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今年台灣航商如果想要與美國鐵路公司續簽運送契約時,大多會發現鐵路公司所提供的複合運送契約條款與先前的版本有很大的不同。對從事海上貨櫃運輸業者而言,其最大的影響即為有關「責任條款」的變動(the revised liability provisions),這其中包括鐵路公司的「責任限制」主張,與「Carmack法案通知義務」的逆轉(轉由海上運送人負責通知託運人:有關鐵路運送人的責任限制,與取得49 U.S.C. 11706保障所需踐行的程序)。鐵路公司甚至明白表示如果海上運送人怠於履行通知義務的話,則海上運送人即應補償鐵路公司因此所遭受到的損害。
為什麼會有如是變動,主要是導因於美國法院對於Sompo Japan v. Union Pacific案所採取的態度。話說有家日本廠商委託Mitsui OSK Line Ltd. (“MOL”)運送32輛牽引車(tractors)從日本東京到美國喬治亞州的Swanee,運送過程中海運段平安無事,不料在鐵路運送段卻發生出軌意外,導致牽引車毀損。日本的保險公司Sompo在賠償廠商損害後,即「代位」向鐵路公司(美國太平洋聯合鐵路公司,Union Pacific)請求。由於本案所簽發的提單係所謂的「複合」(Intermodal)「聯運」(Through)提單,所以涵蓋了整段航程(包括海運與鐵路段)。其中提單條款內容包括了所謂的「責任航程條款」與「喜馬拉雅條款」(Himalaya Clause),前者係將運送人在「美國海上貨物運送條例」(COGSA)所得主張的責任限制擴張適用到陸路運送段;後者則是將運送人所得主張的責任限制與保障擴張適用到第三運送人的身上(the third party carriers)。
貳、【實務見解】:
題示案美國紐約南部管區聯邦地區法院(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初審判決被告Union Pacific鐵路公司勝訴,即鐵路公司可以主張COGSA的賠償責任限制:每輛牽引車僅須賠償500美元(總計32輛為16,000美元)。原告不服(即日本Sompo保險公司),遂再提上訴至第二巡迴上訴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of the Second Circuit),其主張「Carmack Amendment法案」應適用到被告的運送責任上,因此被告即不得主張責任限制,而反應對原告的「實際損害」負責(for the actual loss or injury)(即479,500美金)。而這裡所謂的「Carmack Amendment」,即是對於原本未涉及到貨物理賠責任問題的「Interstate Commerce Act」的修正,其對於鐵路運送人科以「嚴格責任主義」的標準(a strict liability standard)。至於「責任限制」,「Carmack Amendment」則祇針對託運人有事先書面聲明或託運人與運送人間有事先書面同意的貨物價值,運送人始得主張之。
西元2006年7月10日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針對Sompo案則做出了「大逆轉」判決,意即上訴法院認為「Carmack Amendment」應該適用在本案運輸型態的內陸段運送人身上,原Union Pacific(即被告)主張得引用海運提單內的「喜馬拉雅條款」,而享有COGSA所賦予海上運送人責任限制的說法則不被採納。
第二巡迴法院從Carmack Amendment的立法理由裡,認為該法案應該適用到「跨國運送」裡的「國內內陸運送段」,而不要去管這票貨物的原始「裝貨地點」在哪裡。至於Carmack Amendment與COGSA的「法規競合」問題,巡迴法院亦認為Carmack Amendment應「優先適用」。因為它係所謂的「聯邦法律」,在法的位階上應該比COGSA還要高。
綜上所言,除非Sompo案二審法院的判決在美國的最高法院被推翻,否則「海上運送人」即必須依鐵路公司新約的要求,負責向客戶通知鐵路運送人所願意負擔的責任。祇是此舉對於原本就已經忙碌異常的海上運送人而言,不啻係「雪上加霜」。另,鐵路公司的新約中攸關「管轄法院」的約定,亦限制貨損案件祇能在鐵路運送的「出發地」、「目的地」或「事故發生地」所在的「美國聯邦地區法院」(the United States Federal District Court)提起,這麼一來勢將會增加海上運送人在處理案件時的不便與困擾。
參、【Carmack Amendment法案】:
所謂的「Carmack Amendment法案」,簡單地說即是為跨州運送人提供一單一責任制度的作業平台。事實上在Carmack Amendment法案還沒有正式公布施行前,律師在替客戶針對跨州運送所發生的貨損案件向運送人索賠時,常須依運送人違約、過失或詐欺等事實,而按各州的法令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現因有Carmack Amendment法案的頒布,其歸類在「聯邦法」的範疇內,因此位階上當然優先適用原來的「州法」。其在功能上當然亦具有傳統上法的「安定性」與「可預測性」等特質,因此能讓無論係運送人或託運人均能預估貨損案件發生時彼此間應負擔的責任或損害,亦因此可預先購置若干適宜的保險以涵蓋如是「風險」。
「Carmack Amendment法案」即所謂的U.S.C. Section 14706,其依西元1992年第九巡迴上訴法院Hughes Aircraft v. North American Van Lines的案例[1],對於各州州法均有優先適用的效力,且針對跨州運送提供一「單一與專屬」的賠償管道。除此之外,依Margetson v. United Van Lines, Inc.的案例顯示[2],Carmack Amendment對於跨州運送人提供倉儲或其他服務所產生的貨損亦有適用的餘地。
Carmack Amendment是跨州運送貨損索賠唯一的依據,託運人若要提出民事訴訟則必須符合Carmack Amendment所列的先決條件。事實上運送人亦可以藉由合約的約束,要求託運人的索賠必須在運送完成後9個月內提出,且在運送人拒絕後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若託運人未在運送完成後9個月內向運送人索賠,則將會被視為因欠缺「訴因」而被駁回(a cause of action)[3]。
另,Carmack Amendment亦允許運送人得依託運人書面聲明的貨物價值或雙方間的書面聲明來限制其運送責任。為有效限制運送人的責任,運送人必須:讓「運費率表」(Tariff)[4]符合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的需求;讓託運人有合理的機會得選擇兩種或更多種的運送人責任標準;取得託運人對於運送人責任限制的同意;暨出具提單反映前述同意。
肆、【解決方案】:
為符合鐵路公司的要求,海上貨物運送人勢必要負責通知Carmack Options的義務,如果忽略了前項通知的義務,導致鐵路公司無法主張其責任限制的話,則海上貨物運送人必須補償鐵路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損害。依照Sompo的案例,如果託運人要主張鐵路公司應該適用Carmack Amendment的嚴格責任,則託運人事先必須有被告知攸關費率的選擇(Carmack Options),意即託運人在託運當時,得選擇以下三種費率之一(舉例而言):
「運費率表」(Tariff)或「運送契約」(Service Contract)所載「運費費率」;
美國海上貨物運送條例(COGSA)的「從價運費」費率(Ad Valorem)[5];
受Carmack Amendment保障的運費費率(通常會比「從價費率」多個百分之200-300間)(因為鐵路公司負責嚴格的責任主義與較高的損害賠償限額)。
另,Sompo案裡法院以為當時運送人的告知義務並不足夠,所以本文建議海上運送人應採取全面性地告知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在運送契約(the Service Contract)、提單(Bill of Lading)、運費率表(Tariff),甚至定艙確認書上(Booking Confirmation),均應全面性地記載如是告知義務,讓託運人沒有「未收到通知」的藉口。
試舉以下在提單背後條款上的告知義務為例:「FULL CARMACK COVERAGE IN THE U.S.: For Goods moving by rail or motor carrier to or from a place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Merchant may opt for either: (a) full liability coverage under the U.S. Carmack Amendment, or alternatively, (b)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herein including those for liability and claims, etc., or if not applicable for any reason, the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in the rail or motor carrier’s contract or tariff, whichever is applicable, at the lower freight rates provided therein. The procedures for choosing full Carmack coverage can be found at a link entitled “Full Carmack Amendment Coverage in the U.S.” at (Website Address), a copy of which is available on request. Failure to comply with those procedures shall be deemed the Merchant’s choice of the alternative terms and conditions at lower freight rates.」(進出美國貨物的鐵路或公路運送,貨方得擇一選擇:美國Carmack Amendment的責任保障;或本提單條款的責任與理賠保障等,或因其他理由無法適用時,則依鐵路或公路運送人的契約或運費率表的條款為之(視何者較為適用),後者提供較低的運送費率。選擇適用Carmack保障的程序可以在以下聯結中取得攸關訊息。未能遵守如是程序者,則被視為貨方選擇其他較低費率的條件)。
通常貨方在面對如是選擇時,因為成本上的考量(若是選擇Carmack Amendment保障的話,則需多付2倍到3倍的運費),甚少會選擇Carmack Amendment的保障方案。
伍、【結論】:
在經濟學的原理裡面,有所謂「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這套理論[6],意思應該是說「要付出才能享受」。本案託運人要享有Carmack Amendment針對陸上運送人所科予的嚴格責任保障,則必須遵守事先已被告知的遊戲規則,包括先行支付較高的運費水平,在規定的時效期間內提出索賠聲請與訴訟等,而陸上運送人要分擔其本身的風險,亦要求「聯運」的「海上運送人」負責通知託運人,若海上運送人怠於行使通知義務,或通知不當者,陸上運送人即要求海上運送人必需負擔因此所遭受的損害。因此對於從事美國地區複合式運送的當事人而言,如何確保本身的權益而不被曲解,事前的準備工作則不可馬虎矣(全文完)。
[1] 970 F. 2d 609, 613。
[2] 785 F. Supp. 917, 919 (D.M. 1991)。
[3] 見Consolidated Rail Corp. v. Primary Industries Corp., 868 F. Supp. 566, 577 (S.D. NY1994)。
[4] 指貨物從某地運至其他各地各種類別貨物運費的總表。運送人定期業務通常製有此運價表。
[5] 「從價運費」是指以受載貨物的價值基礎計收運費。「從價提單」是指提單上記載有貨物價值的提單,運送人的責任即以此價額為限,不再適用法定的單位責任限額。由於從價提單下的運送人必須擔負較重的貨損賠償責任,託運人相對的也必須支付較高的從價運費。
[6] 經濟學諾貝爾獎得主傅利德曼(Milton Friedman)的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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