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

航空器租賃合約之解除

壹、【前言】:
航空公司為美化財報或其他稅務上的考量,常常會藉由特殊的融資架構安排,而「以租代購」的方式(Sale for Lease)將航空器納入營運機隊的行列之中。然無論係採所謂的「融資性租賃」(Financial Lease)(註一) ,亦或是「營業性租賃」(Operating Lease)的方式(註二)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必須簽署「航空器租賃合約」(aircraft lease agreement)以規範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不在話下。

美國奇異公司在航空器融資租賃的這塊領域,雖然在全球金融風暴的吹襲之下,仍繼續佔有一席之地,而其所提供的奇異版航空器租賃合約制式條款,亦常為業界奉為圭臬。條款中約定當承租人違反租約約定時,出租人則有權主張租約終止且取回租賃標的物。對此,題示案的初審法官認為法院仍可以依所謂的「衡平原則」(the rules of Equity)予以斟酌(即不全然依租約條款的規定來決定其效力,而必須在全盤衡量租約當初所設定的原始初衷,及租約終止後對於承租人衝擊等諸多因素後,始得決定),然出租人以為此舉有違「私法自治原則」,爰雙方遂展開一場精彩的辯駁。

貳、【案情概述】:
美國奇異公司(General Electric)集團下的子公司Celestial Aviation Trading 71 Limited,在特殊融資架構的安排下,將三架航空器(Embraer 175)(註三) 同時租給一家名為Paramount Airways Private Limited(派拉蒙私人航空公司)的印度公司,租賃合約的內容中有著業界常見的租賃條款,包括每月應付的「固定租金」(a fixed rental)與按照「飛行時數」計算的「增補租金」(a supplemental rent)。當然另外還包括了所謂承租人的「履約保證金」(the performance bond),從期初相當於10個月租金的保證額度,到如果符合若干條件後即得調整為6個月(而其中一項條件即為承租人沒有違約情事的發生)(no event of default had occurred)。而前開保證金的提供方式,可以「現金」或「信用狀」的方式為之(a letter of credit)。

前開業界常見的租賃條款中,尚包括:當承租人發生違約情事時,即視為承租人拒不履行租賃合約,出租人即得依約終止租約的繼續履行並取回租賃物的規定。

題示案因為派拉蒙私人航空公司未能按時支付租金,在Celestial的跟催之下仍未能修補前開違約狀況。在不得已的情勢下,Celestial最後祇好發函終止租約並起訴請求租賃物的返還與因此所受的損害賠償(Celestial請求包括租金遲延利息在內,約美金80萬元)(註四) 。

Paramount對於前開指控,則提出了以下幾點辯駁:
 Paramount並沒有持續性的違約情事發生(no continuing event of default),爰其仍有權要求依約調降「履約保證金」的額度;
 先前之所以有租金遲付的情況發生,乃係因為租賃航空器中的乙具發動機發生問題,致使航空器無法正常起降。再加上出租人Celestial的若干動作,從承租人Paramount的立場看來,不啻已經達到違約或侵權的地步;
 退萬步言,之前繳交的「履約保證金」亦得抵充Celestial所主張的違約金;
 最後Paramount主張其得免負違約責任(relief against forfeiture of the lease)。

參、【爭點整理】:
 Paramount是否有違約的情事發生?若有,則其違約的情狀是否仍持續中?Paramount是否仍得依約請求酌減履約保證金的額度?
 Celestial是否有非法阻撓Paramount與發動機供應商間關係的行為?
 Paramount得主張免負違約責任?

肆、【判決結果】:
 Paramount未能按時繳付「增補租金」,係有違約情事的發生。前開違約情事未能於合約所訂「寬限期間」內補正,是違約情狀仍持續中。因有前開違約情狀存在,爰Paramount無法依約請求酌減履約保證金的額度。
 沒有證據顯示Celestial有非法阻撓Paramount與發動機供應商間關係的行為。更何況Paramount所稱阻撓行為的發生時點,係在Celestial終止租賃合約之後,爰應不會對Paramount在履約上產生任何損害。
 雖然負責初審的Tearre法官認為Paramount應該會有很大的機會,說服法庭作出可以讓其免負違約責任的判決。然最後在「速審程序」下,負責的Hamblen法官卻駁回了Paramount的「衡平」免責要求。

伍、【解析】:
題示案承審的Tearre法官以為:Paramount當初係以「信用狀」的方式提供履約擔保,爰其不得捨前開「信用狀」於不顧,而改以「經算定過後的款項」(a liquidated sum)要求Celestial返還經調整過後的履約保險金差額。準此,除非取消前開「信用狀」而重新出具乙張新的「信用狀」、或直接修改前開「信用狀」的內容,否則Paramount即不得要求依原來的約定直接酌減信用狀上的履約保證金額。另,無論係依法令的規定或衡平原則,法官認為Paramount支付「增補租金」的義務,斷不能與前開履約保證金的酌減權利相互抵充(off-set)。

依租賃合約的規定,「增補租金」得由承租人自行依航空器的使用時數計算出當月應繳金額,然後於每個月租期終了後的第15天支付,是其毋庸倚賴出租人帳單的出具後(the issue of invoice)才能夠安排匯付。所以屆期承租人未能依約如期支付前開「增補租金」,應已經構成違約情事。再加上Paramount於庭審期間,一直無法提供確切證據,以證實履約保證金酌減的條件已經成就,所以承審法官認為承租人係有未能如期支付「增補租金」的違約情事存在、且持續進行中,遂承租人無法要求酌減履約保證金的額度。

另,法官以為針對Paramount的違約情事,Celestial係有權(但強調並非其義務)以「履約保證金」來彌補其損害的。其意思即是說出租人對於承租人違約所發生的損害,出租人得以承租人事先繳交的履約保證金抵充之,但亦得不以履約保證金來填補其損害,而要求承租人另以其他方式來負擔其損害賠償責任。

攸關Paramount主張其得免負違約責任的這項議題,由於承審法官認為租賃的航空器仍由承租人Paramount現實上所占有,所以Paramount要求Celestial不得收回航空器係有可能的,祇是其前提必須為租賃合約與當初在租約中加入取回航空器權利的這項宗旨應該先獲得確保。換句話說,即當初為擔保租金可以獲得支付的這個終極目標,可以藉由法院的介入而順利達成。

當初承審法官考量如果同意Celestial的「沒收」請求(即終止租約及取回航空器),恐將造成承租人Paramount營運上的重大危機。然事實上,Celestial之所以可以有「沒收」的權利,不外係Paramount的不履行租金支付義務或有其他違約情事的發生(譬如說:不履行租約所訂定的航空器維修計劃)。祇是管轄法院對此部分認為其仍擁有「裁量的餘地」,其得站在衡平的基準點上(in equity)來考量所有合約上權利與義務的相對應關係後,決定出租人是否在這樣的情況下,仍可以主張收回租賃標的物。然承審法官亦瞭解要為如是「衡平裁量」,必須非常小心與謹慎,必須在衡諸所有情況後始得為之(包括考量Celestial索賠金額與航空器被收回後對於Paramount所造成損害間的差距等情況)。不過針對法院不依照租約條款的明文規定,讓Celestial可以終止租約收回租賃標的物,Celestial甚表不滿,究竟此舉並無任何的前例可稽。負責「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初審的Teare法官,對於此一部分並未給予判決,而是交由負責「速審程序」(speedy trial)的Hamblen法官繼續審判。

Hamblen法官認為此一問題的解決,必須考量原先雙方所簽署的航空器租賃合約內,針對所有權或占有權的移轉是否有所規定?若有,則應進一步探討當初賦予出租人得收回租賃標的物權利的原始初衷為何?是否係為了擔保租金的收取?

題示租賃案在性質上應屬於所謂的「營業性租賃」,而在8年的租期中租賃的航空器係由承租人Paramount占有使用,租賃期間內凡航空器的危險承擔、占有利益與營業風險均由承租人負責或享有,蓋與出租人無涉。然Hamblen法官發現題示案的8年租期明顯短於該航空器的「有用經濟壽命」(the useful economic life),是出租人仍然承擔或享有最多的所有權可能發生風險與利益。而題示案由於是「營業性租賃」,所以當租期屆滿時,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亦不會隨之移轉給承租人,所以出租人Celestial的實際持續性利益,並不僅限於租金的收取。綜上分析,則當初賦予出租人得收回租賃標的物權利的原始初衷,似應不限於祇是為了擔保租金的收取(註五) 。

Hamblen法官最後認為,在實務與政策的強制性因素下,其實在沒有理由對於一般商業航空器租賃合約,同意Paramount免負違約責任的請求。更何況航空器租賃合約的制式條款中,係將「承租人的準時付款義務」視為係履約的重要條件(time of the essence in terms of payment),爰更加鞏固承審法院對於此一議題並無所謂「衡平」裁量權的結論。

雖然終止租約收回航空器,會對Paramount造成很大的損害,但Hamblen法官發覺Paramount亦承認其有未付租金的違約情事,更何況針對前開違約Paramount並無視於Celestial的一再跟催與警告可能會發生的後果,再加上其並無任何藉口或好的理由來解釋其為什麼會有前開違約情況,所以Hamblen法官認為若同意Paramount可以免負違約責任的話,將造成不公平的結果。

陸、【結語】:
對於題示案的發展,從最初的Tearre法官認為Paramount應該會有很大的機會,說服法庭作出可以讓其免負違約責任的判決,到然最後的Hamblen法官駁回了Paramount的「衡平」免責要求,可謂是「峰迴路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最佳寫照。蓋如果最後的結論是,法院得依「衡平法」的規範,決定Paramount毋庸返還租賃航空器,則勢必造成航空業界的大騷動。

另值得一提的是,在審判過程中,我們發現租賃條款中的「time of the essence」(時間是合約精髓)條款,扮演一關鍵性的角色(註六) ,遂建議往後在草擬合約時,不要忘了加註此一條款。雖然祇是區區幾個字(註七) ,但或許在未來裡可以助當事人一臂之力,是不可輕忽矣(全文完)。

(註一): 「融資性租賃」(Financial Lease)或稱為「資本性租賃」(Capital Lease)。
(註二): 依台灣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務會計委員會公布之『租賃會計處理準則』(西元1982年10月1日公布,西元1984年10月18日修訂),所謂『融資性租賃』者,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轉移給承租人;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在租賃開始時剩餘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但舊品租賃如租賃前原使用期間已逾總估計使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不適用之;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或保證殘值所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公平市價減出租人得享受之投資扣抵後餘額90%以上者。但舊品租賃如租賃前原使用期間已逾總估計使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亦不適用之。現值總額之計算,以租賃開始日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與出租人之隱含利率之較低者為準。但隱含利率無法知悉或推知者,以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為準。而所謂『營業性租賃』者,即前述『融資性租賃』以外的租賃均為『營業性租賃』(詳見:http://dss.ardf.org.tw/ardf/ac02.pdf)。
(註三): Embraer 175係巴西航空工業最新一代的短程噴射客機。
(註四): Celestial Aviation Trading 71 Limited –v.- Paramount Airways Private Limited,本案由英國高院(the High Court)的Teare法官主審,判決結果於西元2009年的12月4日出爐(EWHC 3142 (Comm))。然針對「承租人得否主張免負違約責任」一節,則交由「速審程序」(speedy course)繼續審判,攸關此一部分則由Hamblen法官負責,其判決結果則於西元2010年的2月11日出爐(EWHC 185 (Comm), Queen’s Bench Division, Commercial Court)。
(註五): 攸關此一結論,則與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在Shiloh Spinners Ltd. –v.- Harding 案(1973) AC 691所為見解相同。
(註六): 雖然Hamblen法官表示單單祇有「time of the essence」條款,而無其他事實支撐者,仍無濟於事,但不可否認的是前開條款是張「入場卷」(最基本的條件)。
(註七): 制式建議文字:「Bothe parties agree time is an essence of this Contract」(雙方同意時間是本約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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