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損害證明的方法 (Method of Proof of Damage)


壹、【前言】

最近在以色列特拉維夫的一件貨物索賠案件,似乎值得大家進一步探討。案件係攸關貨主委託承攬運送人貨代負責將一票農產品,自以色列出口至俄羅斯,然因運送遲延delivery delay,導致農產品腐爛而無法食用。第一審法院以貨主無法證明貨物出口當時,係在一完好的狀況之下in good condition,與貨主無法證明損害的發生係在運送途中等因素,所以判決貨主敗訴。

 

然案情發展到第二審法院時,卻出現大逆轉,判決結果出爐,法院認為承攬運送人必須為貨物的損害負起賠償責任be responsible for part of the damage caused to the goods,是應該賠償貨主的損失,至於實際應該賠償的數額,則必須仰賴進一步的鑑定。

 

如是結果證實以色列目前司法實務上的見解,針對損害證明的實際方法,似乎較偏向採用justice considerations」(公平上的考量)而非formal considerations」(形式上的考量)

 

貳、【案情事實】

以色列出口商:R.T. Fresh Company,本身從事農產品生產與出口事業多年,系爭案件係R.T. Fresh公司委託Fritz Advanced Logistics & Freight Forwarding Solutions Company以下簡稱「(貨物承攬運送人」)自以色列當地運送生鮮蔬菜至俄羅斯。而依照貨物買賣雙方之間的協議,賣方必須負責將貨物裝載至運送的貨櫃內。

 

系爭貨物的確依照約定的期日運抵俄羅斯的Novorossiysk港,祇是當時缺乏必要的進口文件,導致貨物被滯留在港口而沒辦法立即放貨予受貨人提領。然依照貨物買賣雙方之間的協議,負責提供放貨所需的必要文件,乃係承攬運送人」的責任。最后,這個要命的文件終於到手,貨櫃才順利地被釋放出來,祇不過是當以色列出口商將貨櫃打開后,卻發現櫃內的生鮮疏菜已經開始腐爛,很明顯地這票貨物因為進口文件的遲延,最終導致整票貨物已無商業價值,位於俄羅斯的受貨人當然拒絕收貨。

 

面對如是窘局,R.T. Fresh不甘受損,於是乎請求負責本案貨物運送的承攬運送人,必須為進口文件遲延申報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蓋其在託運之前,已經多次提醒承攬運送人,該票貨物的性質係屬於敏感類的貨物sensitive goods,任何遲延都有可能造成貨物無可擬補的損害,是處理上應該戒慎小心。R.T. Fresh對此請求216,000以色列謝克的損失補償[1],此包括了貨物本身的價值與R.T. Fresh因處理本案所引發的衍生費用。

 

面對前開指控,承攬運送人諉稱其僅提供貨物的承攬運送服務only provide freight forwarding services,對於其他諸如報關customs broking services、卸載與卸貨等多項工作,則不在其原訂的服務範疇之內。除此之外,承攬運送人指稱本案之所以造成延誤的主要原因乃R.T. Fresh未能提供正確的地址,導致進口文件未能即時送達。另,承攬運送人亦否認委任當時,R.T. Fresh曾提醒該票貨物的性質係屬於即易腐爛的敏感性貨物。

 

參、判決結果

本案首先經以色列特拉維夫的裁判法院」(Tel Aviv Magistrate Court)(初審)判決認為[2]:承攬運送人在本案中所應負擔的諸多責任裡,其中一項即包括即時交付放貨所需文件,是如果無法達到前開要求,即應被視同承攬運送人在執行職務時有過失」(negligence。雖然如此,裁判法院以原告R.T. Fresh公司無法舉證證實前開承攬運送人的過失,與放貨遲延所造成的損害兩者之間有什麼樣的關聯,是被告即承攬運送人毋庸為遲延所造成的損害負擔賠償責任。除此之外,裁判法院依原告的自認:該票貨在運送之初,在還沒有送到承攬運送人的手上前,即已經因為包裝與進櫃上的瑕疵the defective packaging and loading into the shipping containers,種下貨物腐敗的緣由。

 

裁判法院認為:縱使我們假定貨物毀壞的開始,係因為裝載入櫃動作的瑕疵所造成,再加上承攬運送人的過失與遲延,遂加快了毀壞的速度與過程,但我們並沒有確切的證據證實裝載過程瑕疵所造成的損害,與放貨過程所造成的損害間,兩者有任何關聯性因素存在。準此,負責本案初審的裁判法院認為:R.T. Fresh應該自行吸收該損害,而不得向其他對象請求貨物的損害賠償。

 

本案初審敗訴的R.T. Fresh不服,爰提請上訴至地區法院」(The District Court,而負責審理上訴的法官[3],在進一步深究本案所委請鑑價專家的專業意見后,卻得出一與初審裁判法院判決截然不同的結果。蓋二審上訴法官以為,縱使區分點並不明確,但因裝載入櫃動作瑕疵所造成的損害,與因承攬運送人過失導致放貨遲延所造成的損害,這兩者之間仍係可以切割的。

 

最后,上訴審認為承攬運送人必須為貨物的損害負責,蓋貨物毀損的價值與承攬運送人的履行業務係有牽連。祇是貨物的毀損究竟係哪一部分,係可歸責到裝載入櫃的瑕疵動作?哪一部分,係可歸責到放貨遲延?則此一損害賠償金額的配置,則有賴進一步的精算。換句話說,上訴法院僅判決R.T. Fresh部分勝訴」,其獲得45,000謝克的補償,同時承攬運送人亦必須負擔15.000謝克的訴訟與鑑價費用。

 

肆、結論

在某些情況之下,我們必須承認如果堅持採用某些固定的法律模組」(the legal formality)來判斷案情,反而會產生一些與一般預期的公平正義概念相違背的結果出來,而本案即是反映其中。

 

本案的上訴審法院,在判斷貨物實際損害確有困難的情況下包括貨損的實際時間與損害金額等,仍做出負責貨物運送的承攬運送人必須向貨主負責的結論。承審法官要求局部調整」(amend整個案件,並要求以鑑價方式估算貨物的實際損害賠償金額。換句話說,即係以一非精細的估算」(an inaccurate evaluation來決定損害賠償的金額。如是結論在在顯示出,模組的重要性正在降低中,而價值」(value的重要性正逐漸上揚。似乎法院在某些時刻,在審酌案情的重要因素時,其會更加執著在所謂的公平與正義之上,縱使如是為之在技術上必須要避開所謂的正式模組。凡諸種種,似乎亦透露出司法實務上,法官在造法功能上,逐漸傾向採用衡平的法則,而不再迷信與執著在無謂的形式意識上,然這樣的趨向是否有助於大家更瞭解法律,或更相信法律?這樣的趨向是否顯示出現有的法律形式已經無法符合時代的潮流,或大眾的期望?全文完

 



[1] 一個以色列謝克約等於8.63726667新台幣。
[2] Civil Suit (Tel Aviv Magistrates Court) 14823-05-11, R.T. Fresh –vs.- Fritz Advanced Logistics & Freight Forwarding Solutions。判決期日:201333日,由審判長Justice Mordechai Ben Haim法官負責。
[3] Civil Appeal (Tel Aviv District Court) 29904-04-13, R.T. Fresh –vs.- Fritz Advanced Logistics & Freight Forwarding Solutions。判決期日:20131118日,由審判長Justice Roth Lavhar Sharon法官負責。原告委請Adv. Shohat律師出庭,被告則委請Adv. Sapir律師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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