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8日 星期二

2011之勞依茲救助契約介紹

壹、【前言】:
海上救助案件發生時,「海上救助人」(Salvor)有權對於成功獲救的財產,主張合理的救助報酬。而救助報酬的形成主要是基於兩種情況:一是,船長或船東事先以契約方式與救助人約定救助條件及報酬;二是,有救助的事實發生,但事先並未有任何條件約定。而船舶遭遇海難事故而需要任何協助時,由於需要性質不同,所成立的契約可能是「救助契約」(Salvage Contract),也可能是「拖助契約」(Towage Contract),甚至是「沉船移除契約」(Wreck Removal Contract)。

西元2011年8月間,負責審閱、校對,與繕製所謂「勞依茲救助契約」(the Llyod’s Open Form of Salvage Agreement,簡稱Lloyd’s Open Form或LOF)的單位:「勞依茲救助仲裁部門」(the Llyod’s Salvage Arbitration Branch,簡稱LSAB),公佈了一份最新的標準救助契約版本(即所謂的LOF 2011)。

LOF是過去數十年來,海運界一直最受歡迎以No Cure No Pay(不成功不計酬)(註一) 為計酬基礎的救助契約,訂約雙方幾乎祇須合理地表達接受的意願,契約即可成立而海上救助人亦可以放心地展開LOF契約下的救助作業,這就是LOF的魅力所在。依據勞依茲的統計資料顯示,光光在去年一整年當中就有111件攸關勞依茲救助契約的案件,提交LSAB進行仲裁。其中有16件「仲裁判斷」(Arbitration Awards)結果出爐,平均涉及達14.4%的救助金額。然值得注意的是大概有3成4的案件,均在仲裁判斷做成前,當事人之間即已經達成了和解。若以去年的111件案件數,與前年的122件案件數做一比較,數量上或許減少了,但就整體而言海上救助案件使用LOF的比例,仍舊佔大多數。探究其理由,不外LOF格式不斷地創新、進步,及以更積極的態度來面對海運市場變革所致。

LOF 2011對於LOF的最新增刪,基本上而言,均是對於舊制的改良。雖然若干變革,可說是影響並不大,但仍具有實質的意義,譬如說:對於仲裁人的費用,如何自當事人處,取得適當的擔保(security),及當事人必須向勞依茲仲裁機構報備LOF簽署情況的責任(此最主要的目的,乃係協助勞依茲機構監督與評估LOF在業界的實際使用成效)。無可諱言的,LOF可說是業界目前最成功的標準契約範本之一,是為許多業者所願意採用與遵循,就因為如此所以進而促使許多海上救助的分擔案件,均能夠迅速地被同意與解決,而不再需要實際地進行到真正的仲裁階段。

貳、【主要的變動項目之一:仲裁判斷的公佈】:
LOF 2011最主要的變動項目有二,一為攸關仲裁判斷的公佈事宜,另一則為攸關貨櫃船舶在發生海上救助案件後,所建議應予遵循的程序。

首先談到攸關仲裁判斷的公佈事宜,而之所以會有此一更動,主要乃勞依茲機構為使倫敦海上救助仲裁案件,能夠更為透明化、且更能夠被海上救助人與財產保險公司雙方所接受而為之。蓋依照之前的做法,所有的仲裁判斷結果,均係被嚴格保密而不得公開的。然現今這些仲裁判斷的結果,除非有特別的因素,否則即會在仲裁判斷結果出爐後的第21天,被勞依茲機構公開在其專屬網站上(www.lloydsagency.com),供已經登記註冊的一般大眾瀏覽與下載(註二) 。

然仲裁案件的當事人,祇要其有一「好的理由」(Good Reason)可以說服仲裁庭(the Arbitral Tribunal),即可以向仲裁庭聲請「不予公佈」。而這裡所謂的「好的理由」,包括:「仲裁判斷」的內容當中,如果包括有任何商業上的敏感性資訊,而當事人希望能夠保有機密的,即可以聲請判斷結果不予公佈。另,如果案件被提出「上訴聲請」,則當事人聲請延遲判斷結果的公佈,亦是在被容許的範疇之內,此自不待言。

參、【主要的變動項目之二:貨櫃船舶的海上救助】:
另一項主要的變動,則係與發生在貨櫃船上的海上救助案件中,凡未被貨主指定「代表」(representative)參與海上救助決定程序的貨物有關。之所以會有此項變革,乃係因近來多起與貨櫃船海上救助案件(譬如說:Hyundai Fortune,APL Panama,Hanjin Pennsylvania與MSC Napoli等),均牽涉到鉅額與昂貴的海上救助處理費用有所關聯所致。

事實上,在眾多船東競相參與建造大型貨櫃船以掠奪市場的趨勢看來,若一旦發生事故而有海上救助案件發生時,想必所涉及的規模與金額比起前開案例,將有過之而無不及。在某些案例裡,甚至有超過15,000個貨櫃牽涉其中,至於貨主捲入其中的數量恐怕將更無法估算了。

依據規則,每一位貨主均有權參與海上救助案件的仲裁過程,而負責清算的海上救助人,則對於每一位貨主,均負有個別的義務,即使他僅是一位小貨主而已亦同。而多數的貨主大多會選擇以積極主動的態度,來參與海上救助的過程,並依照規定指定一在英國的「代表」(representative),就近處理攸關海上救助的事務。然仍然有許多的貨主選擇不主動參加,亦不指派「代表」的消極方式面對,雖然這些貨主為了能夠盡快取回其本身的貨物,通常亦會適時提供擔保給予海上救助人。

在前一版的LOF中,海上救助人必須要想盡辦法,對於前開未在英國指定「代表」以處理海上救助案件的貨主,針對仲裁程序的進行仍給予適當的通知,以求在未來的仲裁判斷出爐后,仍能對之予以適當的執行。祇是對於貨櫃船舶發生海上救助案件而言,前開「通知」可謂是一「勞民又傷財」的事情。所以實務運作上,海上救助人通常會委請若干處理共同海損的理算員,來進行此一繁瑣的通知事宜。

然現在因有新的「勞依茲救助與仲裁」條款第13條的制定(Lloyd’s Standard Salvage and Arbitration,簡稱LSSA)(註三) ,現在的海上救助人被授權可以將前面所提到的仲裁程序通知書(註四) ,透過這些未在英國地區指定「代表」的貨主所委任的「擔保提供者」(通常均為提供貨物保險的保險人(the cargo insurers))達到通知送達的目的。如是一來,這將大大地減化此一通知的程序,進而降低若干不必要的費用產生。

另外一個與貨櫃船舶發生海上救助案件但未指定代表的貨主有關的是:當海上救助人與有指定代表的貨主達成協議時(a settlement agreement),海上救助人究竟要如何處理這些未指定代表的貨主呢?

正由於當初仲裁程序的進行,並沒有取得這些未指定代表貨主的書面同意(雖然通知都有給),所以為了能讓仲裁判斷的效力,能夠及於這些未指定代表的貨主身上,海上救助人似乎沒有選擇地必須要另外開啟一所費不貲的仲裁程序,以取得一有效的仲裁判斷,進而可以繼續對於這些貨主進行「執行」的動作。祇是依照目前新的LSSA第14條規定(註五) ,如果有取得指定代表貨主超過75%(以貨物價值計算)的同意,並在仲裁人的認可之下,則仲裁判斷的結果即可以及於這些未指定代表貨主的身上,這樣一來海上救助人即可以避開前述另起一樁仲裁的必要性,遂可以節省了不少時間與金錢上的浪費。

除此之外,依據新的LSSA條款第15條規定(註六) ,凡在仲裁人的許可下,若干屬於「低價」(low-value)的海上救助貨物,如果與其所涉及必須參加海損分擔數額相較,顯不成比例的話,則可以排除在分擔海上救助費用之列。

肆、【結論】:
隨著海上技術及海運環境變遷,加上不少實務判例的影響,「勞依茲救助契約」(LOF)在西元1924、1926、1950、1953、1967、1972、1980、1990、1995與2000年分別有幅度不同的修訂,其中LOF 1980的修訂重點,主要是針對救助人對於重載油輪的施救不成功,但對於防制污染有貢獻時,則仍有權獲償最低保證報酬(Safety Net)。

接下來的LOF 1990版本,則是把「1989年國際海上救難公約」(直至1995年始生效)的部分關鍵條文置入,擴大將「最低保證報酬」或「特別補償金」(Special Compensation)適用於所有船舶,並讓國際公約先以契約方式提前在LOF發生效力。嗣國際公約於西元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LOF也自然跟著跟進修訂成為LOF 1995版本。

整體而言,LOF有其優點,亦有其缺點。其優點譬如說:其係以「不成功不計酬」為原則。換言之,如果沒有財產獲救,救助人即無由獲償;然救助服務一旦成功,則所獲報酬可能頗高(但絕不可能超過獲救財產的價值)。且當遇難船舶急需救助時,船長或船東毋庸費時再研究救助契約的細節,即可以逕行與救助人簽約,因為船長、船東,與貨主對於契約條件均已經甚為熟悉。採用此種契約的另一項好處是,即可以避免法庭的裁判受當地政府的影響。蓋LOF下的救助報酬問題係交由倫敦仲裁解決,仲裁人學識經驗均豐富,判斷較為公平。至於LOF的缺點,則為LOF的救助報酬金額的多寡,有很大部分取決於獲救財產的價值。因此高價值的船舶與貨物(如滿載的貨櫃船),若祇是單純的事故(譬如說機械故障),則可能不建議採用LOF。

最後,就LOF 2011的「變革」,一般認為無論在時間點的切入,或從務實的角度觀察,均可以謂之為妥適且合理。蓋其對於變化日新月異的海運市場,提供了一良好的典範,或許亦可以對於若干績效不彰的政府行政部門與立法機構,構成正面的影響也說不定?且讓我們拭目以待(全文完)。

(註釋):
(註一):所謂的「不成功不計酬」(No Cure No Pay Basis),即指報酬的有無取決於救助成功與否,而報酬金額的多寡須視仲裁而定(如勞依茲救助契約),或事先約定。
(註二): LOF 2011的規定內容:「IMPORTANT NOTICES: … … 3. Awards. The Council of Lloyd’s is entitled to make available the Award, Appeal Award and Reasons on www.lloydsagency.com (the website)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et out in Clause 12 of the LSSA Clauses」。
(註三): 依照LOF 2011第I條規定:「Arbitration and the LSSA Clauses: The Contractors’ remuneration and/or special compensation shall be determined by arbitration in London in the manner prescribed by Lloyd’s Standard Salvage and Arbitration Clauses (“the LSSA Clauses”) and Lloyd’s Procedural Rules in force at the date of this agreement. The provisions of the said LSSA Clauses and Lloyd’s Procedure Rules are deemed to be incorporated in this agreement and form an integral part hereof. Any other difference arising out of this agreement or the operations hereunder shall be referred to arbitration in the same way」,換句話說,「勞依茲救助與仲裁條款」(LSSA)為「勞依茲救助契約」的一部,與契約生同等的效力。
(註四): 新的「勞依茲救助與仲裁條款」第13條規定如下:「The parties agree that any correspondence or notices in respect of salved cargo which is not the subject of represent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Clause 7 of these Rules may be sent to the party or parties who have provided salvage security in respect of that property and that this shall be deemed to constitute proper notification to the owners of such property」(當事人同意對於未依第7條規定指定代表的救助貨物所給予的通知,得逕寄予對於該票貨物提供救助擔保的單位,而此一通知亦被視為係已經對於貨主給予適當的通知)。
(註五): 新的「勞依茲救助與仲裁條款」第14條規定如下:「Subject to the express approval of the Arbitrator, where an agreement is reached between the Contractors and the owners of salved cargo comprising at least 75% by value of salved cargo repres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Clause 7 of these Rules, the same agreement shall be binding on the owners of all salved cargo who were not represented at the time of the said approval」(取決於仲裁人的核准,當代表被救助貨物的價值超過75%的貨主所為的同意,將對於其他未派代表的貨主形成拘束力)。
(註六): 新的「勞依茲救助與仲裁條款」第15條規定如下:「Subject to the express approval of the Arbitrator, any salved cargo with a value below an agreed figure may be omitted from the salved fund and excused from liability for salvage where the cost of including such cargo in the process is likely to be disproportionate to its liability for salvage」(取決於仲裁人的核准,凡被救助貨物的價值低於一同意的數額時,則可以被忽略,並排除在應負責任範圍之內,祇要該貨物的價值與其分擔海上救助的責任兩相比較,顯不合比例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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