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從西元1990年初期索馬利亞(Somalia)內亂開始,凡靠近索馬利亞海岸線的國際海運航線,屢遭到受海盜襲擊的傳言不斷。其造成的影響不僅為船公司運費、保費的提高,更對聯合國的「糧食援救計劃」形成阻礙(World Food Programme)。最近比較著名的案件即為2009年4月8日的Maersk Alabama號在Mogadishu東側約640公里處為索馬利亞海盜劫持,船上有21名美籍船員成為俘虜,頓時成為全球的焦點新聞。4月12日隸屬於美軍的海豹突擊隊(United States Navy SEALs)與海軍陸戰隊(United States Marine Corps)籌組的特別任務小組(Task Force),在狙擊手的神準槍法協助下,成功地擊斃3名當時挾持Maersk Alabama號船長(Capt. Richard Phillips)的海盜,並活虜了1名海盜,迅速地解除了危機。祇是在此之後,根據統計仍有20餘艘船舶遭受到海盜的襲擊 ,這其中尚未包括4月6日遭洗劫的台灣籍漁船「穩發161號」(Win Far 161) ,可見海盜的威脅仍在持續中。
貳、【國際間所採取的應變措施】:
面對海盜的猖獗,各國政府莫不卯足全力,為維護航路的安全而努力。然在過程中,不免會有若干海盜遭逮捕的情形發生,而如何處理這些落網的海盜則又是另一個燙手山芋。最近西班牙的司法當局釋放了7個肯亞籍(Kenya)的海盜,表面上看起來順了肯亞政府的意,然卻引起了國際社會間的大聲撻伐,其認為西班牙政府的釋放行為,無形間會助長海盜們的熾燄。加拿大政府對於如是「縱放」的政策(a catch and release policy),亦表示的確有醒思的空間。或許全球應該有一統一的國際法庭,專事審理這些海盜的案件?或許應該有一強而有力的國際公法,輔以各國政府的支持,俾能順利實施?或許「集體通行」計劃(the Group Transit Scheme)(指船舶聚集統一通過危險區域)會是解決此一問題的良策?
面對前述威脅,聯合國安理會(the UN Secretary Council)通過1814, 1816與1838號決議,支持設立了稱之為「非洲之角」的海上保安中心(the Maritime Security Centre – Horn of Africa)(簡稱MSCHOA),針對過往亞丁灣(the Gulf of Aden)、索馬利海盆(the Somali Basin)與非洲之角(the Horn of Africa) 的船舶提供安全航行的服務。
要使用該項服務前,船長須通知位於杜拜的航控中心,中心於接獲通知後,即會給予指示,船舶在控管下,於夜間通過最容易受攻擊的地區,黎明前集體抵達設有軍事設施保護的地方。然受限於視界,該服務常無法提供全程的軍事設施照護,祇是大家都瞭解他們已經盡了全力去維護整個航段的安全了。該系統的運作完整,仍取決於「船籍」的問題,之所以會這麼說,乃考慮各國的「國威」所及範圍各有不同,我們實無法期待美國的軍艦會在亞丁灣維護台灣「穩發161號」漁船的通行安全。2009年4月4日掛德國籍的MV Hansa Stavanger貨船遭索馬利亞海盜襲擊,5月1日約200名德國特種部隊菁英GSG-9企圖援救,惟計畫失敗。截至目前為止,25名人質尚未被釋放出來(海盜要求的贖金為美金15M)。2009年4月11日掛義大利旗的MV Buccaneer商業拖船,16名船員被俘(其中包括10名義籍船員),義大利政府被迫派軍艦馳援,然迄今亦未有結果。商業活動不斷地參有軍事行動,意味亞丁灣的衝突事件或有聯合國和平部隊駐守的必要。然在還沒有定案前,商業船隊在此「過渡期間」,似乎MSCHOA的「集體通行計畫」仍是最佳的選擇。
參、【Maersk Alabama事件的醒思】:
事實上,美國政府在援救Maersk Alabama號船長Richard Phillips的過程中,亦曾考慮到此舉會不會對其他仍遭劫持的船舶造成傷害,因此行動上刻意隨時保持低調。無奈船長在救生艇上等待部隊前往救援時,已經有數艘被挾持的船舶被要求從原先靠駁的地點趕往Maersk Alabama號相救其「同夥」。由此可見,海盜間均有串聯通的。因此在救援行動正式被啟動開始前,其他被挾持船舶的船員的安危亦應被考慮在內。
通常在船舶被挾持後,人質的安危會被妥善的照顧(究竟這是海賊們在贖金上可以討價還價的籌碼),海盜們不預期他們會遭受攻擊,他們期待在拿到贖金後,事件會圓滿落幕。但在Maersk Alabama事件後,3名海盜被擊斃,這是否會影響亞丁灣的整體局勢?海盜們的「商業模式」(Business Model)是否會因此有所修改?這的確需要進一步的觀察。
在前述情勢未明朗前,2009年5月12日美國政府頒布一「海事安全指令」(a Maritime Security Directive),其適用範圍擴及所有美籍船舶在通過所謂的「高危險區域」時(the high risk areas),船上必須配有「安全警衛」(Security Guards)(至於警衛是否需武裝,則留給各家船東自行決定)。所有適用船舶必須在5月25日前提出「安全防護計畫」予美國海岸防衛隊(US Coast Guard)。
肆、【武裝警衛的迷思】:
自從Maersk Alabama事件後,船東們即思考應如何自保,爰自行聘僱武裝警衛以維護船舶本身的人命與安全遂成為直接首選。然2009年4月25日的MSC Melody郵輪,當時雖亦有武裝警衛的配置,卻仍逃不了海賊的覬覦,幸好在奮力抵抗後,終於掙脫糾纏,在西班牙軍艦Marques de la Ensenada號的護送下離開人人自危的亞丁灣。由此可見海盜的本質就是逞兇鬥狠,所以祈求以武力來全面嚇阻海盜行為,恐是「一廂情願」的想法而已。祇是在退而求其次的情況下,聘僱武裝警衛似乎是目前比較能夠制衡海盜行為的自救方式。
惟海盜行為在Maersk Alabama號事件後,似乎更是變本加厲,其在4月14日攻擊掛旗美國的Liberty Sun號貨輪時更使用了火箭炮之類的重裝武器。幸好這次衝突,該枚炮彈不知什麼樣的原因並未被引爆,否則後果不堪設想。為了因應海賊們武力的提昇,民間遂應蘊而生一新興的行業:「私人炮艇」的保護服務。祇是此一行業既出,所衍生出來的問題卻不少,譬如說:國際法如何定義這所謂的「私人炮艇」?被保護的船舶的船長的責任如何?若以目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7條的規定(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簡稱UNCLOS),目前唯一可以合法拘捕海盜船的祇限於「軍事船艦」(Military Vessels),爰私人炮艇的合法根源何在?若沒有正當的法源,則這些私人炮艇是不是意味係另一種「海盜船」?
伍、【BIMCO條款的因應變革】:
BIMCO新制定的「海盜條款」(Piracy Clause)提供船東在發覺某條航路上有可能遭海盜襲擊的實際危險時,即得選擇避開該條航道而轉換至其他安全航道,其因此所產生的費用還可以轉嫁至傭船人(承租人)的身上。此舉可謂給足了船東的面子與裡子,因為為了避開海盜的威脅而選擇離開原既定航道者,不算係「Deviation」(偏航),祇因其有「正當的理由」,且因此若有增加航行的時間者,傭船人亦不得主張「Off-hire」。更甚者,係該「海盜條款」不僅祇適用於索馬利亞地區,其亦適用到全球其他區域。
另一個為美國嘉吉公司(Cargill)特別設計的條款,稱之為「亞丁灣條款」(the Gulf of Aden Clause),則對傭船人較為有利些。因其授予傭船人得視情況要求船舶轉至蘇伊士運河通過(the Suez Canal),然船東對於「第三人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海盜行為」)因劫持、扣押船舶(或威脅)所造成的損害、遲延或費用產生,仍不負擔任何責任。另,前述「第三人行為」所增加的航行時間,傭船人亦不得主張「Off-hire」(不付租金),祇是影響期間若超過60天者,則傭船人即可以主張「Off-hire」矣。
目前市場上船東們莫不卯足全力要求於傭船契約內加入前述BIMCO Piracy Clause以求保重。值得注意的是,「Piracy Clause」與「Gulf of Aden Clause」兩者在適用上有一明顯不同處乃前者限制於「海盜的行為」,而後者則不限於「海盜的行為」,凡「任何第三者的行為」均包括在內。預料若干精明的律師對此即會大作文章,舉例來說,海盜行為祇限於發生在「公海」上,而非「領海」內,則「the Movement for the Niger Delta組織」成員的「恐怖活動」即可能不是「海盜的行為」。為避免這些不必要的爭執,建議BIMCO應該對「Piracy」先有一明確的定義才是。
陸、【結語】:
海盜事件自2009年初逐漸惡化,然由於船東們提高警覺,已經讓原本3件成功1件的打劫事件(依2008年10月間的統一數字),降為10件中才有1件成功的案例。然在這78%的失敗案例中,卻祇有22%係因為軍事行動的介入而導致海賊們打退堂鼓,其餘的均歸功於船員本身的奮戰不懈。顯見關於這個主題,我們似乎還有許多可以改善的空間存在。
左傳襄公11年:「書」曰:「居安思危」。思則有備,有備無患,敢以此規。索馬利亞海盜猖獗,隨著船東們的自我提高警覺與團結合作,案件似乎有稍緩的趨勢。但是,我們不應因而鬆懈,而忘記潛在的危險。海賊們的逞兇鬥狠與猙獰面目尚未遠,帶給我們的更是更深刻的思考。究竟居安思危則興則存,不居安思危則衰則亡,而且這個規律是放之古今中外、四海之內皆準的鐵則(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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