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7日 星期四

新加坡「特許國際船務企業計畫」介紹

壹、【前言】:
自從西元1969年開始,凡祇要是掛新加坡旗(Singapore Flag)且航行於國際水域(the international waters)的船舶,即毋庸繳納新加坡國內的所得稅(Income Tax),如是措施在70暨80年代的確大舉擴張了新加坡籍的船隊規模。然實際上經營如是船隊的公司,無論係技術上或商業上的活動大多是在新加坡境外完成,也正因為如此所以我們可以說這些船公司對於新加坡當地的經濟其實並沒有太大的實質助益。有鑑於此,新加坡政府為了鼓勵船東在新加坡成立營運中心,以達成國際海運中心的宏大目標,爰在西元1991年即推行所謂的「特許國際船務企業計畫」(the Approved International Shipping Enterprise)(簡稱AISE)。凡通過認證取得資格的海運公司,則無論船舶是否有掛旗新加坡,其船隊收益均得免繳當地的所得稅。

貳、【計畫優點】:
凡取得「特許國際船務企業計畫」認證的船公司,其以下所得均可以免稅:

一、無論是否掛星國旗,其「自有」或「租賃」船舶於國際水域的營業所得,包括論時/論程傭船的租金所得,運費所得,亦或是聯營收入,匯兌所得,避險收入等;
二、來自一樣是從事船務的子公司的股利收入;與
三、船舶買賣所得。

另,經過AISE認證過的公司得自由分配股利予其股東而毋庸繳納任何稅賦予新加坡當地政府,更是一項「利多」。

準此,凡被授與AISE資格的船公司,其本身並不一定要自己擁有船舶,其亦可由其海外子公司擔任船東,再租予星國境內的公司營運即可。然在某些情況下,星國當局可能會要求設籍在星國的公司必須係一實際負責營運的公司,而非僅係一空殼的投資控股公司(not only an investment holding company)。在「特許國際船務企業計畫」的制度運作下,為穩定稅制基礎,其設有所謂的資格年限,期初係以10年為限(視個案而定),延長年限為另一個10年,再加10年 。

另,早期的AISE計畫所涵蓋的主體,僅限於經營貨物運送的海運公司,但後來已逐漸擴大其適用範圍,譬如說自2008年起,AISE範圍亦包括了所謂的「船舶租賃業者」(the Ship Leasing Companies),然目前對於租賃業者祇限於單純的「營業性租賃」(the Operating Leases),而沒有擴張到所謂的「融資性租賃」架構(the Finance Leasing)。

參、【如何申請AISE認證】:
星國主辦AISE計畫的政府單位係「海事局」(the Maritime Port Authority of Singapore)(簡稱MPA),茲將其認證AISE的標準臚列如下:

一、 提出認證申請的公司必須是一在星國設有稅籍的公司(即設籍於星國,管理與控制亦均在星國境內為之);
二、 必須自己擁有或經營「適足」的船隊規模(何謂「適足」則有賴星國海事局的客觀認定(case by case));
三、 船舶的實際經營管理必須在星國境內為之;
四、 其每年必須對星國的經濟有直接的貢獻(商業開支),這包括人力費用、辦公室租金、攸關設備的使用費、維修費用、燃油費、儲藏費、備品費用、專業服務費用的產生(譬如說委聘當地的律師或會計師提供專業的服務)暨融資費用。其實際金額會隨著政策而調整,然目前已知的水準為每年至少需貢獻4百萬星幣(約美元2,678,020.50) 。包括的項目可為:付給星國當地經理人的管理費用、員工薪津(但不包括支付給船員的薪津)、銀行費用(包括購船融資所產生的利息費用支出)、當地置產融資所支出的利息費用(但不包括投機性的投資置產計畫)、支付予星國保險人的保費(the Premium)或保險經紀人的佣金(the Commissions)、於星國船塢進行維修保養所產生的費用,暨向星國的廠商(跨國集團設於星國的辦事處亦可包括在內)採購補給品的費用(包括燃油、滑油等)。

另,之前原有要求至少10%的船隊須登記在星國旗下,業於西元2002年5月3日廢除,此順帶一提。

肆、【結語】:
如果一家公司的業務控管與經營均係在星國當地為之,則依星國所得稅法的規定,該公司即被視為係星國當地的公司。在一般情況下,公司的業務經營與管理均應由該公司的董事會為之,而通常董事會的召集即應於該公司的登記地點舉辦之。正因為公司已被視為係星國的當地公司,也因此即得享受星國與其他國家所簽署的雙邊稅務互免協定(Double-tax Treaties),而免繳全部或一部的境外所得稅。除此之外,股東亦得利用此項租稅互免協定,而免繳全部或一部的股利所得稅(the Dividend Income) 。

適用稅賦優惠的船舶,其毋庸由AISE認證公司或設籍在星國的子公司親自所擁有,祇要該船東係經AISE獎勵計畫所核可公司的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即可。這裡所謂的關係企業,係指AISE公司持股超過25%的公司。而這些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所核發的股利,依星國當地法令係受有免稅優惠的,相信此舉亦呼應了當時設立這些子公司或關係企業的初衷。

攸關所得稅減免優惠的部分,則初步排除了代理費用、為第三人管理船舶的收入暨其他非屬船東業務等多項收入。至於AISE因租傭船舶所產生的租金預扣所得稅(the Withholding Tax),在以下情況下亦均可以獲得減免:向前述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所租傭的船舶、或係預先向星國政府聲明從境外所租傭進來的船舶、或預先聲明所租傭船舶的主要目的係為「聯營」(Pool)之用。然設籍於星國當地的公司若自國外取得的融資,在支付利息時則仍須視該國與新加坡是否簽有所謂的雙邊租稅減免協定,來決定預扣所得稅賦是否可以獲得減免。

前述融資貸款利息的預扣所得稅減免,其核可係視個案而定,但通常不外以下幾項原則:
一、 融資主要目的是否係為船舶的購置;
二、 融資的基本條件是否已經取得星國財政部(the Ministry of Finance)的事前書面同意;
三、 未得星國財政部的事前書面同意,該融資船舶不得任意處置;
四、 是否已經有所謂的「稅收饒讓抵免」(Tax-Sparring Benefits)或「債權轉股權」(the Debt-for-Equity Swap)安排;暨
五、 船舶是否已於星國境內註冊。

除此之外,AISE公司亦可選擇所謂的「集團註冊計畫」(Block Transfer Scheme)來豁免其預扣所得稅的繳納。該計畫係於西元2004年1月7日由星國政府推廣,主要目的不外為鼓勵船東多來星國註冊,凡所有境外融資購買船舶所支出的利息費用均給予預扣所得稅的減免優惠,該項計畫於2009年2月已正式延展適用期間到西元2013年底。另,「集團註冊計畫」自2009年起針對為取得擁有懸掛星國旗幟船舶的「特殊目的公司」(a Special Purpose Company)100%股權而向外借貸的新加坡船公司,其所支付的利息特免予徵收預扣所得稅(然唯一的限制即為該懸掛星國旗幟的船舶必須係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新登記的船舶,且其艘數至少為2艘(總淨噸位數不得少於40,000噸))。

另,值得一提的是自2009年起5年內,AISE公司如果出售旗下船舶,其亦可以豁免其資本所得稅。針對「售後租回」(Sale and Lease Back)模式、或出售「特殊目的公司」股權的所得收入,暨匯兌所得、風險管理所得,均得豁免所得稅賦。

航商在傳統的操作模式下,若祇是一昧地援引「舊例」,而不思考另外新的作業模式,則很有可能落入史蒂芬柯維(Stephen R. Covey)所描述的窘局:太熱衷於「收割」(生產)上,而忘記「磨刀」(提高生產能力)的人。在這樣的情境下,是不是應該讓心情沉澱一下(hunker down),思考一下外國政府所能提供的各項稅賦優惠,進而調整一下自己的船隊規模,說不定整體的生產能力就因此而提昇起來了呢?!(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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