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4日 星期一

淺談「指數型運價契約」(Talking about Indexed Freight Contracts)


壹、【指數型運價契約的崛起】

在西元2012417日假英國倫敦,「國際貨櫃化」(Containerization International協會所舉辦的第14全球班輪海運會議Global Liner Shipping Conference),若干小組討論的結論均不約而同地觸及到所謂指數型運價契約」(或稱「指數掛鈎合同」,the Indexed Freight Contracts的議題

 

事實上在目前東西向的主要幾條海上貨物運輸航線中運價變動的劇烈係非常明顯且惹人厭的於是乎貨主與運送人之間慢慢地模擬出來一條適合於雙方利益的道路可供遵循,那就是將運費的價格變動與若干市場上公開的「指數」(rate indices[1]相聯結,企圖找出一個雙方均覺得公平而且可以被接受的方式為之。祇是這樣的提案,仍未能徹底解決所謂「變動」的問題(the problem of volatility),蓋除非運送人能夠針對其商業活動,「創新地找出解決的方案否則所謂「指數型運價契約」終究還祇是個「避險工具」而已。

 

雖然如此,但一位經常注意到運價變動的業者,指出目前「現貨指數」(the indices of spot rates實際上已經影響到貨主與運送人每年的運費費率磋商蓋其認為在如此變動劇烈的貨運市場上如何去維持一個不變動的運費費率就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而常見的情況往往是運送契約在雙方當事人簽署運費費率確定之后市場運價水準普遍下跌的時候運送人即會被貨主強迫要求修改原已簽定的運送契約以符合市場目前的運價水準反之亦然當市場運價水準普遍上漲的時候而原來雙方所簽訂定的貨物運送契約的運價水平則顯然與目前的市場標準有落差的時候則運送人就會厚著臉皮來要求貨主變更雙方原已經簽訂的運費費率然而要解決以上不必要的爭執與矛盾」,市場機制上遂誕生了這種所謂以市場指數為計算運費調整標準的指數型運價契約」。

 

假設亞洲與歐洲線的現貨運費費率,已經高於契約運費費率3.5倍時則我們將會看到原契約運費費率所遭受到的龐大升值壓力但若不這麼做的話很顯然地運送人的利益會遭受到嚴重的損失甚至於導致周轉不靈而前開如是現象的發生在過去3年裡全球經濟因為世界經濟的大蕭條與歐債危機的影響更是明顯

 

目前貨櫃船市場上的股權架構仍舊困擾著業界生態,蓋因不思積極創新的業者,背后卻依然有人在支撐著,這種不健康的情況,造成市場許多亂相的產生。然根據市場調查公司的資料顯示,已經有一群為數頗眾的貨主與貨物承攬運送業者傾向採用「指數型運價契約」。且由於貨主與貨物承攬運送業者雙方,均可以從此獲得「共同的利益」,爰預期「指數型運送契約」在未來將會越來越盛行。除此之外,採用「指數型運價契約」亦可以讓運送人得以依照其所提供的「運送服務」好壞(而非單純以運費來評斷),來區隔其所願意提供服務的客戶。換句話說,運送人將運費費率的調整,就交給「指數型運價契約」來處理,而多出來的時間與精力就可以運用在提升服務品質之上。

 

不過面對「指數型運價契約」的大受歡迎,亦有其他業者建議在面對運費費率固定,但成本上漲壓力的情況下,採用所謂「運費成本外加」(the cost-plus的運送契約來解決這項難題祇是有人對此提出反駁而認為若採用此一方式時則會促使運送業者不思降低運費成本的各種嘗試而僅想辦法將成本以外加的藉口轉嫁到客戶身上此一方式違反了有競爭才有效率的市場原則

 

貳、【指數型運價契約的現況】

其實基於各種運價指數的長期貨櫃貨物運送契約早已經存在多年,祇是被大量運用的機率並沒有那麼高而已,究其原委乃託運人對於此一運作方式的瞭解並不夠深。曾有航運公司的銷售人員表示,當其與貨主談及所謂「指數型運價契約」時,其可以自客戶的臉上讀到許多困惑的表情,而願意繼續深入討論的客戶,通常都是在公司中位階比較高的人士,其在日常工作中較常接觸到必須要進一步思考的議題。而此一論點,在西元20126月間於美國紐約Morgan Stanley所舉辦的貨櫃衍生商品協會研討會a forum of the Container Freight Derivatives Association),亦受與會者多數的認同。然與會者針對如何建構一較為公平合理的運費計價費率亦視為一重要的目標,蓋由於目前的世界經濟情勢動盪不安,早已讓運送人與託運人無法對運費費率為一事前的準備計劃。舉個例子來說,以一只20呎的貨櫃運費費率報價以歐亞航線的定期班輪為準已從201112月的美金499漲到20125月的美金1,742其漲幅整整漲了350%僅在這短短的6個月之間就消費者而言此一漲勢顯然並不受歡迎

 

面對前開現象,託運人與運送人之間,自可以「指數型運價契約」來避開運費費率的極端變化風險,祇是依照目前的「指數型運價契約」被運用數量與能被使用來作計價基礎的指數數量,並沒有規模大到足以符合所需的程度,所以此一模式尚未被大量地運用。在大型的航商面對此一議題時,曾表示對於「指數型運價契約」尚有許多值得澄清的疑點。然其亦認為大家需要針對此一運作模式,如何影響價格有更深一層的瞭解,蓋目前的模式已經無法符合業者與客戶間的需求。而其本身業已經有不少的「指數型運價契約」交易紀錄的業者,對於「指數型運價契約」所提供的多樣化選擇亦表示歡迎(韓國的現代商船(Hyundai Merchant Marine在去年與客戶間已簽訂有一長期的「指數型運價契約」,其預期在今年將會有另一筆性質相同的契約簽訂)。

 

據瞭解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The 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FMC已經有超過4,500份的運送契約登錄在案,但其中卻祇有62份契約係基於所謂的指數型運價費率來訂定的究其原委缺乏單一的大型機構來支持此一模式的運作是主要的原因之一祇有在西元2008年時鐵砂的運費費率自每公噸180美元跌到50美元的時候中國的買家不願意履行原來所簽訂的固定散裝船運費費率,則包括BHP與若干澳洲的大型礦沙公司曾經興起此一念頭則為例外)。

 

學者認為或許船運公司的股東與融資銀行可以扮演指數型運價契約的催化劑祇是此一前提恐怕是願意投資在船運市場上的金主與願意貸款予船運公司的融資銀行必須在運費費率的風險上能夠有所套利否則誰也不願意冒這樣的風險

 

參、【比較】

以西元20101月到201110月間的運價變化來做一分別採用固定費率指數型運價費率的比較我們可以發現運費費率2010年的3月開始即一直呈現上漲的趨勢其最頂峰的時刻則約略在2010年的8。這時候若採固定費率的貨主與運送人因同意在契約期間內雙方固守運費費率不變但有可能夾雜有浮動加油條款」(the floating bunker clause)),祇是當此一固定運費費率比即期運費費率低時則來自運送人上漲運費的壓力即隨之而來當運費費率跌至201011月底時雖有短暫回升但隨之一路往下滑在這種固定運費費率比即期運費費率高的時候則來自貨主調整原先固定費率的壓力即隨之而來雖然在這種模式的運作下可資調整的變動因子仍有BAFBunker Adjustment Factor燃油附加費[2]附加費surcharges),與定期費率檢討期間的屆至等,但究竟調整的幅度與效果仍然有限。

 

自西元2011年開始似乎採用指數型運價契約的優勢越來越明顯蓋當貨主與運送人針對指數型運價契約的適用年限雙方有一合致后則運費費率將隨著雙方所同意的外部指數來做調整當外部的即時費率指數上揚時則與此一指數掛鈎的費率亦隨之升高反之亦然在這一種操作模式之下唯一的可能變動因素乃雙方在契約中有約定所謂的最高點最低點」,而在達到這些關鍵點」之后,這些運費費率即被鎖定而不會再變動換句話說費率會變動祇有在界於前開高低臨界點之間時才會隨著外部指數有所調整

 

依據Drewry顧問公司的調查報告顯示有越來越多的貨主與承攬運送業者願意接納指數型運價契約」。而為了確保運量提供的穩定性貨主似乎願意藉由此一模式適當地對於市場運費費率給予補償而此一思惟模式,則已經跳脫了僅汲汲於短期間的利得而著眼於供應鏈the Supply Chain的長期穩定性以船運公司為例目前有MaerskCMA CGM支持採用指數型運價契約」,然中國的OOCL東方海外則明白地表示不予支持

 

肆、【結語】

無論係貨主或是運送人,莫不試圖在運送契約的運費費率上尋求更高的穩定性。貨櫃商船與大型的跨國企業為了共生共榮,遂促成了「指數型運價契約」的迅速發展。依據報導,在西元2012年初瑞典的家電廠商Electrolux決定向合作的海運運送業者要求建構一個新的契約架構而其最主要的目的乃為求運費的費率能夠更加貼近市場變動的幅度亦能愈趨穩定當時的海運業者亦以每三個月依照歐亞運費費率指數來做調整予以回應Electrolux表示每三個月我們依照CTS指數來做運費費率的調整」,CTS指數似乎與實際市場的變動更為契合

 

越來越多的航運攸關業者開始考慮採用「指數型運價契約」,Kuehne+Nagel表示貨主不願意當市場費率下跌時其固定費率仍舊維持在高點而船公司亦不願意當市場費率走高的時候其運費費率卻仍維持在低點然仍然有許多貨主與船公司不願意輕易嘗試而其中一項原因乃雙方對於採用哪一個指數彼此之間仍有歧異所致然不可否認的是人均有所謂的惰性」,如果事情不到最後關頭則不會迫使人們有所行動祇是貨主如果想擁抱市場的費率水準而毋庸定期與船公司必須針對運費費率磋商協調的話則採用指數型運價契約」,似乎是一項不錯的Win-Win選擇(全文完)。



[1] 譬如說上海航運交易所SSE發佈的上海出口集裝箱運價指數」(SCFI)。
[2] 燃油附加費即為加油成本所為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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