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打自80年代開始,即有若干組織極力鼓吹航運業者採用「電子式載貨證券(提單)」(electronic bills of lading,簡稱E-Bills)以取代傳統的紙本提單,然當時的結果係:推動有力,但績效不彰。祇是在過去幾年間,據兩家業經P&I
Clubs(船東互保協會)所認可的電子提單供應商:Bolero(波麗露)[1]與ESS[2]告稱:參加該組織平台(platform)以簽發電子式載貨證券(提單)的會員已經有大幅度的驚人成長,似乎令人覺得是否應該採用電子載貨證券的時機已到?
貳、【紙本載貨證券的缺點】:
究大家之所以想把紙本提單改為電子式,其原委不外乎紙本提單有以下缺失:
一、居高不下的行政操作成本(Administration Costs):
就電子式與紙本兩者相較之下,紙本在行政成本上較為耗費,自不待言。依據聯合國官方的數據資料統計,在90年代后期全球估計每年花費在貿易紙張(trade paperwork)的費用,竟然高達美金4千2百億元,而這其中牽涉到多層次的繁複交易動作,就舉Maersk於2014年所公布的資料為例,其運送乙只由東非出口至歐洲的冷凍貨櫃,中間就有將近30個不同的人或組織參與交易過程,暨涉及超過200次不同的意見溝通與交流。
二、實務操作上所遇到的困難(Practical Difficulties):
基本上,運送人依法係必須將貨物於目的地交予提示乙套正本提單的請求人,譬如說台灣海商法第58條第1項即有載明[3]。然在現代的國際貿易中,因交易的種類型態複雜,提單常常必須要經過好幾手,才能到達真正貨主的手中憑以提貨。因此,除非特殊情況,提單往往晚於貨物抵達目的港的期日。準此,在操作實務上,貨主為了順利取得貨物,往往係簽發「擔保提貨書」(Letter
of Indemnity),擔保運送人在未交付提單的情況下,仍得先行提領貨物,並保證運送人若因此而受有損失的話,則願意負擔起所有賠償責任。祇是這樣一來,交易成本勢必全面增加。除此之外,紙本提單往往有「修改」(correct mistakes)或「分單」(split)不易的困擾,自不在話下。
三、可能會被詐欺的風險性(Mitigate the
Exposure to Fraud):
由於紙本提單有可能會被偽造或更換而成為歹徒詐欺的工具,且若依照英國的司法實務見解:運送人憑著偽造的提單交付貨物,將會被認定係「錯誤交付」(mis-delivery),對此運送人尚不得以「無辜受騙」為由,而免除其損害賠償責任。
參、【電子載貨證券的優點】:
細數完「紙本提單」的缺失之后,接下來我們來看看若採行「電子提單」到底會有那些優點:
一、效率的提升(加快速度與節省費用)(Efficiency Increase):
採行電子提單作業,意即提單縱使在中間經過好幾手之后,仍然可以在船舶抵達目的港時「準時現身」,以提供「交付貨物憑證」之效。同時亦免除了前開貨主簽發「擔保提貨書」的需求。相對地,即節省了當事人不少成本。
二、撙節行政成本與費用(Administrative Costs):
由於電子提單的傳送便利,自可大幅降低原來紙本提單所衍生的行政管理成本與費用。
三、降低錯誤所造成的衝擊(Errors Impact):
由於電子提單具有容易取消或重新簽發的便利性,自得降低原來因為所謂「不可避免的錯誤」(inevitable errors)所衍生的費用與時間成本浪費。
四、減少了被騙的風險(Reduce Risk of Fraud):
由於採用電子提單之后,將會伴隨一連串預先設置的系統勾稽與查核動作,再加上「數位簽章」(Electronic
Signature)與PIN碼,預期會增加歹徒偽造電子提單的困難度。祇是在數位科技的時代下,不可諱言地:數位系統依舊存在著若干威脅與危機,譬如說:在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vs.- Glencore [2017]的案件中[4],就是因為船公司的「(貨物)數位支付系統」(Electronic Delivery System)的PIN碼遭網路駭客盜用,遂造成船公司財務龐大損失的慘痛案例。
其實除了來自網際網路的駭客威脅之外,電子提單仍然有許多荊棘有待披斬,而其中一項最令人傷透腦筋的即為:如何在當初祇為紙本提單存在所設計的法令規範與制度中,來適用現今的電子提單?相信就此一部份,仍待立法諸公與法律學者的研究探討與努力了。
肆、【我們目前所處的階段】:
目前在市場上提供電子提單作業平台與系統,且經船東互保協會推薦使用的,總共有3家:除了前已述及歷史最悠久的Bolero與ESS外,還有最近始加入的E-Title[5]。然其實已經有許多採用「區塊鏈」技術(Blockchain)[6]:分散式帳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的廠商挑戰這塊領域。
在Bolero、ESS與E-Title的平台上作業,參與者必須簽署「多方協議」(a multi-party contract)以授權系統複製資訊,然這樣的作法祇是更加凸顯「法令追不上時代演進」的現實窘境。再加上如果參與者中尚有未使用電子作業系統的情況時,則到頭來紙本提單勢必又會「重出江湖」,則電子提單的優勢競爭將無法展現。換句話說,要讓電子提單發揮「綜效」(synergy)的前提,乃需要「足夠多數」(a critical mass)的參與者認同。祇是在「雞生蛋,蛋生雞」的爭執下,如何說服業者參與此一作業平台,乃計畫是否成功的重要關鍵所在。
另一項阻撓電子提單作業平台簽署的原因,乃國家行政作業體制的「食古不化」,譬如說:在印尼或印度等若干國家,其仍要求在作業上必須符合某種制式化的書面需求(the formality),遂造成使用者被迫祇得選擇性地在其他「已開發市場(國家)」採行電子提單的作業平台。
整體而言,市場上仍有許多業者拒絕「變革」而仍沉浸在紙本提單的作業系統內(雖然該系統已經存有許多值得改善的空間),再加上近來網路駭客攻擊暨犯罪案件頻傳,遂造成業者進而更加怯步。
雖然已有將近10、20年來的「無感」、然誠如前言中所提,近年來電子提單平台系統業已經有大幅度的成長。究其原因為何,則不外有以下幾點:
l 除了船東互保協會的認可之外,另外海運界其他具有影響力的組織,譬如說:BIMCO(The 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亦紛紛表明支持電子提單的立場。
業界重量級的玩家已陸續參加電子提單平台的運作,遂鼓勵其他人趨而效行。換句話說,前所提及數位平台最主要的支撐:乃成員的數量要達到關鍵性的多數(reach a critical mass)似乎已經漸漸成形,就舉ESS數位平台來說,其宣稱已經有超過61%的全球油輪船隊(tanker fleet)參與其所設置的CargoDocs系統,其他作業平台遂因此而獲得鼓舞。
另一項值得關注的焦點乃電子提單背后所採用的科技技術,由於其係導入了「智慧(能)契約(smart
contract)」[8]、區塊鏈,與分散式帳本技術(即支撐比特幣等虛擬貨幣(Bitcoin
Cryptocurrency)的技術),故得有效減低資料被竄改的風險。雖然針對區塊鏈對於物流產業所能提供的具體解決方案仍在研議當中,但如何將此一技術應用在具有「物權效力」的運送文件上(指海運的載貨證券(提單)),則已經為業者廣泛討論中,譬如說:前開電子提單供應商與巴克萊銀行(Barclays Bank)所結盟合作的「Wave無紙化提單作業系統」即為一明顯事例[9]。
其實採用這些有別於傳統的數位科技解決方案有諸多優點,譬如說:提高交易歷程與紀錄的透明度(the transparency of transaction)暨成本的節省與效率的提升。然而短期之內電子提單平台大規模地採用這些技術,仍不在預期的範圍
之內,蓋仍有多數平台企圖藉由簽署書面多邊契約來達到相同目的。換句話說,前開這些數位平台仍會遭遇到傳統系統所曾遇到的阻礙:即必須取得「足夠多數」以利「集體」適用的門檻。
伍、【結語】:
「電子提單」全面性地取代「紙本提單」地位的時間點會落在哪裡尚在未定之天,然預期未來其將會以「階段性」的步驟繼續向前發展,而航運界若干地帶或許已經成熟而足為「領頭羊」矣,就拿LNG(液化天然氣)為例,其交易採用電子提單的速度相當緩慢,蓋據ESS組織平台告稱,LNG交易採用其CargoDocs電子提單作業平台,就祇發生在2016年9月間而已[10]。然由於全球參與LNG市場交易的廠家屈指可數,再加上其具有最后正式交貨期前會歷經多次轉售紀錄的特性。因此就航運界而言,似乎是一值得實驗電子提單作業的最佳場所。
總而言之,電子提單的暢行無阻雖然可期,但過程中若干壁壘仍待克服。然若著眼無紙化市場的龐大利基,加上分散式帳本技術的成功發展,則航運業採用電子提單作業平台的趨勢,將會如同地心引力般地無法可擋,且讓我們拭目以待吧(全文完)。
[3] 台灣海商法第58條第1項規定:「載貨證券有數份者,在貨物目的港請求交付貨物之人,縱僅持有載貨證券一份,運送人或船長不得拒絕交付。不在貨物目的港時,運送人或船長非接受載貨證券之全數,不得為貨物之交付」。
[6] 「區塊鏈」係一數位式的分散式帳本,其將單一帳本分別儲存於不同地區的多數電腦上,具有「去中心化創造的安全性」、「紀錄永久保存無法竄改」、「無須中介機構」、「資料共享與透明」,與「具有激勵機制」等諸多特性,係一項值得關注的數位科技技術。
[7] 其實「數位競賽」除了在海運界持續發酵外,在「貨物承攬運輸業」(貨代)亦如火如荼般地蔓延開來,蓋究竟大家都想在這一方面取得一席領先地位,譬如說:Damco在2017年所推出的線上訂艙與報價系統:Twill(斜紋)、Kuehne + Nagel藉由其子公司LongIndex所推出的Sea Explorer(2019年3月),暨KN ESP供應鏈管理平台(Supply Chain Management Platform)、Geodis的智慧即時資訊系統:IRIS(Intelligent Real-time Information System)等(見JOC在 2018年3月14日的報導)
[8] 「智慧契約」乃是一種旨在以資訊化方式傳播、驗證或執行契約的電腦協定。智慧契約允許在沒有協力廠商的情況下進行可信交易。這些交易可追蹤且不可逆轉。智慧契約概念於1994年由Nick Szabo首次提出。智慧契約的目的是提供優於傳統契約方法的安全,並減少與契約相關的其他交易成本。
[9] 詳情請見:http://wavebl.com/,其採用所謂的「點對點(P2P)技術」,全面去中心化的網絡連結,串流所有的船公司、銀行、貨代業者、貨主,暨所有與國際貿易供應鏈攸關業者間的聯繫。這其中的連結紀錄均不會經過任何特殊的中央控管機制,一律為「直接」的溝通連結。準此,Wave的網絡將不會有任何單一「節點」的失誤,其亦不會仰賴任一「單一」的組織來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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