13條將可以繼續適用的例外情況。當然如果未在前開時限內取得的話,則最初所發給的「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即失效矣。祇是這樣的結果,並不禁止船東在取得「無疫通行證」之後,另行簽發一新的「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而這時候的裝卸時間即自前開新的「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發行後的第7個小時開始計算。當然在此之前,所有發生的費用與雜項支出則均歸由船東負擔,自不在話下。

另,上訴法院認為「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在法令上並沒有針對其內容或格式有任何「強制性」的規定,是除非傭船契約中雙方當事人有特別的規定,否則僅要在「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上記明船舶已經就裝載或卸貨作業準備妥適即可。本案在1月16日Eagle Valencia號船長的電子郵件中,陳述Eagle Valencia號已經準備妥當而得以載貨,此一訊息船東認為應該已經構成一新的「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然受制於傭船契約第15.3條的規定,船東若要請求「延滯費用」,則必須在船舶完成卸載作業之後的90天之內,檢具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的方式向傭船人提出。對於此一規定,上訴法院認為在支撐每一「延滯費用」的索賠案件時,「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會是一具有關鍵性的文件,是如果缺乏此一文件的索賠書面請求,顯然未能符合傭船契約第15.3條規定的需求。準此,船東想藉此一更新過後的「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扳回一城,似未獲承審法院的支持。

像本案傭船契約第15.3條模式的條款中,要求請求權的提起必須在規定的時限之內為之,如果沒有的話傭船人即得免除向船東支付的責任,此稱之所謂的「除外條款」(an exclusion clause)。然針對所謂的「除外條款」,其亦有若干特別的規範,譬如說規範內容必須要明確,且必須經過承審法院的特別審視,始得稱之。而法院通常在適用「除外條款」的時候,均會採所謂的「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the Contra Proferentem Approach)來解釋條文的意義。換句話說,其乃係指契約內容欠明瞭或條款不清時,應作不利於作成者的解釋,此乃本諸公序良俗所為的闡釋,蓋為保護經濟上的弱者,惟有將不合理或不當的地方,稍加壓抑,始能謀其權衡也。然無論如何,在海事的司法實務見解中,法院顯然承認傭船人可以依照所謂的「除外條款」來保障其權益。

就以西元1982年的Babanaft International Co. S.A. –v.- Abant Petroleum Inc. (the Oltenia)案件為例(註二) ,承審法官以為:該條款的商業上目的,乃為確定船東必須在船舶最後卸載完成後的既定時限之內提出索賠請求,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要求,乃為趁著事實仍然清晰可見的時候可以進行調查,甚至於解決彼此間的紛爭。然前開情況,僅有在船東得以舉證證明傭船人的確有其支付義務的時候,始有成立的可能性。傭船契約中所謂「所有有利的證明文件」,並不排除船東適時地作出修正的事實,與針對之前「訴之聲明」所為的修正。另,在西元2008年的Waterfront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 –v.- Trafigura AG (The Sabrewing)案件中(註三) ,攸關「時效的條款」(a time bar clause),法院強調當事人雙方應該嚴格遵守此一「時效的條款」的規定,係有其必要性存在,亦為適例足供參考。

肆、【結論】:
本文中其實圍繞的一個重點,即為:身為一謹慎的船東,應該如何地確保其請求權不會因為「時效」的問題,而喪失其請求權?針對此一疑問,負責承審「Eagle Valencia案」的英國上訴法院以為:

為避免新的「替代索賠要求」失其效果,則攸關「延滯費用」的帳單與發票船東即應「適時」提出,此自不待言。但除此之外,前開向傭船人要求支付「延滯費用」的請求文件之中,必須包括一有效的「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NOR),亦屬必然。換句話說,傭船人要求要有前開通知並非不合理,而要求船東提供這樣的通知亦有其道理。

由本案判決結果中,我們得到的教訓乃係:船東應不計自己之前所提出「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的最後效力為何,而必須保有不斷向傭船人提出新的「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的好習慣,且為了要確保其請求權的有效,亦應不厭其煩地在每一次請求的時候,檢附相關的佐證資料與文件。前開建議不僅在「延滯費用」的請求上有其適用,甚至於在其他攸關「偏航」(deviation)或「空櫃使用費用」(detention)的請求上,亦有其適用的餘地。若無法嚴格遵守此一守則的話,則船東即有可能自陷於危險之中而不自覺,就像本案船東的遭遇般:船東最初的「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因為「無疫通行證」未在6小時之內取得,所以最後未生效力,而船東亦未在傭船契約所規定的時效之內,依新的「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向傭船人請求「延滯費用」的支付,導致最後請求權全面落空的悲慘下場發生(全文完)。

(註釋):
(註一): [2010] EWCA Civ. 713。負責審理的3位法官,包括Longmore, Richards與Etherton法官。
(註二): [1982] 1 Lloyd’s Rep. 448。
(註三): [2008] 1 Lloyd’s Rep. 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