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話說「誰是本人?誰是代理?」這個攸關承攬運送(貨代)契約主體的判定爭議問題(agent or principal question),討論素來已久。甚至可以被認為係在貨物運輸(carriage of goods)爭執項目中,最饒富爭議性的話題之一。另外,針對貨物在運送航程途中,或在卸貨港,因被扣押或留置,所產生的「延滯費用」(the demurrage costs)等這兩個問題,最近在英國商業法院(the English Commercial Court)的一項案例均有論及,或許藉由此一案例的探討,可為國內法庭在碰觸到同樣議題的時候引為借鏡[1]。
貳、【案情事實】:
本案的原告係中國的「中遠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Cosco Container Lines Co., Ltd.)(以下簡稱「中遠集運」),其受託運送乙票重貨從英國的Felixstowe港到越南的海防港(Haiphong)。當初在託運的時候,中遠集運「被告知」(said to be)係裝運「建築用的煤渣磚塊」(Building Blocks),但實際內容物卻是「二手輪胎」(used tyres)。換句話說,即是貨主申報不實,而尷尬的是「二手輪胎」卻是越南當局明令禁止進口的貨物項目之一。本案中,若干貨物運抵越南港口后,卻因為無法通過海關檢驗,爰被留置在港區無法動彈;另外若干貨物,在中途因中遠集運在知悉裝載內容物之后,即在香港將其攔截下來,祇是貨主對此亦拒絕前往提貨取回。
當中遠集運在香港攔截貨物時,為求公正其亦委託當地的公證行前往檢視,以確定內容物是否即為被檢舉的「二手輪胎」。幾經開櫃檢視后,發現確實為「二手輪胎」,而非原先貨主所申報的「建築用煤渣磚塊」。中遠集運不甘受騙與遭受損失,遂依據其「載貨證券」(提單)上的背后條款規定,向託運人(the Shipper)起訴請求除尚未獲得支付的海上與陸上貨物運送費用外,加上在香港進行鑑識所產生的公證費用(surveying costs)與貨櫃延滯費等,總計146,053.11英鎊。
參、【系爭點】:
然就在中遠集運提出訴訟請求時,其馬上面臨到一項難題,那即是「誰才應該是本案的被告」?「誰才是提單下這一批貨物的真正託運人」?雖然提單上的「託運人」(the Shipper)記載係Robert Batchford公司,但實際上貨物的運輸事宜,係透過Gunter Scheller公司(或名為Kent International
Freight Services UK Limited (Scheller)公司)來安排的。
對此,Scheller公司很委屈的以為其身份僅係一「貨物的承攬運送人」(意即僅是一家「貨代公司」而已),乃為實際貨主Batchford公司的代理人而已(merely agent),其所做所為完全係聽任本人(即Batchford公司)的指示而已。然在另一方面,Batchford公司為求「脫身」,卻辯稱Scheller公司並無權擔任其代理人,暨Scheller公司係以其自己的身份與實際運送人訂定貨物運送契約,是Scheller公司才應該被視為係提單上的託運人云云,爰承審法官遂即認為本案的首先要務,即為確認孰為運送契約上的當事人(the party to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事實上,雙方在證據提列之前,承審法官即引證Freeman
& Lockyer –vs.- Buckhurst Park Properties (Mangal) Ltd. [1964] 2 QB 480的案例,來說明如何證明代理人的權源所在:代理人不得僅憑藉著自己的對外表示,而無本人的實際授權,即諉稱自己有代理權而代理本人對外簽署契約(It follows that
where the agent upon whose “apparent” authority the contractor relies has no “actual”
authority from the corporation to enter into a particular kind of contract with
the contractor on behalf of the corporation, the contractor cannot rely upon
the agent’s own representation as to his actual authority. He can rely only upon a representation by a
person or persons who have actual authority to manage or conduct that part of
the business of the corporation to which the contract relates)[2]。
肆、【法院的判決結果】:
負責承審本案的Richard Seymour法官[3]認為,要解決此一難題,惟有嚴謹地審視提列在其面前的所有蛛絲馬跡(無論係書面資料或任何口頭的陳述),才能斷定本案運送人中遠集運的「對口單位」到底是誰?
幾經審議,最后法院以為Scheller公司,身為Batchford公司所委託處理貨物運送事宜的貨代公司,理應有權代理實際貨主Batchford公司安排與中遠集運的貨物運送契約簽訂,祇是令人好奇的是,究竟Richard Seymour大法官係憑藉著什麼,最後卻判決Batchford應賠償中遠集團79,748.95英鎊的損失呢?且讓我們娓娓道來。
當然本案在審理的過程中,雙方均已經遞交書面狀紙與證據各執己見,雙方間的舌鋒交戰,盛況激烈自不在話下。Richard Seymour法官就在審酌諸多意見與證據之后,遽下決定認為本案貨物的實際貨主Batchford公司,足為貨物運送擔任「託運人」的身份[4]。除此之外,法院亦根據Batchford與Scheller之前的往來交易紀錄,發現其中由Scheller負責安排貨物運送的部分,Scheller確實係扮演「代理人」的角色(clearing acting in the capacity of agent)。另外,法官發現Batchford公司針對貨物運送事宜,亦曾經出具所謂的「託運人補償承諾書」(shipper’s indemnity letter)予實際負責承運的海上貨物運送人收執[5]。Batchford公司在發現貨主貨物申報不實之后,並不排斥其本身被列為「託運人」的身份,暨其嘗試替貨物尋找替代的目的地或買主等諸多事實,在在顯示出其就是該票貨物的「託運人」,著毋庸議。
縱然如此,承審法官仍無法針對「中遠集運」所請求的貨櫃延滯費,要求由Batchford公司負擔,蓋法官無法證實中遠集運對於如是費用,一律會將其列為「損失」並比照援引地適用在其他貨主的身上。換句話說,如是費用並不一定就是中遠集運的損害,進而得藉以請求損害賠償。更何況如是貨櫃延滯費,若是依照運送契約則係屬於船東「可以請求的費用項目」(recoverable),但其並不包括在其索賠的細項名單之列(Particulars of Claim)。準此,法官認為這筆費用,對於Batchford而言,係屬於非「常規性的支出」。
伍、【結論】:
本案牽涉到若干令人費解的事實與異常的買賣交易安排,迫使承審法官不得不費盡心思,窮究事理以瞭解真相。雖然本案事實預期未來再次發生的可能性並不大,但已經足以對承攬運送業者產生警惕,蓋就在其替貨主解決空櫃延滯費的問題,或另覓貨物轉手買主的時候,自己卻已經身陷漩渦之中而不自知(指可能因此而必須為該票貨物負擔起運費或其他衍生的費用,就如同本案的Scheller公司一樣),是不可不謹言慎行乎?(全文完)
[1] Cosco
Container Lines Company Limited and (1) Robert Batchford (trading as County Contractors)
–vs.- (2) Gunter Scheller (trading as Kent International Freight Services UK
Ltd.)[2013] EWHC 840 QB。本案在高院(High
Court of Justice Queen’s Bench Division)審理過程中,中遠集團係委託James
Chan & Co.律師事務所出庭,Batchford係委託BTMK Solicitors LLP律師事務所出庭,至於Scheller則無委託任何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庭,自己亦未出庭。
[4] 在出口報關行的「Export Pre-lodgement Advice」文件中,Batchford公司係被列在「Consignor」(託運人)的名下。另,在相同模式下的其他文件,凡「Consignor/Exporter」(託運人/出口商)均列名為「County Contractors」,且記載Batchford公司在Chelmsford處的營業處所登記地址。除此之外,本案「中遠集運」所出具的提單上,「託運人」處(the Shipper)則記載為「County Contractors」。至於「受貨人」(the Consignee)暨「到貨通知人」處(the Notify Party),則記載為與本案攸關的越南公司。
[5] Batchford公司在前開所謂「託運人補償承諾書」的「County Contractors」處均有簽署,並加註以下字眼:「We herewith request amendment of Bill of Lading as per attached letter
of indemnity with all relevant deta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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