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實】:
西元2004年11月11日,澳洲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Australia)在Toll (FGCT) Pty Ltd v. Alphapharm Pty Ltd的案件裡 ,針對「背後條款的效力」與「運送人主張免責的權利」等兩項重要議題,立下了足為遵循的典範。
本案被上訴人Alphapharm公司,係一家紐西蘭藥廠指定在澳洲針對感冒疫苗(flu vaccines)的獨家經銷商。而Alphapharm針對藥品收貨及倉儲業務,又下包予一家澳洲的藥品大盤商:Richard Thompson處理。本案上訴人(Toll (FGCT))則又是Richard Thompson公司的下包商。
在正式履行契約義務之前,上訴人Toll向其直接委任人Richard Thompson提出一「信用證聲請書」(a credit application),連同「運費費率表」(a freight rate schedule),要求Richard Thompson的營運部經理Gardiner-Garden先生簽署確認。而在簽名處的正上方,有著一明顯標題提醒簽署人應於簽署前詳閱背面的契約條款(Please read “Condition of Contract” (overleaf) prior to signing)。
Gardiner-Garden先生當天於Toll的辦公室開完會後,在沒有閱讀背面契約條款的情況下,即行簽署了Toll所遞交的「信用證聲請書」。
本案導因的「問題貨品」係一批流感疫苗,由於其對於溫度相當敏感,因此被要求必須保存在某一特定溫度範圍內的冷藏櫃內,否則極易導致損壞而失去其原定藥效。由於這批疫苗在儲藏與運送的過程中,並未被妥善地控制在約定的溫度範圍內,爰導致失其藥效而被衛生單位拒絕接收。對此,Alphapharm起訴要求Toll應對此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貳、【初審的挫敗】:
Toll公司在初審過程中,面對Alphapharm的指控,提出其在契約裡所得主張的抗辯,即:
「第六條、除非本約有其他特別規定,… …運送人對於任何有害或不履行義務的行為,或因以下任一事由所發生的毀損、滅失、傷害,均毋庸負責:
一、 盜竊、運交錯誤或遲延、貨物毀損、滅失;
二、 任何收益、利潤、商業、合約或預期存款的結果性損害(any consequential loss);
三、 任何因契約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法定義務的違反或過失)所形成的間接結果或特別毀損、滅失或傷害」。
「第八條、貨主同意針對其關聯連人員依本約所提出的要求或索賠,補償予運送人(這裡所謂的貨主關聯人員係指:貨物的所有權人、託運人或受貨人、貨物權利的利害關係人、貨主的代理人、代表、受僱人或次承攬人)」。
以上條款,可謂係極盡能事地,免除了「所有」運送人可能產生的責任。
然上述抗辯理由,並未被初審的地方法院(the District Court)與二審的上訴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所接受,其均判賠Toll應對Alphapharm有關澳幣683,061.86的損害負責。而Toll之所以敗訴的理由為:Toll在簽署運送契約之時,針對運送約款並未給予託運人一「合理且足夠」(reasonably sufficient)的通知,使其得以詳閱及瞭解約款的內容,所以Toll即不得依該運送約款主張任何權利(雖然該運送約款符合業界的標準,為一般性的條款,並未有任何驚人之處)。
祇是這樣的見解,在Toll上訴至澳洲的高等法院時(the High Court of Australia),卻又給了Toll一個「峰迴路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機會。
參、【意外的高院勝利】:
事實上,澳洲的高等法院係澳洲法院系統的最高審理機構,大多數的案件均止於各州的Supreme Court或Federal Court,僅有少數案件得上訴至High Court。而澳洲高等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所持的見解為:Richard Thompson的Gardiner-Garden先生在被邀請簽署文件時,已被給予適當的機會去研讀文件(had been given adequate opportunity to read)。雖然Gardiner-Garden先生知道當他一簽下此份文件時,其將在Richard Thompson公司與Toll公司間創造出一新的法律關係,但Gardiner-Garden仍然選擇不詳閱其後所附的契約約款,而直接簽署文件。
準此,高等法院以為:在沒有其他特殊考量的情況下,譬如說:意思表示錯誤或針對消費者的特別立法保護,當一方簽署契約之時,其瞭解有契約約款的存在;則另外一方即可信賴此一簽署的事實,而認為契約合法有效成立且生效。
換句話說,當一個人正式簽署某項文件後,即不得以其並不知道文件內容為由,而拒絕履約的責任。反而是,當一個人被要求簽署某項文件,而其並不瞭解文件內容時,即應在正式簽署前試圖澄清,或是尋求專家的意見(an expert advice)。一個人祇有在瞭解暨滿意文件內容的時候,才可以放心簽署。任何違背前述原則的作為,勢必形成每一筆交易的混沌(any weakening of these principles would make chaos of everyday business transactions)。
就本案而言,簽署文件上有一近乎完美且清晰的書面要求,要求簽署人於正式簽署前應該詳細閱讀契約約款。除此之外,似乎沒有更好的方法,可以讓Richard Thompson公司得以專注在瞭解契約的內容上。
另,High Court針對下包商Richard Thompson營運部經理Gardiner-Garden先生所為的簽署,是否拘束Alphapharm公司此一議題,亦提出其觀點。High Court認為Alphapharm公司既授權Richard Thompson就疫苗的經銷事宜得全權安排,則在授權範圍內Richard Thompson所為的行為,理論上應均為有效,且拘束Alphapharm公司。然相對地,Toll所得主張的責任限制權利,Alphapharm亦應遵從之,此自不待言。
肆、【結論】:
Toll (FGCT) Pty Ltd v. Alphapharm Pty Ltd案,提醒了大家:即使是一般性的契約約款,其得以讓契約當事人瞭解約款內容的「通知」,相當重要。因為這牽涉到該契約約款是否生效的關鍵。準此,建議:
一、 運送人在承運貨物前,應該讓託運人有認識運送約款的機會(尤其是在面對「新」客戶之時)。
二、 即使係透過電子通訊方式為之,譬如說:利用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遞文件、訊息,運送人亦應該提供標準的運送約款,給一般客戶可以隨時翻閱。且為避免任何失誤,在該電子通訊傳遞後,建議即應輔以書信說明之。
三、 運送契約約款的印刷形式,應清晰地讓一般人得以目測觀之,且應輔以令人注目的顏色。
四、 假設運送約款未能於文件背面適當地被放置,則應另行印製專門紙本供客戶隨時取閱。
五、 假設運送約款印製在一般公司文件的背後,則更能降低客戶對未能瀏覽約款的藉口。
六、 若對於運送約款有任何修正,則建議以郵寄通知的方式讓所有客戶知悉,並輔以回條確認(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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