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魔鬼藏在細節裡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壹、【前言】

究竟是什麼樣的原因,能夠讓一場連輸兩局的官司敗部復活?如果沒有足夠的信心與毅力,能夠讓你決定再繼續拼勝負嗎?在回答前開疑問之前,當然前提是你還要有充裕的時間與金錢,支援你繼續打下去。除此之外,運氣亦是一項不可或缺的因素。魔鬼藏在細節裡,其實這句話是從上帝藏在細節裡衍繹而來的,但無論是上帝亦或是魔鬼,如果沒有自己的挺身而進」(Lean In[1],將案件事實抽絲剝繭,列出條理出來,則恐怕魔鬼找不出來,就連上帝也不會出面來幫你了。

 

貳、【案情事實】

貨主台灣高明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明精機出售機器乙台予中國安徽的德立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立信),高明精機與同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暉)簽訂「貨物承攬運送契約」,約定由同暉將系爭貨物自台中港運至上海。同暉簽發載貨證券予高明精機收執。高明精機就系爭貨物向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產)投保海上貨物保險(Cargo Insurance),承保系爭貨物自高明精機倉庫運送至德立信倉庫期間的所有風險。

 

系爭貨物於西元2008726日在台中港裝船,承攬運送人同暉另委託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利)運送。詎料船抵上海後,於卸載前發現裝載系爭貨物的平板貨櫃側邊用以繫固貨物的D環斷裂,致系爭貨物位移移出貨櫃,與其他貨櫃碰撞產生損害,於是乎受貨人德立信拒絕受領。

 

高明精機於同年85日發送貨損通知Notice of Loss)予同暉,並安排系爭貨物運回台灣。台產於賠付予高明精機后,旋即取得代位求償權」(the rights of subrogation,就同暉承攬運送人依台灣民法第634[2]、第661[3]、第664[4]、海商法第62[5]、第63[6]及載貨證券的法律關係;就正利實際運送人依台灣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海商法第74規定,請求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參、系爭點

一、運送途中遭逢颱風,是否仍屬可得而預見,非屬於所謂的天災

二、台產得否代位高明精機,而依民法第634條規定或載貨證券法律關係,請求同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肆、【判決結果】

第一審:台北地方法院98年海商字16號判決:台產敗訴。

第二審:高等法院99年海商上字8號判決:台產敗訴。

第一、二審法院以為:海上氣候瞬息萬變,縱近年科技,天氣預報發達,仍無可能完全精確掌握海上氣候變化,故颱風乃為偶然的天災,以通常人的先見、努力或注意仍難以防止,應屬所謂的不可抗力事由。系爭貨物係遭受所謂的天災」(颱風而受損害,依海商法第69條第4款規定[7],同暉即無庸負擔賠償責任。從而,台產主張同暉應依照民法第634條規定,或載貨證券法律關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即屬無據

 

第三審: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1815號:台產勝訴。

全案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雖然祇是發回更審,並不代表台產即取得最后的勝利,但對於台產而言,至少可算是係一適時的鼓勵)

 

伍、【運送人之免責約款】

本案第一、二審所為台產敗訴判決,其依據的理由為:同暉與高明精機簽訂貨物承攬運送契約,並簽發系爭載貨證券予高明精機,嗣選任正利為「實際運送人」(the Actual Carrier,應視為同暉係自己運送」,對高明精機負運送人的責任

 

然依照本案的海事報告、船舶日誌、海上即時氣象圖,與公證報告等內容觀之,系爭貨物在海上運送途中有遭遇颱風的事實,對此台產並未否認。至於正利主張其所有的平板櫃的每個D環安全荷重為5公噸,而系爭平板櫃每邊各有68D環等節,台產亦無爭執,是事實上足堪認系爭平板櫃全部D環的荷重高於系爭貨物重量,已具備抵禦可預見通常風浪的堪載能力。

 

另,承審法官以為本件運送人於海上所遭受襲擊的颱風,為偶然的天災,以通常人的先見、努力或注意仍難以防止,是屬不可抗力事由Force Majeure。因同暉已盡必要的注意義務,且其履行輔助人正利提供的平板櫃D並無瑕疵,亦無怠於維修保養船舶設備,是同暉得援用海商法第69條第4款規定的天災而主張免責正利亦然

 

陸、【魔鬼的細節】

依台灣海商法第5條與民法第634條前段規定,海上運送人對於運送貨物的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故託運人或受貨人,祇須證明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的情事,即得請求海上貨物運送人負責此即所謂的推定過失責任主義」)。至於海上貨物運送人如果想要免除其責任,則應該就其已經善盡法定注意、處置及措置義務[8],仍難免發生,或有法定免責事由的事實,負舉證的責任。本案同暉因簽發載貨證券予高明精機,是負運送人的責任,已如前述。再加上台產對於固定貨箱的D環是否有瑕疵?D環、貨櫃有無欠缺堪載能力?D環斷裂是否造成系爭貨損原因?運送人有無疏於保養維護船舶設備或怠於照管系爭貨物?台產均無舉證證明以支持,爰本案一、二審法院遂依天災的事實認定,而賦予同暉與正利得主張免責的權利。

 

案情至此,似乎已經告一段落,若以旁觀者的眼光觀之,此一判決亦符合一般人的期待,然台產並未就此善罷干休」甘願服輸,其繼續提上訴至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在書面的審理過程當中,亦未辜負台產的期望。其主動挖掘事實,而認為高院對於台產爭執正利所提意見書,係事故發生3年多后才製作,其在證據上的形式真正值得商榷。另,前開意見書中自陳:並無關於平板櫃在目的港拆除外包裝及卸載時的照片,所以無法明確地說託運人在裝運前到底使用了多少的繫固措施等,是其實質上的真正亦應該檢討。

 

除此之外,最高法院的法官亦發現在前開意見書中,台產針對所有平板櫃的D環,其安全荷載重量5噸曾經表示爭執。然高院卻逕以台產並未爭執,而認系爭平板櫃每邊有68D環,全部D環的荷重高於系爭貨物重量,已具備抵禦可預見通常風浪的堪載能力,而為不利於台產的判斷,是已經有所謂認定事實卷證資料不符的違誤。又系爭貨物運抵目的港時,該平板櫃的4D環均已斷裂,乃高院認定的事實,爰正利提供的平板櫃D是否適合裝載、運送系爭貨物?是否具有耐受風浪的強度?D環究係於何時斷裂?正利倘已知悉將遭遇颱風,有無採取任何預防或避免D環斷裂的必要措施及處置?此乃攸關同暉是否已經盡其法定注意、處置及措置義務,應由同暉負舉證責任。台產從第一審開始,即聲請命同暉提出平板櫃D)的出廠規格文件,及本次發航前最近一次的保養紀錄,以審核該D環出廠的荷重及是否業經妥善保養維修,然高院除未予調查,亦未說明其取捨的意見,竟遽以系爭平板櫃全部D環的荷重高於系爭貨物,即認定其已具備抵禦可預見通常風浪的堪載能力。另,高院亦未比對航行紀錄及行經海域的氣象、海象等資料,遽認系爭貨物受損原因係同暉與正利於海上遭遇颱風所致,屬不可抗力的偶然事故,同暉與正利即得據以主張免責,亦顯疏略。凡諸種種,最高法院遂認為本案事實上未臻明確,是無從為法律上的判斷。

 

柒、【結論】

颱風是不是一定就是「天災」,負責貨物運送的(承攬)運送人對此是不是即可以「順理成章」地,不費吹灰之力即可以對於貨損理賠的請求主張「免責」?一、二審法院認為原告未能舉證證明運送人有何疏於注意天氣預報動向,或運送人有明知颱風逼近而仍貿然發航的情事,是運送人自得主張遭逢「天災」而免負貨物的損害賠償責任。祇是在原告鍥而不捨的探詢之下,再加上最高法院的認真配合演出,終於皇天不負苦心人,全案發回高院重審,祇是這樣的「機會」,在司法政策要求「速審速決」的情況下,是否可能相對減少,值得進一步的觀察(全文完)。



[1] 在此借用臉書Face Book營運長雪柔‧桑德伯格Sheryl Sandberg暢銷書書名Lean In」(挺身而進)(台灣天下雜誌出版發行)。
[2] 民法第634條規定:「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3] 民法第661條規定:「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4] 民法第664條規定:「就運送全部約定價額,或承攬運送人填發提單於委託人者,視為承攬人自己運送,不得另行請求報酬」。
[5] 海商法第62條:「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於發航前及發航時,對於下列事項,應為必要之注意及措置:
一、使船舶有安全航行之能力。
二、配置船舶相當船員、設備及供應。
三、使貨艙、冷藏室及其他供載運貨物部分適合於受載、運送與保存。
船舶於發航後因突失航行能力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為免除前項責任之主張,應負舉證之責」。
[6] 海商法第63條:「運送人對於承運貨物之裝載、卸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及看守,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
[7] 69 因下列事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船長、海員、引水人或運送人之受僱人,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而
    有過失。
二、海上或航路上之危險、災難或意外事故。
三、非由於運送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火災。
四、天災。
五、戰爭行為。
六、暴動。
七、公共敵人之行為。
八、有權力者之拘捕、限制或依司法程序之扣押。
九、檢疫限制。
十、罷工或其他勞動事故。
十一、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
十二、包裝不固。
十三、標誌不足或不符。
十四、因貨物之固有瑕疵、品質或特性所致之耗損或其他毀損滅失。
十五、貨物所有人、託運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之行為或不行為。
十六、船舶雖經注意仍不能發現之隱有瑕疵。
十七、其他非因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及非因其代理人、受僱人之過失所致者
[8] 海商法第62條與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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