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7日 星期二

從波音787延宕試飛,看證券交易的誠實義務

壹、【前言】:
按股票發行公司經由股票交易所呈現的資訊,以表彰公司的經營成效,並藉以提昇公司債信能力,為公司籌募資金的重要方法之一,而一般專業金額機構(含投資信託公司及外國資金等)及投資大眾則藉由股票交易以獲取投資利潤或交易差額利益,故股票交易已為現代經濟社會的重要理財管道。又股票的性質,並不以券面價值表彰其實際價值,而係以發行股票公司的營業內容、財務狀況、經營理念、營運方針及其他因素為其實際價值的衡量,且因一般投資大眾並不容易取得此部分完整的資訊,而在交易過程中易有受不當或不實資訊誤導的可能,故而法令中常規定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詐欺不實等行為,且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的情事,以確保有價證券買賣等行為的真實及公平性。再者,投資人願意經由公開市場參與股票的買賣交易,係因信賴公平、公開及誠實操作的證券交易市場,而不會懷疑在此市場中所呈現的股票價額會有受不法或虛偽不實資訊影響操控的情事,此即善意受推定的原則所在,故參與此一交易的關係人中如有提供虛偽不實資訊的情事,自應對善意參與交易者所受的損害負其責任。

本案係討論美國波音飛機公司被控在西元2009年5月4日到6月22日間,有違反美國證券交易法情事(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的集體訴訟案件(class action),原告係於西元2009年11月13日以「(美國伊利諾州)里沃尼亞市勞方退休聯盟」(City of Livonia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的名義,具狀向波音公司(the Boeing Company)及其兩名行政執行主管提起訴訟,要求損害賠償。

貳、【案情概述】:
西元2004年波音對外宣佈了下一個世代的主力商用機種:波音夢想客機(Dreamliner)(即787型客機),隨即獲得眾多客戶的熱烈歡迎。接下來,波音發佈了攸關787型客機一系列的消息,這其中包括了截至當時為止波音公司已經收到的訂單數量、試飛的情形與結果,與第一次試飛與正式進行商業運轉的預定時程。

西元2008年12月11日,波音對外宣佈了787的修定時程,這其中包括了首次試飛行程往後展延半年(直到2009年的第2季底),商業運轉的時程亦同步往後遲延半年(直到2010年的第1季)。前開新聞稿中透露之所以遲延的主要原因,乃係受罷工事件(Machinists’ Strike),外加更換若干早期螺絲零組件(fasteners)的影響。雖然787在結構測試(structural testing)、硬體資源的良率方面,與生產線上已獲得到重大改善,然此一消息經披露之後,仍然造成波音的股價應聲下跌。

西元2009年2月9日,在波音依證交法所公佈的年報中(SEC Form 10-K)仍持續前開論調不變,即首次試飛延至2009年的第2季,及商業運轉延至2010年的第1季。另,年報中亦透露787的訂單,已經從2007年的817架總數,持續攀升到2008年的910架。

西元2009年4月22日,在波音公佈2009年的第1季季報中(SEC Form 10-Q),仍重覆2008年12月11日對外公佈的論點不變,從這些資訊看來,似乎一切狀況均在波音的掌控之中。隨著原先宣告的試飛期日逐漸接近,波音公司依舊對市場做了一連串的「錯誤」報導,這其中包括了:787的測試過程順利,與波音絕對有能力可以按照原先表定的期日完成第一次的試飛任務與交機目標等。前諸種種事實似乎顯示出波音公司企圖達到以下目的:(一)、隱瞞客戶「琵琶別抱」轉購對手空中巴士A380型客機的事實;(二)、對市場密而不宣波音公司早已知悉的「結構設計問題」(a structural problem in design)(此一嚴重問題足以讓原預定的試飛與交機行程往後延宕);與(三)、讓波音得以在西元2009年6月15-18日,假巴黎航空展(Air Show)的機會打敗同時間參展的對手(譬如說A380),爭取更多的訂單,爰對外製造了這些錯誤的訊息。

西元2009年5月3日,在波音對外發佈的新聞稿中有著以下這一段陳述:第一次試飛前所需要的結構性測試均已經完成(all the necessary structural tests required prior to first flight are now complete)。現在在跑道上,787將持續進行進一步的電力系統,與引擎測試,而在完成最後的系統與高速滑行測試後(systems checks and high-speed taxi tests),即可以準備第一次的測試飛行,波音預計在本季的後期中進行,而目前已獲得來自57個客戶,總計886架的訂單數量。

針對前開對外發佈的新聞稿內容,原告律師認為其足以誤導一般大眾,蓋被告早已心知肚明787當時仍有一結構上的大問題尚待解決,即機翼與機身並沒有辦法適當地接合,卻仍持續對外宣稱787一連串的成功測試結果。而此一結構性的問題,被告波音公司早已經知悉,卻隱而未宣的結果將是:迫使原預期的2009年6月第一次試飛,與2010年第1季的交機行程,無限期的往後拖延。然此一隱藏有重大證券交易危機的新聞稿,卻意外地讓2009年5月4日的波音市場股價往上揚生了2.4%,收盤時漲停在美金41.77元。而此一漲勢則一直延續到5月6日的收盤價:美金44.20元。然不止於此,6月1日彭博社(Bloomberg)報導波音將開始787型客機的「模擬機飛行」測試(a flight simulation test),而此一消息又讓波音股價漲到了47.70元,隨著這一連串的「好消息」放送,波音的股價一路攀升到了52.65元(6月5日)。

但「壞消息」總是讓人意外,就在西元2009年的6月23日,波音公司在絲毫沒有預警的情況下,對外宣佈了:787夢想客機第一次的測試飛行,因為機身側邊需要補強,所以將延後實施。至於確切的時程,將於數週經憑估後再對外宣佈。當時被告之一的波音執行副總裁(Executive Vice President)Scott E Carson強調:機身結構性的修改,在研發新機的過程中並非不常見,而且此一問題之所以發生與波音材料的選擇,或組裝工程並沒有任何牽連。當時波音的另一位高級主管Shanahan更強調:導致延遲的主要問題,單純祇是「結構重新補強」的問題而已(a structural reinforcement issue)。

然就在分析師一再地追問下,Carson終於首度承認波音早在西元2009年的5月間即已經知曉此一結構上的大瑕疵,而此一回答造成了大家對於波音公司管理階層的「信心危機」,波音當日的股價應聲大跌了6.5%,終場以每股43.87元作收,成交量超過27.3M筆交易。翌日,波音股價再次跌落6%,直到每股41.32元,成交量亦達21.3M筆。累計這兩天來的跌幅即已經超過12%,西元2009年6月25日華爾街日報亦大篇幅地報導了此一事件。

參、【爭執點】:
一、本案中波音是否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的行為,而違反其證券交易的誠實義務?
二、本案中,波音的執行董事長、總經理,與C.E.O.:W. James McNerney與執行副總Scott E. Carson,在其報告內容中是否有虛偽或隱匿的情事發生?

原告主張在西元2009年的5月4日到6月22日之間,波音公司利用非法的技倆與手段,詐害包括原告在內的投資大眾,導致受害人購置經波音人為調控過的虛偽股價。波音公司此一重大的錯誤意思表示與失誤行為,斷非偶然發生,其乃是有意識地或至少含有重大疏失成分在裡面,原告在狀紙上如是陳述(註一)(註二) 。

肆、【判決結果】:
西元2011年3月7日,伊利諾州的北區地區法院法官Suzanne Conlon駁回原告的請求(至此原告不得就同樣的訴訟標的再提訴訟)(Dismissal with prejudice)(理由詳後述)。

伍、【評析】:
一、「詐欺市場理論」:
在談到證券交易的誠實義務時,有一項理論不得不提及,那就是所謂的「詐欺市場理論」,而此一理論則涉及交易人舉證責任的問題。話說在證券公開市場參與交易者,非僅限於非專業投資人參與而已,專業投資者參與股票買賣,更為股票交易的主要對象,而各該專業投資者均聘僱有相關專業人員從事各項財經資訊等影響股票行情因素的分析、研判,並提出投資意見以供是否進場交易的參考,而此類專業投資者,對各該上市、上櫃公司的財務報告,既可且定會本其專業知識為研判分析,藉以決定是否交易買賣,並使一般非專業的投資大眾因此而跟進或為參與交易的決定,則在整體交易市場的運作下,任何以不實資訊公開於股票交易市場的行為,均可視為對參與股票交易的不特定對象為詐欺,並進而推定任何參與股票交易的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均有信賴該資訊的真實性,而不須舉證證明其有如何信賴財務報告的事證,亦即「因果關係」係被推定,此亦為美國就有關股票交易訴訟時所發展出的「詐欺市場理論」(the fraud on the market theory)所採用;況如將舉證責任由原告為之,勢將產生舉證其信賴財務報告而交易上的重大困難,且亦違反公開資訊者應確保其資訊真實性的原則。

「詐欺市場理論」係根據於效率市場假設說而認為,在一個開放且效率良好的證券市場中,重大的不實資訊往往會被市場所吸收而對股價產生影響。對於一般大眾而言,其往往信賴股價並以其作為投資決策的依據,因此縱使投資大眾並無直接接觸該不實資訊,但因其信賴受到不實資訊所影響的股價,故仍可推定此等投資人為被詐害者。藉由「詐欺市場理論」的應用,可大幅減輕投資人就證券詐欺事件中交易因果關係證明負擔,惟應注意的是「詐欺市場理論」並不是免除投資人對於交易因果關係的證明,而是減輕而已。所以說如果要運用「詐欺市場理論」者,投資人仍需就證券市場是否有相當效率,重大不實資訊是否被市場所吸收等事實進行證明。本案中「詐欺市場理論」雖非焦點議題,但涉及同類案件原告的舉證責任,爰順帶一提以供參考。

二、峰迴路轉:
本案的原告在第一次的起訴狀中,因未依「1995年私有證券改革法案」(the Private Securities Litigation Reform Act, 簡稱PSLRA)舉證被告犯罪的故意而被駁回,惟原告再接再厲補狀提供「秘密證人」舉證被告高階主管均事前瞭解787結構上的瑕疵,但仍「決意」隱而未宣,是已經違背證券交易的誠實義務。然此一「秘密證人」一直到西元2010年8月的庭審結束後始被揭曉,至此法院宣佈「證據揭露程序」(Discovery)正式開始。

波音公司在知悉Bishnujee Singh即是所謂的「秘密證人」之後,隨即展開內部調查,然隨著調查結果陸續出爐,波音發現Singh並非在原告最初遞送給法院的「秘密證人」名單之列,而且Singh祇是波音一家外部的技術承包商而已,且在指定的案發期間內,其也未替波音承包任何業務,更遑論其與787的組裝工程會有任何關聯,是其絕無理由知悉類似所謂「波音高層始知悉的消息」。

本案接下來一連串的演變,被承審法官謔稱係一「值得一看的當代小說」(worthy of a contemporary novel)。西元2010年11月1日,當所謂的「秘密證人」Singh應波音公司的要求,出現在Perkins Coie西雅圖辦公室提交文件的時候,出乎眾人意料之外地脫口說出:原告的調查員(investigator)對於本案的調查太過於積極了,蓋此一調查員要求他必須「承認」(admit)其曾經看過若干文件,而該文件的內容顯示被告中的兩位波音公司高級主管有所謂「不可告人」的情事,但事實卻是「空穴來風,子虛烏有」,這位「秘密證人」根本壓根兒就不知道有這一檔事的發生。

不久之後在證辭採供階段(Deposition),Singh再次否認其乃原告為避免再度被法院駁回的「秘密武器」。Singh表示此一採供乃是其第一次與原告委任律師見面,此話一出全場譁然,蓋如果原告律師之前未曾與Singh談過話、取得任何證言,與未曾出示狀紙內所引用他的說詞,則原告律師所諉稱的「秘密證言」又從何而來?面對此一窘境,原告律師祇是一再重覆當初的「秘密證言」完全係出自於原告所委任「案件調查員」對於Singh的訪查結果。對此波音表示不以為然,並具狀要求承審法官面對此一事實,必須重新考慮是否應該立即再駁回原告的請求。波音公司同時發現原告所委任的律師事務所(即Robbins, Geller, Rudman & Dowd LLP)在其他案件中,亦曾經有過同樣的情況發生,即完全依賴所謂「案件調查員」的說詞,然當所謂的「秘密證人」否認確有此事的時候,其隨即改稱調查員所說的才是事實,而原先的「秘密證人」現在所說的並非事實,或「秘密證人」係在壓力之下才放棄了其之前的「信仰」而已,然不管怎麼說,很顯然地有人試圖「捏造事實」以便起訴求償,乃是不爭的事實。

當本案案情還陷入膠著之時,被告波音公司被要求提供為數頗眾的文件,因此可以想像波音為此所投入的人力與物力必不在少數。然就在對波音相關人員進行證辭採供階段的同時,承審的Conlon法官終於同意波音所請,而終局性地駁回原告的請求,使得波音如釋重負。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本案中最重要的證據乃係所謂「秘密證人」所提供的證言,然證據顯示此一說法純粹係子虛烏有」,準此「所謂的秘密證人所提供的消息應不足採信」(註三) 。最後Conlon法官在結語中表示:「本案的事實乃原告在其增補訴狀中所堅稱的秘密證辭,除充其量並不可靠之外,甚至是最壞的欺詐行為」(at best unreliable and at worst fraudulent)。承審法官認為此一違誤現象似應該可以事先避免,蓋原告律師祇要在提交增補訴狀之前,能夠進行適當合理的查詢程序即可,千萬不要在窘態畢露的情況下,才來採取補救措施。

陸、【結語】:
本案本來在原告信誓旦旦的情況下,再加上法令採取所謂的「詐欺市場理論」而給予原告在舉證責任上的減免,似乎在一開場時即佔有優勢地位。無奈支持原告主張的基礎本來就是一株「朽木」,爰在訴訟的演進過程中,其即逐漸敗露腐敗的本質,最後終於後繼無力而敗下陣來。而此一結果更是確認了PSLRA法案中,針對類似案件所特別強調起訴標準的重要性,蓋立法者想藉由此一機制來防止類似股民集結提訴請求損害賠償的「濫權」現象。而本案負責承審的Conlon法官再次強調原告律師在力求符合前開法令所訂定的起訴條件前,亟需行使最低的注意義務(the minimum standards of diligence)來查證所有事實,特別是在訴諸所謂「秘密證人」的時候,以免再次發生類似本案令人貽笑大方的情事(全文完)。

(註釋):
(註一): 「Defendant’s material mispresentation and/or omissions were done knowingly or recklessly and for the purpose and effect of cancelling the structural problem in the 787 and its adverse impact on the first flight and delivery schedules of the 787 from the investing public and supporting the artificially inflated price of Boeing’s common stock」。
(註二): 原告委任律師事務所為:Robbins, Geller, Rudman & Dowd LLP;被告所委任律師事務所為:Perkins Coie LLP(公司部分)與Sullivan & Cromwell LLP(個人部分)。
(柱三): 「Information attributed to the confidential source … should not only have been steeply discounted, it should not have been considered at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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